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绥化中院马国院长的短信(一)
:尊敬的马院长:
您好!我是孙伟的妹妹,孙明德的女儿,案件当事人之一,之前给您发过信息,今天冒昧再次打扰,我们的案子经历了庆安法院一审胜诉、绥化中院终审败诉,在省巡视组和省高院的高度关注下,绥化中院提起再审程序。但再审过程中却以无厘头方式发回庆安法院重审,我们再次胜诉后,2019年1月22日又将在绥化中院终审。因绥化中院孟庆波荒诞判案所带来的种种困扰和不安,怕于绥化中院在您到任前贪赃枉法、欺上瞒下的院风,不得已在开庭前再将案件的简单脉络向您汇报,恳请得到您的关注。
因与开发商刘庆波的债务纠纷,历经种种磨难后,庆安法院于2010年查封了刘庆波在海伦的一处房产。查封时,房屋空置,无人居住。但在查封五年后,本案的原告王君福却突然向庆安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房子为他所有,而且在提出执行异议之前,王君福就将该涉案房屋封条撕掉,搬入查封房屋,甚至不顾庆安法院执行局局长两次制止,大肆装修,(事后曾在绥化中院再审开庭后,当着绥化中院再审法官的面声称他根本不*庆安法院,言外之意他中院有人,猖狂程度无以复加)。执行异议被庆安法院依法依据驳回后,王君福又将我们告到法院,我们不得已应诉。庆安法院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法审理判案,我们胜诉了。
本以为很简单的案子就此了结,可是绥化中院孟庆波荒诞不堪,在审理中置我们所有的证据和案件基本事实于不顾,甚至说我方质疑无效的王君福提供的本案唯一的一份证据-----《动迁安置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不在本案审理的范围(判决书中称这份动迁安置补充协议签订主体是否具有签订协议资格不在审理范围,不具有签订协议的主体签订的协议能有效吗?孟庆波在玩弄文字游戏),对王君福撕掉封条入住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对庆安法院的卷宗中王君福亲口表示房屋不是自己的事实完全回避,反而在判决中称王君福取得了所谓的准物权。王君福提供的这份《动迁安置补充协议》的无效性我方在几次审理中都以无可辩驳的事实予以证实,孟庆波不但不理,还说这份协议的有效无效不在审理范围,甚至写进了判决书中。唯一的证据啊,有效无效不管,就这么判了王君福胜诉,原因何在?荒唐、胆大、妄为、渎职的程度令人咋舌。
因是终审,我们震惊愤怒,当时只能走上访之路,省巡视组和省高院对这个案件给予了高度关注(当时您应该是还未到任),要求绥化中院严肃处理。中院责成民三庭庭长苑淑华和副庭长张小红与我们联系,并保证要妥善处理,中院纪检委也有工作人员与我们进行沟通。民三庭两位庭长非常负责,在与我们多次沟通后,对我们讲,新院长刚到任,只要我们写出不再上访的保证,一定通过再审程序给我们解决问题,纠正错误。后又与我们沟通,按程序应该由院长提起再审,但您刚到任,具体分工还不明确,希望我们自己提出再审。说实话,我们知道这是中院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规避责任的说辞,但也理解您刚到绥化中院,她们不想把这一烂事呈到您面前,因您不熟悉绥化中院这些年的肮脏程度,我们也不想给您添麻烦,就同意了。
没想到的是绥化中院虽然提起了再审,但审判人员为了掩盖孟庆
:尊敬的马院长:
您好!我是孙伟的妹妹,孙明德的女儿,案件当事人之一,之前给您发过信息,今天冒昧再次打扰,我们的案子经历了庆安法院一审胜诉、绥化中院终审败诉,在省巡视组和省高院的高度关注下,绥化中院提起再审程序。但再审过程中却以无厘头方式发回庆安法院重审,我们再次胜诉后,2019年1月22日又将在绥化中院终审。因绥化中院孟庆波荒诞判案所带来的种种困扰和不安,怕于绥化中院在您到任前贪赃枉法、欺上瞒下的院风,不得已在开庭前再将案件的简单脉络向您汇报,恳请得到您的关注。
因与开发商刘庆波的债务纠纷,历经种种磨难后,庆安法院于2010年查封了刘庆波在海伦的一处房产。查封时,房屋空置,无人居住。但在查封五年后,本案的原告王君福却突然向庆安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房子为他所有,而且在提出执行异议之前,王君福就将该涉案房屋封条撕掉,搬入查封房屋,甚至不顾庆安法院执行局局长两次制止,大肆装修,(事后曾在绥化中院再审开庭后,当着绥化中院再审法官的面声称他根本不*庆安法院,言外之意他中院有人,猖狂程度无以复加)。执行异议被庆安法院依法依据驳回后,王君福又将我们告到法院,我们不得已应诉。庆安法院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法审理判案,我们胜诉了。
本以为很简单的案子就此了结,可是绥化中院孟庆波荒诞不堪,在审理中置我们所有的证据和案件基本事实于不顾,甚至说我方质疑无效的王君福提供的本案唯一的一份证据-----《动迁安置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不在本案审理的范围(判决书中称这份动迁安置补充协议签订主体是否具有签订协议资格不在审理范围,不具有签订协议的主体签订的协议能有效吗?孟庆波在玩弄文字游戏),对王君福撕掉封条入住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对庆安法院的卷宗中王君福亲口表示房屋不是自己的事实完全回避,反而在判决中称王君福取得了所谓的准物权。王君福提供的这份《动迁安置补充协议》的无效性我方在几次审理中都以无可辩驳的事实予以证实,孟庆波不但不理,还说这份协议的有效无效不在审理范围,甚至写进了判决书中。唯一的证据啊,有效无效不管,就这么判了王君福胜诉,原因何在?荒唐、胆大、妄为、渎职的程度令人咋舌。
因是终审,我们震惊愤怒,当时只能走上访之路,省巡视组和省高院对这个案件给予了高度关注(当时您应该是还未到任),要求绥化中院严肃处理。中院责成民三庭庭长苑淑华和副庭长张小红与我们联系,并保证要妥善处理,中院纪检委也有工作人员与我们进行沟通。民三庭两位庭长非常负责,在与我们多次沟通后,对我们讲,新院长刚到任,只要我们写出不再上访的保证,一定通过再审程序给我们解决问题,纠正错误。后又与我们沟通,按程序应该由院长提起再审,但您刚到任,具体分工还不明确,希望我们自己提出再审。说实话,我们知道这是中院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规避责任的说辞,但也理解您刚到绥化中院,她们不想把这一烂事呈到您面前,因您不熟悉绥化中院这些年的肮脏程度,我们也不想给您添麻烦,就同意了。
没想到的是绥化中院虽然提起了再审,但审判人员为了掩盖孟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