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人19即是香港法例第212章 第19條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傷人39即是香港法例第212章 第39條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傷人19和傷人39的分別在於,傷人19是令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包括但不限於使受害人因此次襲擊而入院留醫並加上醫生確認、或該次襲擊有機會導致對方傷殘,又或是須要長時間才能復原,就會控告傷人19
而傷人39則是該襲擊會使受害人受到傷害,但並不引致傷人19的情況,例如只是摑受害人一個耳光,如果只是令對方感到痛楚及有拳印,一般只會被控告傷人39,但如果導致對方失聰,就會被控告傷人19。
因此,傷人39的控罪較輕,需然兩條罪行都只註明可處監禁3年,但傷人19可以附加意圖謀殺等控罪,因此如有人被控告傷人19,通常都會附加多條控罪,基本上意圖謀殺必然會附加上傷人19一起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