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致死,拒不认罪
切盼公正判决
2019年5月17日,发生于2018年2月7日在九龙坡区中冶城邦国际一期被告人赵某暴力伤害许某某致死一案事隔一年多时间终于在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1. 2018年2月7日23时许,通过当庭播放的监控视频显示,被告人赵某一行四人(自己供述醉酒),两男两女,在进入九龙坡区中冶城邦国际住宅区(当庭辩护第一次到此)的车库过程中,明知左边有人行通道而不走,偏要违章从右边进入车库设有拦车杆的车行通道通过,在本次事件时间段前后有多人均按规定从左边人行通道进入,由此说明被告人赵某这是有意挑起事端(涉嫌寻衅滋事罪),从此行为也看出被告人赵某平时可能就有无视法律法规,唯我独尊之嫌疑。基本常识:只有两种人敢于这样违反法律法规,一种是有特权的人,一种是本事强大(黑社会性质或有保护伞)的人。
2.不知道什么原因,不排除受到被告人赵某四人言语威胁,死者许某某违规开启拦车杆放四人通过,四人进入车库转入车库监控死角后,突见被告人赵某又出现在监控视频中,身强力壮的被告人赵某快速冲到岗亭,左手抓住死者许某某前胸,右手挥拳击打死者许某某头部,并把死者许某某击打至岗亭里面监控死角(被告人赵某虽然住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蓝谷小镇小区,但距离出事地点的九龙坡区中冶城邦国际只有五六百米,并且同行两人为小区业主,由此可推断被告人赵某对出事地并不陌生,有故意避开监控之嫌)。整个过程未见死者许某某还手反击。不管死者许某某出于什么原因未反击(职业规定或被打得头昏脑涨无力还击),被告人赵某已经进去又返回并且返回后根本没有时间停顿马上抓住死者挥拳殴打,本次事件都应认定被告人赵某故意所为(涉嫌故意犯罪)。
3. 证据材料卷一126页尸检验见:顶部头皮、右下额下方、右上臂、右背部软组织挫伤符合暴力所致;证据材料卷二53页顶部损伤,56页鼻腔内有血液,57页口腔内血液,59页右下额损伤、61页右背部损伤、63页左手背损伤、65页右上臂上段内侧损伤及右上臂内侧损伤、66页右上臂外侧及前侧损伤、71页额顶部头皮下出血、72页左枕顶部头皮内损伤、74页顶部硬脑膜破口、75页脑组织顶部损伤、76页颅底部硬脑膜下积血、77页侧脑室内血凝块、78页大脑脚周围血凝块、79页右下额下方软组织出血、85页心脏表面出血。
由此与监控视频形成证据链,死者许某某被暴力殴打致死证据确凿。
4. 渝公大鉴(病理)〖2018〗0007号鉴定,死者许某某系高血压性脑出血死亡,外伤、精神情绪是其诱发因素。
监控视频显示,被告人赵某被一女人拉走后的几分钟时间里,死者许某某用对讲机要求同事查看监控,跟踪被告人赵某四人去向,由此证明死者许某某情绪稳定,但过十多分钟后有业主开车进车库登记时死者许沛武已经处于迷迷糊糊、动作迟缓半失控状态,这正是脑出血破入脑室系统的病理反应。所以鉴定报告里的精神情绪因素导致脑出血死亡不成立。由此说明,死者许某某被被告人赵某暴力击打导致十多处损伤,从而导致脑出血死亡。受害人死亡原因系左侧左脑出血破入脑室系统(见证据卷一110页死亡记录)。(从监控视频证明被告人赵某右手击打死者头部印证左脑出血死亡)。
综上所述,监控视频、证据尸检报告、病理鉴定形成完整证据链,根据被告人赵某口供“到底要啷个嘛,非要整一下吗?”(见证据卷一第8页)具有伤害的故意,根据刑法理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有伤害的行为并发生死亡的结果属于故意伤害。
而在整个刑事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审中,被告人赵某在监控视频、尸检报告、病理鉴定证据面前,拒不承认有暴力殴打死者许某某行为。
本案中,不管是被告人赵某辩方,还是重庆市大渡口区检察院控方,都强调死者许某某高血压。就算是生命已经走到尽头的垂危病人,被人暴力击打致死也是被活生生夺取的一条生命。就算受害人许某某有高血压,但许某某才56岁,还是身强力壮的壮年,在许某某当保安几年,许某某从来没有因病请假,从没有因高血压出现异常,这都可以从许某某的公司及同事得到证明。
2013年广东清远发生的继母叫女儿洗澡,女儿哭闹着不愿意。一怒之下,继母用手打、推女儿的脸和颈部,女儿跌倒在地上致头部受伤。刚开始,并未在意,但之后女儿开始神智不清,伴随有呕吐和昏迷症状。这才叫上亲戚一起将女儿送至医院抢救,但终因伤情太重,不治死亡。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左额顶部硬膜下血肿并脑疝形成、脑干功能衰竭。此案件最终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结案。
2018年浙江省发生的一个妇女因为病魔缠身要求安乐死,女婿买来毒鼠强,丈夫给她吃下,同样被判决3年以上刑期。
本案中,没有被告人赵某四人从车行通道进入车库,就没有死者许某某被伤害。没有被告人赵某返回殴打,就没有死者许某某脑出血死亡。这就是因果关系。而不是没有高血压,就没有死亡的因果关系。作为一个成年人,都知道,只要动手殴打,就会预料到有伤害对方生命、健康的可能,这是基本常识。
被告人赵某按刑法规定,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暴力伤害致人死亡罪”,而重庆大渡口区检察院仅以“过失伤害罪”起诉,被告人赵某拒不认罪、并且没有得到受害者家属谅解的情况下,建议量刑一年,请问,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就换来一年的刑期安慰死者家属吗?自古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难道殴打致死就不是命吗?请问公理何在,正义何在?请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是不是“孙小果”式案件在中国就泛滥成灾了。
重庆大渡口区检察院作为公诉人以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起诉,明显定性不准。公诉人当庭建议量刑1年明显量刑过轻。
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对于黑恶行为、保护伞行为,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坚决打击。
一个诚恳、勤劳、尽责,同事口中性情温和的老实人在值班时,按公司安全保卫制度为保证人、车生命财产安全,因被告人赵某一行四人的故意挑衅行为而遭致非法暴力侵害致使丧命,不但社会秩序遭到破坏,被告人赵某更是对国家赋予每一个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实实在在的践踏。
死者许某某家属上百人自事件发生后,从未聚众维权闹事。因为一直相信中国的共产党还是会有包青天,所以希望各级主管部门过早介入监督,请相关的医学专家、法律专家、行为学专家根据监控视频、证据尸检报告、病理鉴定等相关事实证据,还原事实真相,避免出现冤假错案,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给死者家属一个公平、公正,能够经得起各级政府及人民监督检查的判决。
切盼社会正义人士、法律专业人士、医护专业人士对本案件评议、转发!!!还案件一个公理。
切盼公正判决
2019年5月17日,发生于2018年2月7日在九龙坡区中冶城邦国际一期被告人赵某暴力伤害许某某致死一案事隔一年多时间终于在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1. 2018年2月7日23时许,通过当庭播放的监控视频显示,被告人赵某一行四人(自己供述醉酒),两男两女,在进入九龙坡区中冶城邦国际住宅区(当庭辩护第一次到此)的车库过程中,明知左边有人行通道而不走,偏要违章从右边进入车库设有拦车杆的车行通道通过,在本次事件时间段前后有多人均按规定从左边人行通道进入,由此说明被告人赵某这是有意挑起事端(涉嫌寻衅滋事罪),从此行为也看出被告人赵某平时可能就有无视法律法规,唯我独尊之嫌疑。基本常识:只有两种人敢于这样违反法律法规,一种是有特权的人,一种是本事强大(黑社会性质或有保护伞)的人。
2.不知道什么原因,不排除受到被告人赵某四人言语威胁,死者许某某违规开启拦车杆放四人通过,四人进入车库转入车库监控死角后,突见被告人赵某又出现在监控视频中,身强力壮的被告人赵某快速冲到岗亭,左手抓住死者许某某前胸,右手挥拳击打死者许某某头部,并把死者许某某击打至岗亭里面监控死角(被告人赵某虽然住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蓝谷小镇小区,但距离出事地点的九龙坡区中冶城邦国际只有五六百米,并且同行两人为小区业主,由此可推断被告人赵某对出事地并不陌生,有故意避开监控之嫌)。整个过程未见死者许某某还手反击。不管死者许某某出于什么原因未反击(职业规定或被打得头昏脑涨无力还击),被告人赵某已经进去又返回并且返回后根本没有时间停顿马上抓住死者挥拳殴打,本次事件都应认定被告人赵某故意所为(涉嫌故意犯罪)。
3. 证据材料卷一126页尸检验见:顶部头皮、右下额下方、右上臂、右背部软组织挫伤符合暴力所致;证据材料卷二53页顶部损伤,56页鼻腔内有血液,57页口腔内血液,59页右下额损伤、61页右背部损伤、63页左手背损伤、65页右上臂上段内侧损伤及右上臂内侧损伤、66页右上臂外侧及前侧损伤、71页额顶部头皮下出血、72页左枕顶部头皮内损伤、74页顶部硬脑膜破口、75页脑组织顶部损伤、76页颅底部硬脑膜下积血、77页侧脑室内血凝块、78页大脑脚周围血凝块、79页右下额下方软组织出血、85页心脏表面出血。
由此与监控视频形成证据链,死者许某某被暴力殴打致死证据确凿。
4. 渝公大鉴(病理)〖2018〗0007号鉴定,死者许某某系高血压性脑出血死亡,外伤、精神情绪是其诱发因素。
监控视频显示,被告人赵某被一女人拉走后的几分钟时间里,死者许某某用对讲机要求同事查看监控,跟踪被告人赵某四人去向,由此证明死者许某某情绪稳定,但过十多分钟后有业主开车进车库登记时死者许沛武已经处于迷迷糊糊、动作迟缓半失控状态,这正是脑出血破入脑室系统的病理反应。所以鉴定报告里的精神情绪因素导致脑出血死亡不成立。由此说明,死者许某某被被告人赵某暴力击打导致十多处损伤,从而导致脑出血死亡。受害人死亡原因系左侧左脑出血破入脑室系统(见证据卷一110页死亡记录)。(从监控视频证明被告人赵某右手击打死者头部印证左脑出血死亡)。
综上所述,监控视频、证据尸检报告、病理鉴定形成完整证据链,根据被告人赵某口供“到底要啷个嘛,非要整一下吗?”(见证据卷一第8页)具有伤害的故意,根据刑法理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有伤害的行为并发生死亡的结果属于故意伤害。
而在整个刑事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审中,被告人赵某在监控视频、尸检报告、病理鉴定证据面前,拒不承认有暴力殴打死者许某某行为。
本案中,不管是被告人赵某辩方,还是重庆市大渡口区检察院控方,都强调死者许某某高血压。就算是生命已经走到尽头的垂危病人,被人暴力击打致死也是被活生生夺取的一条生命。就算受害人许某某有高血压,但许某某才56岁,还是身强力壮的壮年,在许某某当保安几年,许某某从来没有因病请假,从没有因高血压出现异常,这都可以从许某某的公司及同事得到证明。
2013年广东清远发生的继母叫女儿洗澡,女儿哭闹着不愿意。一怒之下,继母用手打、推女儿的脸和颈部,女儿跌倒在地上致头部受伤。刚开始,并未在意,但之后女儿开始神智不清,伴随有呕吐和昏迷症状。这才叫上亲戚一起将女儿送至医院抢救,但终因伤情太重,不治死亡。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左额顶部硬膜下血肿并脑疝形成、脑干功能衰竭。此案件最终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结案。
2018年浙江省发生的一个妇女因为病魔缠身要求安乐死,女婿买来毒鼠强,丈夫给她吃下,同样被判决3年以上刑期。
本案中,没有被告人赵某四人从车行通道进入车库,就没有死者许某某被伤害。没有被告人赵某返回殴打,就没有死者许某某脑出血死亡。这就是因果关系。而不是没有高血压,就没有死亡的因果关系。作为一个成年人,都知道,只要动手殴打,就会预料到有伤害对方生命、健康的可能,这是基本常识。
被告人赵某按刑法规定,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暴力伤害致人死亡罪”,而重庆大渡口区检察院仅以“过失伤害罪”起诉,被告人赵某拒不认罪、并且没有得到受害者家属谅解的情况下,建议量刑一年,请问,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就换来一年的刑期安慰死者家属吗?自古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难道殴打致死就不是命吗?请问公理何在,正义何在?请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是不是“孙小果”式案件在中国就泛滥成灾了。
重庆大渡口区检察院作为公诉人以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起诉,明显定性不准。公诉人当庭建议量刑1年明显量刑过轻。
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对于黑恶行为、保护伞行为,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坚决打击。
一个诚恳、勤劳、尽责,同事口中性情温和的老实人在值班时,按公司安全保卫制度为保证人、车生命财产安全,因被告人赵某一行四人的故意挑衅行为而遭致非法暴力侵害致使丧命,不但社会秩序遭到破坏,被告人赵某更是对国家赋予每一个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实实在在的践踏。
死者许某某家属上百人自事件发生后,从未聚众维权闹事。因为一直相信中国的共产党还是会有包青天,所以希望各级主管部门过早介入监督,请相关的医学专家、法律专家、行为学专家根据监控视频、证据尸检报告、病理鉴定等相关事实证据,还原事实真相,避免出现冤假错案,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给死者家属一个公平、公正,能够经得起各级政府及人民监督检查的判决。
切盼社会正义人士、法律专业人士、医护专业人士对本案件评议、转发!!!还案件一个公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