城固县博望办事处关王堡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意见征询稿)发布时间:2019-06-24 来源:城固县政府 作者:县房管局 发布人:刘媛慧 阅读次数:99次 A+ A-
为了加快博望办事处关王堡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汉中市人民政府印发汉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15〕45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该项目所处区位和房屋现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拆迁范围及期限
1、征收拆迁范围:该项目位于城固县建设路以北,东邻泛亚公司用地、南邻建设路红线、西邻关王堡村村民住宅、北邻博望龙廷用地范围内规划设计需拆除的房屋,占地约70亩(46669㎡)。
2、征收拆迁期限:2019年7月---2020年1月
二、征收拆迁主体及被征收人
征收拆迁主体为城固县人民政府,城固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城固县自然资源局配合组织实施;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三、被征收房屋性质界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补偿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有效建设批准文件载明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为依据确认。
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有效建设批准文件载明的房屋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的,或者没有有效产权证明和有效建设批准手续的,由博望街道办事处会同住建、自然资源、房管等有关部门对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联合核实确认。
四、安置原则
(一)房屋拆迁安置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二)规划控制范围内未拆旧建新的,如选择实物置换按人均40㎡予以置换。
(三)实物安置房源统一为高层楼房,南北通透。
(四)下列情况不属于补偿对象:
1、被拆迁房屋属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
2、未办理合法手续而使用、占用、交换房屋的。
(五)被拆迁的棚舍、夹(加)层、房屋层高不足2.2米的,不作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纳入核算。
(六)已新批宅基地,老宅未拆除,宅基地未交回村集体的,不得采取产权置换方式,经村两委研究,报经拆迁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同意,可按房屋残值及征地价格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七)房屋拆迁补偿对象为规划拆迁范围内集体及个人所有的合法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经审核无误的予以安置补偿。
(八)对未经批准(包括擅自扩大建筑面积)的各类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没有规定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可按残值予以补偿。
(九)拆除区域内电力、通讯、有线电视、杆线、自来水管道等公共设施时,由公共设施所属部门负责自行迁移,不予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使用的水、电、通讯、广电按附件标准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加实物补偿的,按照被拆迁房屋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并对家庭户籍属本村经济组织成员的在册人口补贴购房指标的形式予以补偿,指标只限本户购房使用。
1、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附属设施按《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关王堡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补偿标准执行。
2、政策规定内合法宅基地面积(户审批面积133平方米)按40万元标准给予购房补助,小于133㎡按3007元/㎡予以补助;大于133㎡的合法宅基地面积按每亩12万元(1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私自圈占、乱修乱占不予补偿。
3、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家庭户籍属本村村民的在册人口,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等印证依据,可在拆迁安置小区人均享受40平方米的购房指标。房屋可在该项目修建的安置小区内优先选择购置,购房指标内享受房屋建安成本2200元/㎡,超出指标面积按市场价执行,并遵循先签先拆先选的原则。
(二)实物安置
1.被拆迁房屋为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的村民个人审批自建房屋,按房屋结构、类型、修建年限、装修程度确定不同的比例置换产权面积。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被拆迁面积单层(平房)房屋以砖混三类为中准值,按1:1.2置换产权面积,最高置换比例不超过1:1.3。二层及二层以上房屋以砖混一类为中准值,按1:1进行产权置换,最高置换比例不超过1:1.1,其他类型房屋根据房屋结构及评定档次置换比例进行上下浮动(详见附表一)。个人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或批准文件的除房屋占地以外的院子,以净面积按1:0.5置换住宅房屋,属道路、公共通道的不予安置。
2.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原则可在该项目修建的安置小区内选择,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按照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面积就近上靠原则自行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楼号、楼层、户型按被拆迁房屋交房的先后顺序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选定,不计算楼层调节率(楼层差)。
3.被拆迁的住宅房屋置换面积小于安置房屋面积的,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10㎡以内部分按2200元/㎡,由被拆迁人向拆迁办公室支付差价,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安置房屋面积小于应置换房屋面积的,剩余部分按2200元/㎡,由拆迁办公室向被拆迁人支付差价。
六、被拆迁房屋的装修价值补偿
本次拆迁无论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其房屋装修状况均在房屋等级确定当中给予考虑,因此被拆迁房屋装修状况原则上不予货币补偿。
七、房屋搬迁补助
搬迁补助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每户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八、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
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年40元/㎡的标准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每户临时安置过渡费低于5000元/年的,按5000元/年补助。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月按原标准的1.5倍据实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采取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被拆迁人领取了临时安置过渡费后自行过渡。
住宅房拟定过渡期为36个月,以规定的拆迁期限及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以拆迁办公室交房公告和通知交房时间为准)。
九、搬迁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60元/㎡奖励。
(二)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房的,一次性奖励50000元;对在第30日至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房的,一次性奖励30000元,对在第60日至9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房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超过上述期限的不予奖励。
十、 征地及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凡实施下列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
(一)登记后新栽种树木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十一、工作要求
(一)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房屋拆迁工作的,或在房屋拆迁工作中,无理取闹、态度顽劣、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中,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方案规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加快博望办事处关王堡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汉中市人民政府印发汉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15〕45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该项目所处区位和房屋现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拆迁范围及期限
1、征收拆迁范围:该项目位于城固县建设路以北,东邻泛亚公司用地、南邻建设路红线、西邻关王堡村村民住宅、北邻博望龙廷用地范围内规划设计需拆除的房屋,占地约70亩(46669㎡)。
2、征收拆迁期限:2019年7月---2020年1月
二、征收拆迁主体及被征收人
征收拆迁主体为城固县人民政府,城固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城固县自然资源局配合组织实施;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三、被征收房屋性质界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补偿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有效建设批准文件载明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为依据确认。
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有效建设批准文件载明的房屋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的,或者没有有效产权证明和有效建设批准手续的,由博望街道办事处会同住建、自然资源、房管等有关部门对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联合核实确认。
四、安置原则
(一)房屋拆迁安置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二)规划控制范围内未拆旧建新的,如选择实物置换按人均40㎡予以置换。
(三)实物安置房源统一为高层楼房,南北通透。
(四)下列情况不属于补偿对象:
1、被拆迁房屋属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
2、未办理合法手续而使用、占用、交换房屋的。
(五)被拆迁的棚舍、夹(加)层、房屋层高不足2.2米的,不作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纳入核算。
(六)已新批宅基地,老宅未拆除,宅基地未交回村集体的,不得采取产权置换方式,经村两委研究,报经拆迁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同意,可按房屋残值及征地价格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七)房屋拆迁补偿对象为规划拆迁范围内集体及个人所有的合法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经审核无误的予以安置补偿。
(八)对未经批准(包括擅自扩大建筑面积)的各类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没有规定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可按残值予以补偿。
(九)拆除区域内电力、通讯、有线电视、杆线、自来水管道等公共设施时,由公共设施所属部门负责自行迁移,不予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使用的水、电、通讯、广电按附件标准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加实物补偿的,按照被拆迁房屋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并对家庭户籍属本村经济组织成员的在册人口补贴购房指标的形式予以补偿,指标只限本户购房使用。
1、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附属设施按《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关王堡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补偿标准执行。
2、政策规定内合法宅基地面积(户审批面积133平方米)按40万元标准给予购房补助,小于133㎡按3007元/㎡予以补助;大于133㎡的合法宅基地面积按每亩12万元(1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私自圈占、乱修乱占不予补偿。
3、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家庭户籍属本村村民的在册人口,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等印证依据,可在拆迁安置小区人均享受40平方米的购房指标。房屋可在该项目修建的安置小区内优先选择购置,购房指标内享受房屋建安成本2200元/㎡,超出指标面积按市场价执行,并遵循先签先拆先选的原则。
(二)实物安置
1.被拆迁房屋为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的村民个人审批自建房屋,按房屋结构、类型、修建年限、装修程度确定不同的比例置换产权面积。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被拆迁面积单层(平房)房屋以砖混三类为中准值,按1:1.2置换产权面积,最高置换比例不超过1:1.3。二层及二层以上房屋以砖混一类为中准值,按1:1进行产权置换,最高置换比例不超过1:1.1,其他类型房屋根据房屋结构及评定档次置换比例进行上下浮动(详见附表一)。个人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或批准文件的除房屋占地以外的院子,以净面积按1:0.5置换住宅房屋,属道路、公共通道的不予安置。
2.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原则可在该项目修建的安置小区内选择,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按照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面积就近上靠原则自行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楼号、楼层、户型按被拆迁房屋交房的先后顺序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选定,不计算楼层调节率(楼层差)。
3.被拆迁的住宅房屋置换面积小于安置房屋面积的,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10㎡以内部分按2200元/㎡,由被拆迁人向拆迁办公室支付差价,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安置房屋面积小于应置换房屋面积的,剩余部分按2200元/㎡,由拆迁办公室向被拆迁人支付差价。
六、被拆迁房屋的装修价值补偿
本次拆迁无论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其房屋装修状况均在房屋等级确定当中给予考虑,因此被拆迁房屋装修状况原则上不予货币补偿。
七、房屋搬迁补助
搬迁补助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每户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八、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
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年40元/㎡的标准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每户临时安置过渡费低于5000元/年的,按5000元/年补助。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月按原标准的1.5倍据实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采取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被拆迁人领取了临时安置过渡费后自行过渡。
住宅房拟定过渡期为36个月,以规定的拆迁期限及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以拆迁办公室交房公告和通知交房时间为准)。
九、搬迁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60元/㎡奖励。
(二)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房的,一次性奖励50000元;对在第30日至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房的,一次性奖励30000元,对在第60日至9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房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超过上述期限的不予奖励。
十、 征地及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凡实施下列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
(一)登记后新栽种树木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十一、工作要求
(一)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房屋拆迁工作的,或在房屋拆迁工作中,无理取闹、态度顽劣、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中,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方案规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