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是“0—1”,是原始基础创新,是原始创新、基础创新、无中生有的科技创新。
这是高层次专业人才在科研院所的实验室、在大专院校的工程中心、在大企业集团的研发中心搞出来的,需要的是国家科研经费、企业科研经费以及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的投入。
第二阶段是“1—100”,是技术转化创新,是技术创新、是基础原理转化为生产技术专利的创新。
包括小试、中试,也包括技术成果转化为产品开发形成功能性样机,确立生产工艺等,这是各种科创中心、孵化基地、加速器干的活。这方面就要调动各类智商高、情商高、有知识、肯下功夫钻研又接地气、了解市场的人,建立各类小微企业,在各种科创中心、孵化基地、加速器做好技术转化创新工作。目的是形成让人看得见摸得着的产品生产过程。
第三阶段是“100—100万”,是大规模生产力形成,是将转化成果变成大规模生产能力。
比如一个手机雏形,怎么变成几百万台、几千万台最后卖到全世界去呢?既要有大规模的生产基地,这是各种开发区、大型企业投资的结果,也要通过产业链水平整合、垂直整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这个阶段的金融服务重点是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跟踪投资、企业IPO上市或者大型上市公司收购投资以及银行贷款发债融资等等。
总之,创新有不同的阶段性,投融资的需求和性质各不相同,“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要在“0—1”、“1—100”、“100—100万”三个阶段以不同的金融服务工具、金融服务品种分类指导、分类施策。
上海合星财富:金融服务创新思路
三个“1/3”的专利股权分配体系,是做好科研成果转化的关键
有效的知识产权激励政策和专利收益分配,能够激发科技人员和机构的巨大创造活力。比如,斯坦福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周围,吸附了数千个专事成果转化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形成了近万亿美元产值。很重要的原因是科研成果收益分配的“3个1/3”。
美国《拜杜法案》规定,凡是使用政府科技或企业资本投入产生的成果,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一分为三”:1/3归学校或公司,1/3归研发团队,1/3归负责转化成果的中小创新企业。
这个跟我国的不同在哪?以前计划经济的时候,一切专利归国家和集体所有;2000年以来随着科研体制的改革搞活,成果发明人可以获得25%—50%的专利权;最近两年,进一步放开,成果发明人享有股权可以50%甚至75%。
政策的着力点主要是针对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加强激励。但仅仅这样,还是不够的。要知道,能搞出“0—1”的不一定搞得出“1—100”,基础创新的设计发明人与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人、生产工艺转化者、生产制造组织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体系。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给了发明人50%、75%的股权,最后好像没看到太多的百万、千万、亿万富翁出来的重要原因,因为他们尽管占有50%—75%的股权专利,但由于没有太多的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专利效益最终体现不出来。根本原因是缺少《拜杜法案》这样的规定,缺少对转化专利的企业予以激励,导致创新成果没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我们应该好好学习《拜杜法案》,把科研机构、研发人员、科技企业三方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加速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http://www.starswealth.com/
这是高层次专业人才在科研院所的实验室、在大专院校的工程中心、在大企业集团的研发中心搞出来的,需要的是国家科研经费、企业科研经费以及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的投入。
第二阶段是“1—100”,是技术转化创新,是技术创新、是基础原理转化为生产技术专利的创新。
包括小试、中试,也包括技术成果转化为产品开发形成功能性样机,确立生产工艺等,这是各种科创中心、孵化基地、加速器干的活。这方面就要调动各类智商高、情商高、有知识、肯下功夫钻研又接地气、了解市场的人,建立各类小微企业,在各种科创中心、孵化基地、加速器做好技术转化创新工作。目的是形成让人看得见摸得着的产品生产过程。
第三阶段是“100—100万”,是大规模生产力形成,是将转化成果变成大规模生产能力。
比如一个手机雏形,怎么变成几百万台、几千万台最后卖到全世界去呢?既要有大规模的生产基地,这是各种开发区、大型企业投资的结果,也要通过产业链水平整合、垂直整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这个阶段的金融服务重点是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跟踪投资、企业IPO上市或者大型上市公司收购投资以及银行贷款发债融资等等。
总之,创新有不同的阶段性,投融资的需求和性质各不相同,“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要在“0—1”、“1—100”、“100—100万”三个阶段以不同的金融服务工具、金融服务品种分类指导、分类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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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1/3”的专利股权分配体系,是做好科研成果转化的关键
有效的知识产权激励政策和专利收益分配,能够激发科技人员和机构的巨大创造活力。比如,斯坦福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周围,吸附了数千个专事成果转化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形成了近万亿美元产值。很重要的原因是科研成果收益分配的“3个1/3”。
美国《拜杜法案》规定,凡是使用政府科技或企业资本投入产生的成果,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一分为三”:1/3归学校或公司,1/3归研发团队,1/3归负责转化成果的中小创新企业。
这个跟我国的不同在哪?以前计划经济的时候,一切专利归国家和集体所有;2000年以来随着科研体制的改革搞活,成果发明人可以获得25%—50%的专利权;最近两年,进一步放开,成果发明人享有股权可以50%甚至75%。
政策的着力点主要是针对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加强激励。但仅仅这样,还是不够的。要知道,能搞出“0—1”的不一定搞得出“1—100”,基础创新的设计发明人与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人、生产工艺转化者、生产制造组织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体系。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给了发明人50%、75%的股权,最后好像没看到太多的百万、千万、亿万富翁出来的重要原因,因为他们尽管占有50%—75%的股权专利,但由于没有太多的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专利效益最终体现不出来。根本原因是缺少《拜杜法案》这样的规定,缺少对转化专利的企业予以激励,导致创新成果没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我们应该好好学习《拜杜法案》,把科研机构、研发人员、科技企业三方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加速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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