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蓉城镇人民政府关于遏制抢栽抢种抢建行为的通告
为保障池黄高铁和S358项目的顺利推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趁项目征地拆迁之机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抢栽、抢种、抢建行为,是指在池黄高铁和S358项目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常规除外)、林果苗木、中药材及新增建(构)筑物(含抢挖鱼塘)等违法行为。
二、凡在以上规划区域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林果苗木中药材、地上附着物和新建建(构)筑物(含抢挖鱼塘)等,在土地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所有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已经形成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必须限期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县、镇两级政府相关部门联合清除。
三、禁止在基本农田和在个人承包耕地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种林果苗木,对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林果苗木的,按照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其抢栽抢种的苗木不予补偿。对虽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告知前种植,但明显存在反季节、超密度、违反生长规律移栽、多次多地突击移栽等行为,经调查认定为恶意抢栽、抢种的,也一律不予补偿。
四、以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骗取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抗拒、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清除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干部群众应当自觉维护正常的征地拆迁秩序,自觉抵制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并积极举报(以〈蓉城镇关于遏制违法建设行为致全镇广大群众的一封信〉为奖励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参与抢种、抢栽、抢建等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问责,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政纪、法律处理;村(社区)干部有上述行为的,除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外,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七、镇综合执法中队和项目沿线各村要加强动态巡查,发现苗头及时制止,坚决防范和制止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
为保障池黄高铁和S358项目的顺利推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趁项目征地拆迁之机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抢栽、抢种、抢建行为,是指在池黄高铁和S358项目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常规除外)、林果苗木、中药材及新增建(构)筑物(含抢挖鱼塘)等违法行为。
二、凡在以上规划区域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林果苗木中药材、地上附着物和新建建(构)筑物(含抢挖鱼塘)等,在土地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所有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已经形成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必须限期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县、镇两级政府相关部门联合清除。
三、禁止在基本农田和在个人承包耕地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种林果苗木,对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林果苗木的,按照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其抢栽抢种的苗木不予补偿。对虽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告知前种植,但明显存在反季节、超密度、违反生长规律移栽、多次多地突击移栽等行为,经调查认定为恶意抢栽、抢种的,也一律不予补偿。
四、以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骗取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抗拒、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清除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干部群众应当自觉维护正常的征地拆迁秩序,自觉抵制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并积极举报(以〈蓉城镇关于遏制违法建设行为致全镇广大群众的一封信〉为奖励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参与抢种、抢栽、抢建等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问责,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政纪、法律处理;村(社区)干部有上述行为的,除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外,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七、镇综合执法中队和项目沿线各村要加强动态巡查,发现苗头及时制止,坚决防范和制止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