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可能是这样(个人推测):市政府已经同意北重破产(这点从法人的更换就已经可以看出来了),并同意给出一部分资金用于破产后人员的安置,但前提是企业破产但不能全员下岗。
如果员工不与原单位(北重)解除合同,则破产后需要支付一部分工龄补偿。但支付后又不能不管这些人,到了新单位还是没有钱开工资。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方案,与新单位签订合同,解除了劳动合同,破产后就不用支付补偿,省下的钱可以用来给这部分人开几个月的工资;如果不解除合同,就和北重一起破产,这部分钱就支付工龄补偿,之后这部分人就不用企业管了。
所以大家怎么选择对企业来说,区别不大。
以上为个人见解,供各位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