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盟应建于各国共同的意志,利益,原则与立场。
2.同盟国互不侵犯,互不背叛。
3.外交争端中应该统一立场支持盟国。
4.如果出现战争视为对所有同盟国的战争。
5.各国国内如发生革命、民族主义、宗教极端分子,贵族叛军等叛乱情况,同盟应给予经济、舆论、武力上的支持,并不承认其它反政府叛乱势力。
6.所有国家有拿出军队参加联军的义务。即使不参与联军也应该在外交上与名义上(如宣战,公告)和其它国家一致。
7.同盟国应当承认其它同盟国政府为唯一合法政府。
8.同盟不得遭受“无故的”破坏,终止,解散和废除。
2.同盟国互不侵犯,互不背叛。
3.外交争端中应该统一立场支持盟国。
4.如果出现战争视为对所有同盟国的战争。
5.各国国内如发生革命、民族主义、宗教极端分子,贵族叛军等叛乱情况,同盟应给予经济、舆论、武力上的支持,并不承认其它反政府叛乱势力。
6.所有国家有拿出军队参加联军的义务。即使不参与联军也应该在外交上与名义上(如宣战,公告)和其它国家一致。
7.同盟国应当承认其它同盟国政府为唯一合法政府。
8.同盟不得遭受“无故的”破坏,终止,解散和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