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赛 制 规 则
(一) 2 0 1 7 年 7 月 1 0 日 2 4:0 0 后 均 不 接 受 任 何 报 名。
(二)违 规 行 为 及 处 罚
1. 信 用 分 级 制 度
为 维 护 剑 网 3 赛 事 的 良 好 秩 序, 打 造 公 平 和 谐 的 竞 技 氛 围, 剑 网 3 上 线 选 手 信 用 值 分 级 管 理 系 统, 官 方 将 严 格 审 核 参 赛 队 伍 及 选 手 的 信 息, 同 时 欢 迎 大 家 随 时 向 官 方 举 报 战 队 及 选 手 的 违 规行 为。
每 位 认 证 选 手 初 始 信 用 值 为 10 分, 若 出 现 违 规 行 为, 则 会 被 扣 除 相 应 的 信 用 值。 每 年 的 1 月 1 日 重 置 一 次 所 有 选 手 的 信 用 值( 0 分 除 外 )。

剑 网 3 贴 吧 赛 事 组 委 会 有 权 发 表 声 明, 陈 述 战 队 或 选 手 受 到 了 处 罚。 此 类 声 明 中 所 涉 及 任 何 选 手 及 / 或 战 队 将 被 视 为 放 弃 任 何 针 对 剑 网 3 贴 吧 赛 主 办 方 采 取 法 律 行 为 的 权 利。
2. 一 般 违 规 行 为
以 下 一 般 违 规 行 为,将 被 扣 除 信 用 分 1 - 2 分 :
2.1 攻 击、诽 谤、侮 辱 等 干 扰 其 他 选 手 正 常 比 赛 的 行 为;
2.2 不 按 官 方 约 定 的 时 间 参 加 比 赛, 或 其 他 行 为 导 致 比 赛 延 迟 等 情 况;
2.3 消 极 比 赛 的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拖 延 时 间、 持 续 不 和 对 方 接 触 战 斗 等;
2.4 宣 传 一 切 与 剑 网 3 赛 事 不 相 关 内 容 等 广 告 行 为;
2.5 其 他 一 般 违 规 行 为。
3. 严 重 违 规 行 为
以 下 严 重 违 规 行 为,将 被 扣 除 信 用 分 3 - 5 分:
3.1 参 赛 队 伍 中 途 退 赛 导 致 严 重 影 响 赛 事 安 排 的 行 为;
3.2 虚 假、 操 控 比 赛( 如 有 意 在 某 局 比 赛 中 失 利 ), 或 是 唆 使 其 他 选 手 虚 假 比 赛 的 行 为;
3.3 使 用 其 他 选 手 的 账 号 比 赛 或 者 教 唆、 怂 恿 及 指 引 其 他 人 使 用 另 一 名 选 手 的 账 号 进 行 游 戏;
3.4 串 通 比 赛,也 就 是 两 名 或 两 名 以 上 选 手 达 成 协 议,不 在 游 戏 中 伤 害 或 阻 止对 手,或 是 没 有 在 游 戏 中 以 合 理 的 标 准 进 行 竞 争;
3.5 在 没 有 正 当 以 及 明 确 阐 明 原 因 的 情 况 下 对 战 期 间 故 意 与 服 务 器 断 开 连 接;
3.6 赛 事 期 间 拒 绝 或 不 听 从 裁 判 的 指 令 或 决 定,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顶 撞 裁 判 的 行 为;
3.7 未 经 同 意, 擅 自 曝 光 其 他 战 队 或 选 手 个 人 信 息 的 行 为;
3.8 其 他 严 重 违 规 行 为。
4. 恶 劣 违 规 行 为
以 下 恶 劣 违 规 行 为, 扣 6 - 10 分:
4.1 使 用 非 法 宏、非 法 插 件;
4.2 故 意 使 用 任 何 游 戏 内 的 漏 洞 以 获 得 优 势;
4.3 使 用 任 何 种 类 的 作 弊 设 备 及 / 或 作 弊 程 序, 或 者 任 何 相 似 的 作 弊 方 法;
4.4 交 易 比 赛 名 次、 资 格, 安 排 分 割 奖 金 或 任 何 其 他 形 式 的 报 酬;
4.5 使 用 虚 假 或 错 误 身 份 信 息 提 交 比 赛 申 请;
4.6 非 法 修 改 客 户 端 的 行 为;
4.7 其 他 恶 劣 违 规 行 为。
5. 其 他 违 规 行 为
官 方 依 据 违 规 意 图、 违 规 时 间 和 违 规 主 体 等 客 观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判 定。
5.1 违 反 剑 网 3 用 户 协 议 中 的 规 定;
5.2 有 悖 于 传 统 道 德 准 则 的 行 为;
5.3 其 他 可 能 涉 及 到 的 违 规 行 为。
(三) 本 次 比 赛 采 用 bp 赛 制, 一 个 队 伍 报 名 最 少 3 个 人,最 多 5 个 人。 四 强 赛 之 前 采 用 单 淘 汰 BO3 赛 制, 四 强 赛 采 取 单 败 bo5 赛 制 决 出 前 二 进 行 冠 军 争 夺。
(四) 本 次 比 赛 规 则 解 释 权 归 剑 网 3 赛 事 组 委 会 以 及 剑 网 3 贴 吧 共 同 所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