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创业吧 关注:583,566贴子:1,330,916
  • 0回复贴,共1

开学季!教育培训行业政策大红包派送!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1.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8月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简评:此次《意见》的出台,填补了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相关管理制度空白,将推动校外培训机构在制度的轨道上有序发展。其中5项措施对市场影响深远。
①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在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后,还要去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后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和年报。
②场所条件方面,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③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重庆还有规定,教职工在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连续工龄和教龄的认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鼓励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
④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⑤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重庆还有规定,按课时收费的预收费最多不超过60个学时(每学时60分钟),按学期收费的不超过6个月(此条随着国务院意见出台而作废)。
⑥各地要开展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摸排,认真建立工作台账,完善分类管理,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逐一整改到位。重庆很快就会有动作,特别是以教育咨询超范围经营企业要小心了!
2.重庆市2018年8月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2017年8月,原工商总局和教育部还印发了《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简评:这几个文件构成了重庆市发展民办学校的政策体系和执行体系,规定内容非常细致。以营利性民办培训学校学习为例,其中四个方面内容需要重点掌握。
①明确了设立途径。民办学校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登记。设立实施除技工教育以外的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和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技工教育和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技工院校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批后到工商部门办理公司登记。
②明确了设立条件。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需要筹设申请报告、设立学校论证报告、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资产来源和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
③明确了扶持体系。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从7个方面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习从6个方面给予扶持,包括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小微企业财政扶持条件的,依法依规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享受依法免征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行政和公用事业性收费与公立学校相同,还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还在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实行分类用地政策、完善分类收费政策、鼓励利用闲置国有资产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④明确了财产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按学年、学期或学时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学校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并按资金来源开立资金专户。学校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本。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控机制。
3.重庆市2014年—2016年印发了《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民办教育类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简评:这几个文件,对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培训机构进行了规范,涵盖了常见的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在新形势下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刚刚出台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一起来理解,有很重要的意义。
①以上文件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以文化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
②设立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向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取得许可后,向当地工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③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所收取的培训费及时全额存入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内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余额达到规定的最低余额限制标准时,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使用最低余额范围内的资金,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开户银行应当按照审核意见办理用款手续。
④禁止市场主体以教育咨询、教育类家政服务等名义变相从事营利性培训活动。相关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中应加注“不得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等字样。登记前工商部门要进行实地核查。对未经工商登记擅自从事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要始终保持高压监管态势,一经发现,迅速实施查处取缔。


IP属地:重庆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8-09-03 08:3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