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哲学203
不存在这些词的意思只表示我们所说的任何不存在的事物缺乏存在,正如恶是善的缺乏。
但若一不存在,这两种含义是不可能的。由于这个一不与其他事物相等,其他事物必定也不与这个一相等。不相等的事物是不等,不等的事物是对于一个不等的事物的不等。所以相对于和这个一不等的其他事物来说,这个一拥有不等。另一方面,不等包含着大和小,这两种性质必定也属于我们描述的这样的一。大和小总是相互分开的。所以总有某些事物处于它们之间,这些事物只能是相等。同理,任何拥有大和小的事物必定有相等处于大与小之间。所以看起来,不存在的一拥有相等、大、小。进一步说,它甚至必定在某种意义上拥有存在。因为它必须处于我们所描述的这种状态下;否则我们就不会谈论这个不存在的一的真相了。如果我们在谈论真相,那么我们正在谈论的事物显然必定存在。因此,由于我们声称正在谈论真相,我们也必须断言我们正在谈论的事物是存在的。所以看起来,这个一是非存在。如果它不是非存在,如果它以某种方式偏离存在,以至于不再是存在,那么马上就可以推论出它是存在。同理,如果它是不止,如果是静止,那就是稳定不变。所以看起来,这个不存在的一既静止又运动。进一步说,如果它运动,它必定变得不相似,因为一个事物无论发生哪方面的运动,都会使之不再处于原先状态,而进入另一不同的状态。所以,作为运动,这个一确实变得不相似。但只要它不发生任何方面的运动,它就不会以任何方式变得不相似。因此,这个非存在的一,就其运动来说,变得不相似,而在它没有发生运动的那些方面,它不变得不相似。因此,这个非存在的一既变得相似,又不变得相似。一个变得不相似的事物必定开始与它过去不同,必定停止处于它先前的状态,而不变得不相似的事物是不会开始或停止的。所以这个非存在的一,作为变得不相似,会开始和停止,而作为不变得不相似,既不会开始也不会停止。这样,这个非存在的一既开始和停止,又不开始和不停止。那么,让我们再一次返回起点,看我们是否能得出与此不同的结论。我们的问题是:假如一不存在,从中可以做出哪些关于它的推论
不存在这些词的意思只表示我们所说的任何不存在的事物缺乏存在。尽管这个事物在一种意义上是存在的,但我们的意思并不是这个事物在另一种意义上不存在。这些词并不在任何意义上或以任何方式表示对这个不存在的事物的限定,而只表示该事物不拥有任何方式的存在。所以,不存在的事物不能存在或拥有任何意义、任何方式的存在。还有,我们说过,开始存在和停止存在的意思无非就是获得存在或失去存在。但与存在没有任何关系的事物不能获得存在和失去存在。所以这个一,由于它不是任何意义上的存在,所以它必定不拥有存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获得或失去存在。因此,这个不存在的一不拥有任何意义的存在,也不会停止存在或开始存在。
因此,它既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性质,因为如果发生这样的改变,它就会开始或停止存在。因此,如果它不会在性质上发生改变,那么它也不会运动。另一方面,我们不能把不处于任何地方的事物当作静止的存在来谈论,因为静止的事物必定总是处在某个相同事物(某地或某种状态)之中。这样一来,不存在的事物必定不能被说成始终运动或始任何关于它的知识、意见或感终静止。进一步说,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属于它;拥有一种存在的性质也就意味着拥有存在。因此,它没有大、小、相等。它也不能对它自身或其他事物具有相同或相异的性质。如果没有任何事物可以与它相关,那么其他事物不能是它的任何东西。它们既不能与它相似,也不能与它不相似,既不能与它相同,也不能与它不同。还有,我们不能把任何存在的东西归于不存在;我们也不能说它是某物或此物,或者说不存在的这或那,或不存在与其他事物如何,或者说不存在处于任何时间中,过去、现在或将来,或者说有它的任何事物觉或者说它拥有任何事物,甚至拥有名字,乃至于把它当作讨论的主题。这样的不存在的一不能拥有任何性质。那么让我们继续考虑另一个问题:如果一不存在,其他事物必定会有什么性质?如果一不存在,我们就不能谈论其他事物,这样说对作为其他事物的这些事物来说必定正确。如果我们正在讨论这些其他事物,作为其他事物的这些事物必定是不同的;其他和不同是同一事物的两个名字。再说,我们把一事物当作不同的或其他的来谈论,它一定不同于某个事物或是某个事物之外的其他事物。所以其他事物必定拥有某些其他事物。这个事物能是什么呢?它不是一,因为一不存在。所以,它们必定相互之间不同;如果它们不是和无不同,那么留下的只有这种可能性。因此,它们必定相互之间不同,就像多与多不同;它们不能作为一个事物与另一个事物不同,因为一(一事物)不存在。倒不如说,看起来它们中的每一簇都是无限的多;即使你拿来的好像是最小的一簇,但都好像在梦中发生的事一样,你当作一拿来的东西都是多。
不存在这些词的意思只表示我们所说的任何不存在的事物缺乏存在,正如恶是善的缺乏。
但若一不存在,这两种含义是不可能的。由于这个一不与其他事物相等,其他事物必定也不与这个一相等。不相等的事物是不等,不等的事物是对于一个不等的事物的不等。所以相对于和这个一不等的其他事物来说,这个一拥有不等。另一方面,不等包含着大和小,这两种性质必定也属于我们描述的这样的一。大和小总是相互分开的。所以总有某些事物处于它们之间,这些事物只能是相等。同理,任何拥有大和小的事物必定有相等处于大与小之间。所以看起来,不存在的一拥有相等、大、小。进一步说,它甚至必定在某种意义上拥有存在。因为它必须处于我们所描述的这种状态下;否则我们就不会谈论这个不存在的一的真相了。如果我们在谈论真相,那么我们正在谈论的事物显然必定存在。因此,由于我们声称正在谈论真相,我们也必须断言我们正在谈论的事物是存在的。所以看起来,这个一是非存在。如果它不是非存在,如果它以某种方式偏离存在,以至于不再是存在,那么马上就可以推论出它是存在。同理,如果它是不止,如果是静止,那就是稳定不变。所以看起来,这个不存在的一既静止又运动。进一步说,如果它运动,它必定变得不相似,因为一个事物无论发生哪方面的运动,都会使之不再处于原先状态,而进入另一不同的状态。所以,作为运动,这个一确实变得不相似。但只要它不发生任何方面的运动,它就不会以任何方式变得不相似。因此,这个非存在的一,就其运动来说,变得不相似,而在它没有发生运动的那些方面,它不变得不相似。因此,这个非存在的一既变得相似,又不变得相似。一个变得不相似的事物必定开始与它过去不同,必定停止处于它先前的状态,而不变得不相似的事物是不会开始或停止的。所以这个非存在的一,作为变得不相似,会开始和停止,而作为不变得不相似,既不会开始也不会停止。这样,这个非存在的一既开始和停止,又不开始和不停止。那么,让我们再一次返回起点,看我们是否能得出与此不同的结论。我们的问题是:假如一不存在,从中可以做出哪些关于它的推论
不存在这些词的意思只表示我们所说的任何不存在的事物缺乏存在。尽管这个事物在一种意义上是存在的,但我们的意思并不是这个事物在另一种意义上不存在。这些词并不在任何意义上或以任何方式表示对这个不存在的事物的限定,而只表示该事物不拥有任何方式的存在。所以,不存在的事物不能存在或拥有任何意义、任何方式的存在。还有,我们说过,开始存在和停止存在的意思无非就是获得存在或失去存在。但与存在没有任何关系的事物不能获得存在和失去存在。所以这个一,由于它不是任何意义上的存在,所以它必定不拥有存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获得或失去存在。因此,这个不存在的一不拥有任何意义的存在,也不会停止存在或开始存在。
因此,它既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性质,因为如果发生这样的改变,它就会开始或停止存在。因此,如果它不会在性质上发生改变,那么它也不会运动。另一方面,我们不能把不处于任何地方的事物当作静止的存在来谈论,因为静止的事物必定总是处在某个相同事物(某地或某种状态)之中。这样一来,不存在的事物必定不能被说成始终运动或始任何关于它的知识、意见或感终静止。进一步说,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属于它;拥有一种存在的性质也就意味着拥有存在。因此,它没有大、小、相等。它也不能对它自身或其他事物具有相同或相异的性质。如果没有任何事物可以与它相关,那么其他事物不能是它的任何东西。它们既不能与它相似,也不能与它不相似,既不能与它相同,也不能与它不同。还有,我们不能把任何存在的东西归于不存在;我们也不能说它是某物或此物,或者说不存在的这或那,或不存在与其他事物如何,或者说不存在处于任何时间中,过去、现在或将来,或者说有它的任何事物觉或者说它拥有任何事物,甚至拥有名字,乃至于把它当作讨论的主题。这样的不存在的一不能拥有任何性质。那么让我们继续考虑另一个问题:如果一不存在,其他事物必定会有什么性质?如果一不存在,我们就不能谈论其他事物,这样说对作为其他事物的这些事物来说必定正确。如果我们正在讨论这些其他事物,作为其他事物的这些事物必定是不同的;其他和不同是同一事物的两个名字。再说,我们把一事物当作不同的或其他的来谈论,它一定不同于某个事物或是某个事物之外的其他事物。所以其他事物必定拥有某些其他事物。这个事物能是什么呢?它不是一,因为一不存在。所以,它们必定相互之间不同;如果它们不是和无不同,那么留下的只有这种可能性。因此,它们必定相互之间不同,就像多与多不同;它们不能作为一个事物与另一个事物不同,因为一(一事物)不存在。倒不如说,看起来它们中的每一簇都是无限的多;即使你拿来的好像是最小的一簇,但都好像在梦中发生的事一样,你当作一拿来的东西都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