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启福中华小区物业
物业以车位已满为由,禁止后买车、后入住业主办理小区出入手续,设卡拦截未办理车辆进入,地下车位大量空置,只售不租,变相强卖
要求物业要么放开小区出入手续办理权限、要么不能阻拦未办理手续的业主的正常出入
小区目前的地上车位的出租权限价格吵得比较高。而且有价无市。
因为听说,两-三年多前小区就以车位办理已满为由禁止再办理。
目前随着入住业主的增加和业主后买车的人数的增加,小区的车位管理起来较为麻烦。
小区地下车位曾经的租金是地上的6倍。并且随着业主的增加,物业目前打出只售不租的旗号,变相强卖。
小区地下停车场脏乱差、阴暗潮湿,车位划分极不合理,没有任何安全感。目前的售价是之前房价的1/5。
且不说随着科技的发展,汽车是否会再进行更新迭代。
就目前而言,掏这么高的钱,买两条没有产权的线,并且是非独立空间,本身就是不理智的行为。并非买不起,而是车位本身跟他们的定价并不匹配。
小区物业不能对相关的问题和业主进行有效的沟通,从这周一开始直接在大门外设卡拦截,采取激进的行为方式保护少数既得利益群体,严重侵犯了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利。
导致周一晚上堵车堵到主干道、周二、周三夜间均有车辆堵门,造成外部道路大量拥堵,外部道路两旁停满了车辆,并且还会有交警后续跟进贴罚单。
这种变相逼迫后入业主买车位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们的权力。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应当保证业主的个人私有财产进入小区(法律明文规定的除外)否则就是侵权。
小区物业不能妥善解决,采取如此激进的形式是无能的体现,并且是违法行为。
物业招聘大量的超编的保安来执行这一行动,欺压业主。保安推脱只是执行领导命令,客服推脱领导有死命令,从来没见过物业经理。
投诉无门,无人处理,目前我们小区还没有人牵头组织业主委员会,小区物业一家独大,认为自己就是小区内的皇帝,随意在小区内部设隔离桩、隔离墩,浪费公共空间资源。
地上停车位属于业主共同资源,停车的权力本应就是先到先得。
首先,地上车位收费本就是不合理的,虽然,物业收地上停车位的费用加强管理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他们没有权力阻拦后入业主办理相关出入手续,更没有权力阻拦不给办理手续的业主的车辆进入小区。
物业以车位已满为由,禁止后买车、后入住业主办理小区出入手续,设卡拦截未办理车辆进入,地下车位大量空置,只售不租,变相强卖
要求物业要么放开小区出入手续办理权限、要么不能阻拦未办理手续的业主的正常出入
小区目前的地上车位的出租权限价格吵得比较高。而且有价无市。
因为听说,两-三年多前小区就以车位办理已满为由禁止再办理。
目前随着入住业主的增加和业主后买车的人数的增加,小区的车位管理起来较为麻烦。
小区地下车位曾经的租金是地上的6倍。并且随着业主的增加,物业目前打出只售不租的旗号,变相强卖。
小区地下停车场脏乱差、阴暗潮湿,车位划分极不合理,没有任何安全感。目前的售价是之前房价的1/5。
且不说随着科技的发展,汽车是否会再进行更新迭代。
就目前而言,掏这么高的钱,买两条没有产权的线,并且是非独立空间,本身就是不理智的行为。并非买不起,而是车位本身跟他们的定价并不匹配。
小区物业不能对相关的问题和业主进行有效的沟通,从这周一开始直接在大门外设卡拦截,采取激进的行为方式保护少数既得利益群体,严重侵犯了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利。
导致周一晚上堵车堵到主干道、周二、周三夜间均有车辆堵门,造成外部道路大量拥堵,外部道路两旁停满了车辆,并且还会有交警后续跟进贴罚单。
这种变相逼迫后入业主买车位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们的权力。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应当保证业主的个人私有财产进入小区(法律明文规定的除外)否则就是侵权。
小区物业不能妥善解决,采取如此激进的形式是无能的体现,并且是违法行为。
物业招聘大量的超编的保安来执行这一行动,欺压业主。保安推脱只是执行领导命令,客服推脱领导有死命令,从来没见过物业经理。
投诉无门,无人处理,目前我们小区还没有人牵头组织业主委员会,小区物业一家独大,认为自己就是小区内的皇帝,随意在小区内部设隔离桩、隔离墩,浪费公共空间资源。
地上停车位属于业主共同资源,停车的权力本应就是先到先得。
首先,地上车位收费本就是不合理的,虽然,物业收地上停车位的费用加强管理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他们没有权力阻拦后入业主办理相关出入手续,更没有权力阻拦不给办理手续的业主的车辆进入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