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上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明确指出,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并加强“弹幕”管理,要求提供弹幕服务的网站要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该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白新闻注意到,《规定》明确网站要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建立先审后发制度。此前,美国部分媒体也曾表示拟实行网络评论实名制,但目前尚未形成强制规定。另外,韩国也曾实行过长达5年的网络实名制,后来该规定遭废除。
据多家媒体报道,受到新规影响最大是将跟帖作为产业服务的“造评”团队,俗称“水军”。
“后台实名、前台自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8月25日公布了《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规定》要求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用户信息保护义务,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禁止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明确要求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强化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举报监督制度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
在网站主体责任方面,规定提出,落实实名制要求,明确网站要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建立先审后发制度,加强弹幕管理等。
同时公布的还有《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两项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跟帖评论服务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网络生活,但同时也出现了传播网络谣言、散布污言秽语、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等不良现象,扰乱信息传播秩序,破坏网络舆论生态,需要依法加强治理。跟帖评论服务已经成为各类传播平台的“标配”,新形式新功能不断涌现,日益成为广大网民互动交流、表达意见、舆论监督的重要方式,需要依法促其健康有序发展。
“水军”或成最大输家
多家媒体报道称,受到新规影响最大是将跟帖作为产业服务的“造评”团队,俗称“水军”。他们由网络公关公司雇佣,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在互联网上集体炒作某个话题或人物,以宣传、推销或攻击某些人或产品。这些受雇人员在“网络推手”的带领下,以各种手法和名目在各大互联网论坛上发帖,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
根据《规定》,禁止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明确要求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
相关负责人称,新规强化信息安全保护,要求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加强技术保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规定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管理监督和失信惩戒。
根据该《规定》,网站要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除了上述新规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简称《解释》)等法律法规此前也对网络水军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2013年公布的《解释》中“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的规定就曾成为网友关注的焦点。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的两个要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分别予以了明确。
根据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时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除此之外《解释》还规定,网络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公诉、网上散布谣言起哄闹事可追究寻衅滋事罪、发布真实信息勒索他人也可认定敲诈勒索罪、违反规定有偿“删帖”“发帖”可认定非法经营罪。
其中,有关有偿“删帖”和“发帖”,《解释》称,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
大白新闻注意到,《规定》明确网站要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建立先审后发制度。此前,美国部分媒体也曾表示拟实行网络评论实名制,但目前尚未形成强制规定。另外,韩国也曾实行过长达5年的网络实名制,后来该规定遭废除。
据多家媒体报道,受到新规影响最大是将跟帖作为产业服务的“造评”团队,俗称“水军”。
“后台实名、前台自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8月25日公布了《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规定》要求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用户信息保护义务,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禁止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明确要求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强化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举报监督制度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
在网站主体责任方面,规定提出,落实实名制要求,明确网站要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建立先审后发制度,加强弹幕管理等。
同时公布的还有《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两项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跟帖评论服务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网络生活,但同时也出现了传播网络谣言、散布污言秽语、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等不良现象,扰乱信息传播秩序,破坏网络舆论生态,需要依法加强治理。跟帖评论服务已经成为各类传播平台的“标配”,新形式新功能不断涌现,日益成为广大网民互动交流、表达意见、舆论监督的重要方式,需要依法促其健康有序发展。
“水军”或成最大输家
多家媒体报道称,受到新规影响最大是将跟帖作为产业服务的“造评”团队,俗称“水军”。他们由网络公关公司雇佣,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在互联网上集体炒作某个话题或人物,以宣传、推销或攻击某些人或产品。这些受雇人员在“网络推手”的带领下,以各种手法和名目在各大互联网论坛上发帖,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
根据《规定》,禁止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明确要求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
相关负责人称,新规强化信息安全保护,要求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加强技术保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规定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管理监督和失信惩戒。
根据该《规定》,网站要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除了上述新规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简称《解释》)等法律法规此前也对网络水军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2013年公布的《解释》中“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的规定就曾成为网友关注的焦点。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的两个要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分别予以了明确。
根据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时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除此之外《解释》还规定,网络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公诉、网上散布谣言起哄闹事可追究寻衅滋事罪、发布真实信息勒索他人也可认定敲诈勒索罪、违反规定有偿“删帖”“发帖”可认定非法经营罪。
其中,有关有偿“删帖”和“发帖”,《解释》称,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