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起源
自然状态中的争论和冲突使我们处在一种“道德混乱”中,这一事实意味着,人类不能靠他们自己的推理主动找到促进和平的真实标准。这一混乱必须由“真正的善恶的标准,也就是公民法”来停止,“绝对主权的公民法则界定了善、恶、合法和非法。
权力主要是政治概念,它是具有相当地位。
和支配力量的人们所具有的;与权力相比,权利更多的是一个道德或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在抽象意义上的应然的东西。而自由的权利是作为自由人(无论所处的地位如何)所具有的维持其基本尊严的必要因素,因而是人所普遍拥有的,与其身份地位无关。
权力更多的是实然的,用在具体的内容上,强调一种强制性。霍布斯在权力 ,一个人的权力在普遍意义上说就是他取得某种未来具体利益的现有手段,一种是原始的力量。
人类面对自然状态中暴力死亡的恐惧,在自我保存的需要和理性的共同作用下,共同订立了契约,自愿放弃了那些难以实施的“自然权利”,并且将其让渡给一个人或一个群体。这个被授予权利的个人或 群体就成了公民社会的主权者,而原本处在自然状态中的自然人也就随之成为公民社会的公民或臣民。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在界定通过契约建立起来的国家时论述如下:人们“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见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就等于是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个人或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关于国家,“用一个 定义来说,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照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
在这种权利转让的过程中,霍布斯区分了人格(person)和自然人(natural person)。如果一个人代表的只是他自己的意见和行为,就是自然人,如果代表他人的言语或行为,就是人造的个人,或称 人造人(artificial person)。在此,霍布斯对“人格”这一概念做了专门解释。霍布斯在论自然人的时候,用的是“人”(man)这个词,而“人格”更多是指社会中的角色。霍布斯追溯了“人格”这个概念在词源学上的发展,其在拉丁文中有“面具”的含义,引申为法庭和剧院中的行为和言论的代表。所以“人格”不是自然人,而是代表了自己或他人的人。而“代表某人就是承当他的人格或以他的名义行事” 这就产生了代理者(actor)和授权者(author,authority)的概念。代理者是根据授权者的意志行事的。通过这个概念,霍布斯就过渡到“主权者”这一重要概念。
当一群人中的每一个人都同意由一个人代表自己时,这就形成了一个“人格”。这种单一性在于只有这么一个代表,这就是一种绝对地承认这个人行为的授权。这一“人格”是由于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 每一个其他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格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或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格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就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文章来自于网络
自然状态中的争论和冲突使我们处在一种“道德混乱”中,这一事实意味着,人类不能靠他们自己的推理主动找到促进和平的真实标准。这一混乱必须由“真正的善恶的标准,也就是公民法”来停止,“绝对主权的公民法则界定了善、恶、合法和非法。
权力主要是政治概念,它是具有相当地位。
和支配力量的人们所具有的;与权力相比,权利更多的是一个道德或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在抽象意义上的应然的东西。而自由的权利是作为自由人(无论所处的地位如何)所具有的维持其基本尊严的必要因素,因而是人所普遍拥有的,与其身份地位无关。
权力更多的是实然的,用在具体的内容上,强调一种强制性。霍布斯在权力 ,一个人的权力在普遍意义上说就是他取得某种未来具体利益的现有手段,一种是原始的力量。
人类面对自然状态中暴力死亡的恐惧,在自我保存的需要和理性的共同作用下,共同订立了契约,自愿放弃了那些难以实施的“自然权利”,并且将其让渡给一个人或一个群体。这个被授予权利的个人或 群体就成了公民社会的主权者,而原本处在自然状态中的自然人也就随之成为公民社会的公民或臣民。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在界定通过契约建立起来的国家时论述如下:人们“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见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就等于是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个人或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关于国家,“用一个 定义来说,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照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
在这种权利转让的过程中,霍布斯区分了人格(person)和自然人(natural person)。如果一个人代表的只是他自己的意见和行为,就是自然人,如果代表他人的言语或行为,就是人造的个人,或称 人造人(artificial person)。在此,霍布斯对“人格”这一概念做了专门解释。霍布斯在论自然人的时候,用的是“人”(man)这个词,而“人格”更多是指社会中的角色。霍布斯追溯了“人格”这个概念在词源学上的发展,其在拉丁文中有“面具”的含义,引申为法庭和剧院中的行为和言论的代表。所以“人格”不是自然人,而是代表了自己或他人的人。而“代表某人就是承当他的人格或以他的名义行事” 这就产生了代理者(actor)和授权者(author,authority)的概念。代理者是根据授权者的意志行事的。通过这个概念,霍布斯就过渡到“主权者”这一重要概念。
当一群人中的每一个人都同意由一个人代表自己时,这就形成了一个“人格”。这种单一性在于只有这么一个代表,这就是一种绝对地承认这个人行为的授权。这一“人格”是由于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 每一个其他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格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或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格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就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文章来自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