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造范围和标准:(一)改造范围。改造范围为全镇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土坯房及土坯混合房。
(二)建房标准。新建房屋采用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宅基地面积、建房面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新建、维修加固房屋均应满足国家现行规定。
(三)补助原则。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凡易地建房的应在拆除原有土坯房并将老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或复垦的前提下,改造户方可享受土坯房改造补助。一户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政策。
二、分类处置办法及补助标准
(一)拆旧建新新建一批
1、凡纳入异地搬迁、危旧房改造、库区移民搬迁、土地增减挂钩、重大项目搬迁等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同时建新必须拆旧。
2、未享受相关政策的。新建房屋建筑面积60㎡以下,按2万元/户;新建房屋建筑面积60-80㎡按2.5万元/户;新建房屋建筑面积80㎡以上按3万元/户给予补助。同时旧土坯房必须全部拆除,新建房屋应以住建局提供的设计户型为主,具有建房资质的农村建筑工匠也可自行设计户型,但必须提供设计图纸,按图施工,屋面、外墙颜色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附属用房(即用作:厨卫、仓储、畜禽养殖)必须拆除重建,按照0.75万元/户给予补助。
4、对于确有资金困难的新建农户,由政府给予两年不高于2万元贷款利息补助。
(二)维修加固改造一批
1、凡维修加固的土坯房,必须按照县住建局提供的土坯房加固方案施工,按照1万元/户标准给予补助。
2、各村对现有的旧校舍、旧厂(场)房、旧办公楼等闲置房维修加固,对无力进行土坯房改造的农户进行妥善安置,镇政府按照0.8万元/户标准进行维修加固,房屋产权仍归村委会所有。农户原有土坯房及土坯混合房由镇组织人员按程序统一拆除。
(三)自愿有偿拆除一批
1、一户多宅土坯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建新未拆旧的一户多宅依法强制拆除。
2、闲置土坯房
对长期无人居住、本地仅一处住宅且有其他居住保障的农户,引导鼓励其自愿拆除旧房,按40元/㎡补助,但每户最高补助为0.4万元,同时镇村依据法律、政策保护其宅基地使用权限和相关政策享受权限。
对拆除旧房并永久性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且有他处自有房屋的,由镇政府给予169元/㎡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助,每户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将腾退的拆基地纳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库。
其原有土坯房由镇组织人员按程序统一拆除。
3、用作附属用房(即用作:厨卫、仓储、畜禽养殖)的土坯房,愿意拆除的由镇政府按照35元/㎡标准给予补助,但每户最高补助为0.2万元,同时其原有土坯房由镇组织人员按程序统一拆除。
4、对于居住在土坯房内,无其他居住保障其自愿拆除旧房的农户。
(1)若其投靠亲友,由镇政府按照1万元/户标准给予补助,签订四方协议(四方:农户、亲友、村委会、镇政府),同时其原有土坯房由镇组织人员按程序统一拆除。
(2)若其在本县城、镇内购房,以房管局网签协议为准,按照购房面积补助2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户,同时其原有土坯房由镇组织人员按程序统一拆除。
5、对于居住在土坯房内、无其他居住保障且无力新建和城镇购房、无法维修加固和投亲靠友的农户。
(1)村委会对现有的旧校舍、旧厂(场)房、旧办公楼等闲置房维修加固,作为农村廉租房进行妥善安置,由镇政府按照0.8万元/户标准进行维修加固,房屋产权仍归村委会所有。农户原有土坯房由镇组织人员按程序统一拆除。
(2)支持引导农户购买本地闲置安全房屋,按照2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农户原有土坯房由镇组织人员按程序统一拆除。
三、规范申报程序
各村要组织人员进村入户,挨家挨户进行调查摸底,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并对“一户多宅”进行清理,尽快建立农村土坯房改造档案库,将房屋现状(数码照片)、房主资料、家庭成员状况等数据充实进去。凡是符合相关农房改造补助政策且不属清理对象的,要尽量争取纳入,应报尽报,应改尽改,做到不漏一户、不虚报一户。
(一)个人申请。符合农村土坯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残疾人证明、贫困户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定是否属补助对象且属于哪一类补助对象,对经评议、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村委公示。经集体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及时在村委会予以公示。
(四)乡镇审批。乡镇接到各村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复核,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核定改建方式及补助标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
(五)实施改造。乡镇作为农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自行确定自检、代建、联建、统建等建设方式,组织农房进行土坯房改造建设。对于需要拆除的土坯房由镇统一组织,统一拆除。
(六)建设管理。正确引导和规范贫困户建房,使改造后的农房达到规定的建筑面积,防止盲目攀比、超标准建设,避免因建房导致贫困加剧的现象发生。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强化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中的现场指导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提供农村危房改造技术,强化农村工匠培训与管理。
(七)竣工验收。以村为单位由镇组织人员对拆旧新建、维修加固住房进行入户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改造房屋是否建成、改造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要求、改造档案是否建立、应拆除的危房是否拆除、维修加固的是否满足安全和美观要求等。同时县住建局也将同财政、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
(八)资料归档。要按照要求,建立完善农村土坯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一式两份,乡镇政府与县土改办各执一份,实行一户一档,规范管理。各村改造农户的档案都要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改造农户档案电子归档。
(二)建房标准。新建房屋采用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宅基地面积、建房面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新建、维修加固房屋均应满足国家现行规定。
(三)补助原则。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凡易地建房的应在拆除原有土坯房并将老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或复垦的前提下,改造户方可享受土坯房改造补助。一户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政策。
二、分类处置办法及补助标准
(一)拆旧建新新建一批
1、凡纳入异地搬迁、危旧房改造、库区移民搬迁、土地增减挂钩、重大项目搬迁等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同时建新必须拆旧。
2、未享受相关政策的。新建房屋建筑面积60㎡以下,按2万元/户;新建房屋建筑面积60-80㎡按2.5万元/户;新建房屋建筑面积80㎡以上按3万元/户给予补助。同时旧土坯房必须全部拆除,新建房屋应以住建局提供的设计户型为主,具有建房资质的农村建筑工匠也可自行设计户型,但必须提供设计图纸,按图施工,屋面、外墙颜色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附属用房(即用作:厨卫、仓储、畜禽养殖)必须拆除重建,按照0.75万元/户给予补助。
4、对于确有资金困难的新建农户,由政府给予两年不高于2万元贷款利息补助。
(二)维修加固改造一批
1、凡维修加固的土坯房,必须按照县住建局提供的土坯房加固方案施工,按照1万元/户标准给予补助。
2、各村对现有的旧校舍、旧厂(场)房、旧办公楼等闲置房维修加固,对无力进行土坯房改造的农户进行妥善安置,镇政府按照0.8万元/户标准进行维修加固,房屋产权仍归村委会所有。农户原有土坯房及土坯混合房由镇组织人员按程序统一拆除。
(三)自愿有偿拆除一批
1、一户多宅土坯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建新未拆旧的一户多宅依法强制拆除。
2、闲置土坯房
对长期无人居住、本地仅一处住宅且有其他居住保障的农户,引导鼓励其自愿拆除旧房,按40元/㎡补助,但每户最高补助为0.4万元,同时镇村依据法律、政策保护其宅基地使用权限和相关政策享受权限。
对拆除旧房并永久性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且有他处自有房屋的,由镇政府给予169元/㎡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助,每户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将腾退的拆基地纳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库。
其原有土坯房由镇组织人员按程序统一拆除。
3、用作附属用房(即用作:厨卫、仓储、畜禽养殖)的土坯房,愿意拆除的由镇政府按照35元/㎡标准给予补助,但每户最高补助为0.2万元,同时其原有土坯房由镇组织人员按程序统一拆除。
4、对于居住在土坯房内,无其他居住保障其自愿拆除旧房的农户。
(1)若其投靠亲友,由镇政府按照1万元/户标准给予补助,签订四方协议(四方:农户、亲友、村委会、镇政府),同时其原有土坯房由镇组织人员按程序统一拆除。
(2)若其在本县城、镇内购房,以房管局网签协议为准,按照购房面积补助2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户,同时其原有土坯房由镇组织人员按程序统一拆除。
5、对于居住在土坯房内、无其他居住保障且无力新建和城镇购房、无法维修加固和投亲靠友的农户。
(1)村委会对现有的旧校舍、旧厂(场)房、旧办公楼等闲置房维修加固,作为农村廉租房进行妥善安置,由镇政府按照0.8万元/户标准进行维修加固,房屋产权仍归村委会所有。农户原有土坯房由镇组织人员按程序统一拆除。
(2)支持引导农户购买本地闲置安全房屋,按照2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农户原有土坯房由镇组织人员按程序统一拆除。
三、规范申报程序
各村要组织人员进村入户,挨家挨户进行调查摸底,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并对“一户多宅”进行清理,尽快建立农村土坯房改造档案库,将房屋现状(数码照片)、房主资料、家庭成员状况等数据充实进去。凡是符合相关农房改造补助政策且不属清理对象的,要尽量争取纳入,应报尽报,应改尽改,做到不漏一户、不虚报一户。
(一)个人申请。符合农村土坯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残疾人证明、贫困户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定是否属补助对象且属于哪一类补助对象,对经评议、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村委公示。经集体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及时在村委会予以公示。
(四)乡镇审批。乡镇接到各村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复核,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核定改建方式及补助标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
(五)实施改造。乡镇作为农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自行确定自检、代建、联建、统建等建设方式,组织农房进行土坯房改造建设。对于需要拆除的土坯房由镇统一组织,统一拆除。
(六)建设管理。正确引导和规范贫困户建房,使改造后的农房达到规定的建筑面积,防止盲目攀比、超标准建设,避免因建房导致贫困加剧的现象发生。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强化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中的现场指导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提供农村危房改造技术,强化农村工匠培训与管理。
(七)竣工验收。以村为单位由镇组织人员对拆旧新建、维修加固住房进行入户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改造房屋是否建成、改造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要求、改造档案是否建立、应拆除的危房是否拆除、维修加固的是否满足安全和美观要求等。同时县住建局也将同财政、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
(八)资料归档。要按照要求,建立完善农村土坯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一式两份,乡镇政府与县土改办各执一份,实行一户一档,规范管理。各村改造农户的档案都要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改造农户档案电子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