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力推进前期工作
(九)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对以中国铁路总公司投资为主的项目,省铁路办牵头配合铁路方做好前期工作;对以省投资为主的铁路项目,省铁路办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各市、县(市)配合开展辖区内项目规划方案研究,做好境内相关项目的现场踏勘、调研评估、征拆预算编制等工作,做好境内矛盾协调、服务保障、审查审批等工作,为项目推进提供支持。
(十)完善对外协调机制。涉及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铁路局等国家部委、单位及兄弟省(市)的协调工作,由省统一组织开展。项目建设计划由省统一负责与中国铁路总公司商谈。市、县(市)因站房规模扩大、路基改桥、既有线改造等需单独与铁路方商定的出资事项,地方出资由市、县(市)负责并及时向省铁路办报备。省将该部分出资纳入对地方出资任务的考核范围。
(十一)规范方案决策流程。技术方案的确定既要充分考虑地方利益和诉求,更要站在全局的角度通盘考虑。省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时,对线位、站位、速度标准等技术方案,应充分考虑各相关设区市的意见,县(市)意见由相应的设区市负责平衡统一。以省投资为主的项目,涉及铁路项目线位、站位、速度标准和站房规模等重大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并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各市、县(市)应严格执行省政府决策,确保落实到位。
(十二)合理确定设站方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城市总体规划、铁路线位走向等因素,合理制定设站方案,让群众出行更加方便快捷。
——车站数量。原则上1个县(市)只设1个铁路客站,设区市城区(南京除外)不超过2个,全国性综合客运枢纽城市城区不超过3个。
——车站选址。充分考虑车站与主城区或人口核心聚集区的距离,统筹考虑多种交通运输方式的衔接,完善铁路综合客运枢纽快速便捷的集疏运体系。
——站房规模。原则上根据初步设计批复规模进行建设,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扩大站房面积要求的,须报省铁路办同意,并承担相应的投资。
四、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十三)落实征拆责任。沿线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铁路建设征地拆迁主体责任,负责做好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规划红线控规禁违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协助建设单位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协调落实境内铁路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统筹安排交付建设用地;协助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大临用地和取土坑,保障铁路建设顺利推进。省铁路办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用地手续办理的指导和协调。省林业局负责使用林地评估的审批和协调。
五、加强行业监管
(十四)加强建设管理。按照“领导小组+省铁路办+项目公司”模式,省铁路办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建设监管,对以省投资为主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投资、质量、进度、安全控制等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在工程建设中,要创新理念、优化方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节能降耗,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确保项目建设优质高效。逐步建立铁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准入管理和从业资格评审机制,促进我省铁路建设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十五)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对国家审批的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配合国家铁路安全质量监管部门做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省审批的项目,地方铁路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管工作,对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管,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查处。省铁路办要建立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指导和督促各地承担铁路建设安全的属地化监管工作,确保铁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六)加强文明施工监管。各设区市铁路主管部门要监督建设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考核。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标准化作业,防止物料乱堆、设备乱放、泥浆乱排,妥善处理“三改”(改路、改沟、改渠),以及因施工对乡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房屋等公私财产造成的损坏和影响,及时予以维护、恢复和补偿,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害和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
(十七)加强铁路资产监管。省铁路办要指导并支持铁路合资公司通过土地综合开发、股权置换、资产重组等方法,优化企业资产结构,提升铁路资产整体收益,促进合资铁路健康发展。加强对铁路合资公司组建、公司股权变更、铁路资产整合等的监管工作。合资公司及地方出资人在开展上述工作时应商省铁路办、财政厅、国资委同意,共同报省政府批准。
(十八)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各筹资主体要确保所承担的资本金按照省统一计划及时足额到位。强化全过程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建设期间资金拨付流程,省铁路办负责统一汇缴省级、市级资本金,并根据工程进度按计划将资本金拨付至相关铁路公司或建设单位。加强全过程跟踪审计,强化征地拆迁及工程建设全过程资金监管。
(十九)加强铁路运输协调。省铁路办负责铁路运输生产和营运的协调和管理,加强与中国铁路总公司、上海铁路局的沟通协调,提升境内铁路运营效益和服务水平,实现铁路运营合作共赢。研究建立新建项目运营期亏损补贴省、市共担机制。
六、保障建设资金
(二十)完善省市共担机制。省方资本金由省市共同分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新开工铁路项目,省市出资比例为:苏南地区1:1,苏中地区2:1,苏北地区3:1;以省投资为主的新开工铁路项目,省市出资比例为:苏南地区5:5,苏中地区6:4,苏北地区7:3。
(二十一)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对我省铁路建设的支持。省级财政“十三五”期间每年安排铁路建设专项资金不低于30亿元。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铁路专(支)线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铁路主导的综合客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纳入省级有关客货运场站及路网连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落实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优惠政策。推进政府投资铁路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工作,以“存量”换“增量”,努力实现铁路投资的良性循环。
(二十二)创新铁路投融资机制。按照国家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全面开放铁路建设市场。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建设,积极探索运用PPP模式建设铁路项目和地方配套设施。积极运作并落实铁路建设发展基金,多渠道筹措铁路建设资金。
(二十三)推进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支持铁路企业盘活现有铁路用地资源,提高土地效益,对低效土地的再开发,参照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相关政策执行。鼓励对新建铁路站场及毗邻区域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其中享受国家铁路土地综合开发优惠政策的土地总量(扣除站房用地后)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少数站场综合开发规模不超过100公顷。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做好规划调整、用地报批、征地拆迁、市政配套等工作。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四)调整完善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铁路建设,审查项目总体部署及重要方案,研究制订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铁路办,按照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相关事项,提出方案建议,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十五)加强协调配合。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按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合力加快全省铁路建设。完善路地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协调我省铁路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对铁路项目需由我省审批的事项,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文物、地震和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衔接,优化流程,限时办结;需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的,省相关部门要对口汇报衔接,派员跟踪落实,争取及时获批。各地要充分认识铁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决策部署,配合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依法合规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及时帮助解决铁路建设中涉及地方的问题和矛盾,切实做好通站道路、站区广场等地方配套设施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铁路建设环境。
(二十六)加强人才培养。适应以省投资为主铁路建设的需要,深化改革,统筹谋划,逐步建立铁路建设、运营生产、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的人才队伍。省铁路办要抓紧建立全省铁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考核晋升机制,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层次的专业和技能培训。采用引进一批、培训一批、转化一批等方式,加快培养铁路建设、运输、监管等亟需的科研、技术和管理等方面高层次专业人才。
(二十七)加强工作考核。省铁路办负责编制年度铁路建设计划、资本金计划和前期工作推进计划,报经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将计划逐项分解下达沿线各相关设区市和有关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年度考核并通报。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