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7.3 入职。
2017.11.7 签订3年劳动合同(2017.11.1 ~ 2020.10.31)。
本人填写劳动合同以后,公司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试用期时间填写为 2017.11.1 ~ 2018.1.31(原试用期栏为空白),并且送到劳动局盖章。
近期提出离职并且工作交接完毕,跟人事沟通明确表明不会给离职证明。(问了过去离职的同事都没有给 离职证明和停保单)
现已准备仲裁公司。
1. 试用期超过一个月并且未签订合同。(2017.7.3 ~ 2017.11.7 赔偿3个月工资)
2. 公司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修改劳动合同。
3. 3年合同 试用期超过了6个月。(2017.7.3 ~ 2018.1.31)
4. 不给离职证明。
这几条哪个是稳赢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