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本是英美法的产物,在大陆法体系中是否有天然的障碍?
市场经济不会管德国民法学家怎么想,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的主要财产在德国法的逻辑中呈现出一种“普遍债权化”的现象,同时“债权物权化”。这就是虚拟社会财产不断增长在法律上的一种反应。因此,德国民法理论也在不断自己调整,债法开始向自己临近的两个领域“物权法”和“侵权法”“溢出”具体而言,就是有时候债权看上去更具有物权特征,有时候债权的请求权内容更像侵权赔偿责任。回到问题,德国法的传统体系正在面临解体,在2002年德国新债法修正加入民法典以后,给大家就是这样一种印象。传统的德国法体系无法兼容信托,但是市场经济规律要求他兼容,反正德国民法典中已经有很多物权不像物权、债权不像债权、侵权不像侵权的东西,多一个信托又有何不可?

没有天然障碍!因为传统的大陆法系自身也在变化。我这里讨论以德国法系为主(法国法系不是很熟)
问题可以化为:德国法上传统的债权物权二元体系是否可以兼容信托?对于人的财产利益采取债权和物权二元体系规范始于法国法,但是建成于德国法。由于德国人喜欢秩序的“怪癖”和理性主义的思维传统,他们希望用一种主观的体系划分规范人类所有的财产利益,这与英美法有本质不同,英美法更喜欢习惯和传统,因此英美法的财产法体系呈现出一种“混乱”的局面,就排他性这一特征而言,在绝对所有权(Title)到合同的之间,有许多排他性程度不同的过度形态的“财产权”。在德国民法典成书的那个时代,德国人以为他们把一切都搞清楚了,物权排他——债权不排他。可是现实的情况总是不会按照德国人的理性思考来运行,物权债权二元体系一诞生,就面临各种挑战,新类型的合同和债权总是在挑战德国人的规范体系,比如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预告登记的请求权、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债券、还有就是信托。

市场经济不会管德国民法学家怎么想,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的主要财产在德国法的逻辑中呈现出一种“普遍债权化”的现象,同时“债权物权化”。这就是虚拟社会财产不断增长在法律上的一种反应。因此,德国民法理论也在不断自己调整,债法开始向自己临近的两个领域“物权法”和“侵权法”“溢出”具体而言,就是有时候债权看上去更具有物权特征,有时候债权的请求权内容更像侵权赔偿责任。回到问题,德国法的传统体系正在面临解体,在2002年德国新债法修正加入民法典以后,给大家就是这样一种印象。传统的德国法体系无法兼容信托,但是市场经济规律要求他兼容,反正德国民法典中已经有很多物权不像物权、债权不像债权、侵权不像侵权的东西,多一个信托又有何不可?

没有天然障碍!因为传统的大陆法系自身也在变化。我这里讨论以德国法系为主(法国法系不是很熟)
问题可以化为:德国法上传统的债权物权二元体系是否可以兼容信托?对于人的财产利益采取债权和物权二元体系规范始于法国法,但是建成于德国法。由于德国人喜欢秩序的“怪癖”和理性主义的思维传统,他们希望用一种主观的体系划分规范人类所有的财产利益,这与英美法有本质不同,英美法更喜欢习惯和传统,因此英美法的财产法体系呈现出一种“混乱”的局面,就排他性这一特征而言,在绝对所有权(Title)到合同的之间,有许多排他性程度不同的过度形态的“财产权”。在德国民法典成书的那个时代,德国人以为他们把一切都搞清楚了,物权排他——债权不排他。可是现实的情况总是不会按照德国人的理性思考来运行,物权债权二元体系一诞生,就面临各种挑战,新类型的合同和债权总是在挑战德国人的规范体系,比如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预告登记的请求权、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债券、还有就是信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