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127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这就是法律规定“表见代理”在保险法的具体体现。
但是,需要提醒你的是,证据收集很关键,你没有任何合同或保单,凭什么法官相信你有过该次“购买行为”?仅凭业务员一人的证词是不够的,你要排除是你们两个“串通”捏造事实的嫌疑。
若证据充分,确实能够证明你是在保险公司买过这样的理财产品(刷卡票据是否留存?),在法院起诉很容易赢的,如果真是公司让业务员卖的,若涉及到的数额不大,上级领导会想法摆平,因为这个事情一旦捅出来,可不是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