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诉求:
1、在业主的停车需求是实际车位数量好几倍的情况下,能否向法院申请禁止令,禁止非业主车辆进入小区来抢车位?
2、尽快修改关于地下车位归属的条款。
原因:
地下车库是房地产项目立项的时候必须规划建设的配套项目,他没有独立产权,仅仅是小区配套设施而已,按道理小区开始出售以后就应该移交物业管理,所有权应该属于业委会。谁出资谁受益指的是整体项目,商品房定价的时候其实已经包含了开发商开发整个小区的所有成本以及利润,他通过出售商品房已经受益过了,不应该把地下车库割裂开来,再次收益。否则能割裂开来的项目太多了,小区道路,小区绿化,都是开发商出钱造的,所有权都是开发商的不是乱套了,万一哪天开发商脑洞大开说这颗树我买的我种的,现在能卖二十万,我把他卖掉再给你换棵2000元的树。
物权法所说的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只有一个附赠是靠谱的,出售和出租都是不靠谱的。地下车库只是在地上画个框而以,根本不可能取得产权证,也没有政府机关给予登记确认,今天地上的框是这么画的,明天就能擦掉重新画。在原来没有车位的地方随便画一个框又可以拿来卖,这样的情况已经在很多地方出现了。现在所谓的卖车库其实都是无限期租赁而已,买家也无法取得所有权,手里只有一份租赁合同,万一时间长了合同丢失了怎么办?买家如何证明该车位是自己的?转让车位风险更大,从开发商手里买车位开发商还有记录,转几手以后没人知道车位到底是谁的,万一中间缺少一份合同,又找不全所有的经手人,那么买家的风险就太大了。按照现在的物权法,车位所有权永远是属于开发商的,万一哪天开发商破产了,他所开发的所有项目的地下车库是不是都可以拿来抵债?
最有效的管理方式应该是先到先停,车位卖给业主以后,白天业主都出门上班了,基本没有停车需求,车位都空在那里没有有效利用起来。晚上也不是所有业主都会回家。
我住的小区开发商卖房的时候说地下车库不用买,免费停车,等车位涨价了又逼住户买车位。开发商自己开酒店,租给别人开汽车4S店,把地面车位都占用掉,还在路面装地锁,不让业主停车,留给住酒店客户。在业主车辆数量是公用停车位数量几倍的情况下,业主是否能够根据物权法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向法院申请禁止令,禁止外来车辆进来抢业主的共有车位?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诉求:
1、在业主的停车需求是实际车位数量好几倍的情况下,能否向法院申请禁止令,禁止非业主车辆进入小区来抢车位?
2、尽快修改关于地下车位归属的条款。
原因:
地下车库是房地产项目立项的时候必须规划建设的配套项目,他没有独立产权,仅仅是小区配套设施而已,按道理小区开始出售以后就应该移交物业管理,所有权应该属于业委会。谁出资谁受益指的是整体项目,商品房定价的时候其实已经包含了开发商开发整个小区的所有成本以及利润,他通过出售商品房已经受益过了,不应该把地下车库割裂开来,再次收益。否则能割裂开来的项目太多了,小区道路,小区绿化,都是开发商出钱造的,所有权都是开发商的不是乱套了,万一哪天开发商脑洞大开说这颗树我买的我种的,现在能卖二十万,我把他卖掉再给你换棵2000元的树。
物权法所说的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只有一个附赠是靠谱的,出售和出租都是不靠谱的。地下车库只是在地上画个框而以,根本不可能取得产权证,也没有政府机关给予登记确认,今天地上的框是这么画的,明天就能擦掉重新画。在原来没有车位的地方随便画一个框又可以拿来卖,这样的情况已经在很多地方出现了。现在所谓的卖车库其实都是无限期租赁而已,买家也无法取得所有权,手里只有一份租赁合同,万一时间长了合同丢失了怎么办?买家如何证明该车位是自己的?转让车位风险更大,从开发商手里买车位开发商还有记录,转几手以后没人知道车位到底是谁的,万一中间缺少一份合同,又找不全所有的经手人,那么买家的风险就太大了。按照现在的物权法,车位所有权永远是属于开发商的,万一哪天开发商破产了,他所开发的所有项目的地下车库是不是都可以拿来抵债?
最有效的管理方式应该是先到先停,车位卖给业主以后,白天业主都出门上班了,基本没有停车需求,车位都空在那里没有有效利用起来。晚上也不是所有业主都会回家。
我住的小区开发商卖房的时候说地下车库不用买,免费停车,等车位涨价了又逼住户买车位。开发商自己开酒店,租给别人开汽车4S店,把地面车位都占用掉,还在路面装地锁,不让业主停车,留给住酒店客户。在业主车辆数量是公用停车位数量几倍的情况下,业主是否能够根据物权法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向法院申请禁止令,禁止外来车辆进来抢业主的共有车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