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产住院分娩医院致新生儿重度窒息脑软化的控诉
——产妇临产住院分娩武汉市第三医院NST、B超、CST检查共七次查出全部异常,产妇临床病状明显、胎儿缺氧窘迫该院医护人员不监护、不医疗诊疗致新生儿出生时重度窒息、脑软化的上访信
●产妇入院住院分娩电脑胎儿监护两次:CTG≦5分,直接剖宫产是为良策;
●产妇住院6次监护检查:全部异常,胎心监护对诊断胎盘早剥有重要的意义;
●胎儿监护检查确证:NST无反应型胎儿缺氧 胎儿缺氧较重 胎儿缺氧窘迫;
●产妇临床征象:持续性剧烈腹痛、恶心、呕吐3小时,是胎盘早剥明显症状;
●产妇临床病状显现:医院在长达6小时34分里没有监护、没有医疗诊疗;
●产前大出血是急症:不必B超检查应12分钟剖出胎儿,医方用时100分钟;
●主治医师不亲自诊查诊断:违反医疗诊疗常规致新生儿重度窒息、脑软化。
2015-10-3上午10时至2015-10-4凌晨5:40分,产妇周洁在武汉市三医院(武汉市同仁医院)分娩时遭遇的重大人身损害,以及由此给新生儿带来的一系列病症,包括①新生儿重度窒息;②新生婴儿血性羊水、胎粪吸入综合症;③呼吸衰竭;④新生儿缺氧缺血脑病;⑤窒息后多器官功能受损;⑥低血糖症;⑦电解质紊乱(低钙血症、低钾血症);⑧脑部:左侧顶颞叶脑梗塞、损伤、坏死(可能脑出血);⑨颅脑复查2015年11月17日11时27分,颅脑磁共振平扫和平扫成像(MR)超声号:P0103769印象:左侧颞枕顶叶脑软化(诊断:脑死亡)。【以上事实证据:产妇和新生儿病历、医院诊断病历、CT及磁共振检查复查报告、医生和护士的录音、家属证人证词、会议讲话材料录音等】(信访控诉日期:2017-06-11日)
尊敬的国家、湖北省、武汉市卫计委:
尊敬的国家、湖北省、武汉市信访局:
申 诉 人:李福珍(受害人,周洁之子奶奶)
性 别: 女 地 址: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红霞新村B区37栋701室
身份证号: 420111196207240029 电 话:13476213370
产妇周洁: 本人儿媳 受害人(产妇患儿):周洁之子 (本人之孙)
受 害 人:周洁之子(重度窒息、脑软化[左脑死亡]等重症)
性 别: 男 年龄: 1岁7个月 (2015-10-04 5:40分生)
出生地: 武汉市第三医院(首义院区)妇产科
被诉事故单位:武汉市第三医院 法定代表人:黄晓东(院长) 电话:88850381
被诉事故科室:妇产科(产科主任:郭琴主任医师)
被诉事故责任人:周广(当班主治医师)杨俊(值班副主任医师)方嵌 、饶阳护士等
申 诉 请 求
受害人家属郑重要求:武汉市第三医院完全彻底治愈患儿周洁之子重度窒息、脑死亡等重大病症,使受害新生儿成为健康婴儿,并保证该新生儿在成年后不会产生因上述病症而带来的任何后遗症,还爷爷奶奶健康的孙子,还父母健康的孩子。
武汉市第三医院失责、失职、赎职,玩忽职守残害致①新生儿重度窒息;②新生儿血性羊水(Ⅲ度)、胎粪吸入综合症;③呼吸衰竭;④新生儿缺氧缺血脑病;⑤窒息后多器官功能受损;⑥低血糖症;⑦电解质紊乱(低钙血症、低钾血症);⑧左侧顶颞叶脑梗塞、损伤、坏死;⑨脑软化、脑死亡等重大医疗人身损害。新生儿于2015-10-04日 5:40分,在武汉市第三医院妇产科出生后:肤色苍白,无自主呼吸,心率小于100次/分,肌张力较低,反应欠佳,阿氏评分1分钟为3分;经抢救阿氏评分5分钟为6分;再经治疗阿氏评分10分钟为8分.生后20分钟(即2015-10-4 6:00分)再次出现无自主呼吸,又再次抢救治疗阿氏评分25分钟为8分.急行抢救三次仍无好转新生儿命悬一线。新生儿窒息(asphyxia)是新生儿死亡与伤残的主要原因.诊断有无窒息及窒息程度以1分钟内(指评分完成的时间)Apgar 评分为标准:0-3为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 (hypoxic-ischemicencephalopathy of newborn,HIE))是围生期新生儿因缺氧缺血 引起的脑部病变,主要由宫内窘迫、新生儿窒息缺氧引起,是围生期足月儿脑损伤死亡和伤残的最常见原因。严重者在新生儿早期死亡或造成不可逆的脑损害,如智能低下、脑性瘫痪、癫痫等HIE的预后与疾病的严重程度密切相关,重度HIE预后很差,病死率和存活者的伤残率100%(如痉挛性四肢瘫痪、智力低下、皮质视觉损伤和惊厥等){[3].64.-.69.-}
人间惨剧!还我公道!医务工作者本是人民健康的保护神,却变成了魔鬼!天啊!医生的残害,无异于杀人。这帮医德丧失、泯灭人性的医生把“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抛到九霄云外,天理公理法理何在?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工作责任体系,严厉惩处违法者,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将:
一如既往!坚贞不渝!讨回公理!追求真相!救治患儿!誓死维权!
请 求 事 项
1、彻底治愈患儿重度窒息 脑软化(脑细胞死亡)等重大病症。
患儿(受害人)家属,强烈要求第三人(武汉市第三医院)完全彻底治愈患儿重度窒息、脑死亡等重大病症。患儿重度窒息、脑死亡等重大病症是丧失医德、丧失人性的医护人员不亲诊查、不诊断、不治疗、不护理、不医疗诊疗直接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脑死亡重大惨祸。
2、本人强列要求:武汉市第三医院完全彻底治愈新生患儿脑软化等重大病症,无任何后遗症.家属接健康孩子回家!
产妇周洁在武汉市第三医院分娩时所遭遇的重大医疗损害,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周洁之子病历:包括①新生婴儿窒息;②新生婴儿血性羊水、胎粪吸入综合症;③呼吸衰竭;④新生婴儿缺氧缺血脑病;⑤窒息后多器官功能受损;⑥低血糖症;⑦电解质紊乱(低钙血症、低钾血症);⑧脑部:左侧顶颞叶脑梗塞、损伤、坏死(可能脑出血)、⑨脑软化脑死亡等,本人郑重要求武汉市第三医院治愈上述病症,使受害新生儿成为健
康婴儿,并保证该新生儿在成年后不会产生因上述病症而带来的任何后遗症。本人于2016年元月29日至今13次,关于不服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李福珍投诉事项的回复﹥》的驳斥意见书写得清楚明白、实事求是;医疗损害事实证据确凿、铁证如山;患儿重度窒息、脑死亡等重大病症是武汉市第三医院造成的,是谁造成了患儿重大疾症,就由谁来承担医治责任、就由谁承担法律代价。家属绝不自吞患儿脑死亡疾症的“苦果、恶果”。武汉三医院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造成“周洁之子重度窒息、脑死亡等”重大病症的人身损害。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 《执业医师法》、《护士 条 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家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人依法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医院治好患儿的病,这就是维护患儿自身的合法权益。
3、要求责令:第三人(武汉三医院)不亲诊、不诊查、不诊断、不护理、拒绝产妇剖宫产,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脑死亡重大疾病的重大损害作出翔实调查,给出一份真实结论,给患儿家属一个公正交待。要求责令第三人(武汉市第三医院)本着尊重新生婴儿周洁之子重度窒息、脑死亡急切需要治疗的事实,本着尊重婴儿孱弱生命,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产妇超声检查、电脑胎儿监护仪7次检查结果;对产妇胎儿缺氧窘迫;产妇腹部剧烈疼痛、恶心、呕吐,家属找医生质询医护人员;产妇多次持续性腹部剧烈疼痛、恶心、呕吐病状病症(家属和产妇4次向医护人员反映质询临产急症(腹痛剧烈、恶心、呕吐)该院医护人员不采取任何护理、医疗诊疗措施);产妇腹痛剧烈疼痛难忍要求剖宫产遭拒;产妇产前大出血600ml(床边行超声检查严重违反临床操作规范);产妇住院病历造假。要求责令第三人(武汉市第三医院)对产妇周洁之子重度窒息、脑死亡重大疾病的重大损害作出公正、透明、翔实调查,给出一份真实、完整的结论。给患儿家属一个明白、公正、合理交待。本人于2015-10-09日~2015-11-29日找医院36次,院方蛮横无理,院长踪迹全无、欺骗愚弄患者家属;2015年11月29日至今到国家省市卫计委、国家省市信访局信访申诉26次,在一年7个月里院方至今没有给患儿家属一个明白、公正、合理交待。
事 实 理 由 证 据
2015年10月3日上午9时,产妇周洁(孕37周+5、足月)在武汉市第三医院(武汉市同仁医院)产科门诊做产前检查(本次是:第10次),上午10时10分~30分,在门诊检查室做NST20分钟胎儿监护,胎儿监护报告单显示:胎心监护五项指标中只有1项指标值正常,其余4项全部“未达标”,检查医生在胎儿监护报告单写:4个“未达标”和“交查!”五字;评分“总分”栏为“空”医生未评总分,胎儿监护报告单 “未达标”。
针对上述检查出现的问题:产妇于当天被收并入住该院产科303房07床。从当天上午10时30分产妇首次做检查起至当晚9点26分36秒,医院一共给产妇做了1次B超5次电脑胎儿监护(第二天凌晨4时再行B超),七次检查结果均示:电脑胎儿监护异常、胎心下降、胎心异常、NST无反应型、过度刺激(宫缩过频)、胎心监护图型异常、胎心基线率变异异常及各种减速异常 ;胎心率不可靠;B型超检查胎盘成熟度Ⅲ度(三级标志胎盘已衰老,胎儿随时有危险,医护人员应严密监护、密切观察产妇胎儿,防止胎儿危险); 胎儿有急或慢性缺氧;胎儿缺氧窘迫;产房 NST第2次评分医院拒绝提供检查记录;CST宫缩应激试验NST监护结果评为6分以下者不可促发宫缩,此次CST宫缩应激试验进一步增加胎儿的缺氧程度;家属质询反映产妇“胎心下降、胎心异常”主治医师周广置之不理,欺骗愚弄家属;以下是产妇七次检查证据:
一、门诊NST20分钟胎儿监护报告单(2015-10-03日,10时10分-30分)
监护时长:20分钟
检查项目:电脑胎儿监护
监护时间:10:10分~10:30分
检查地点:产科门诊
分析开始时间:2015-10-3 10:24~~~2015-10-3 10:30
●第一次(门诊NST)未达标,CTG评分总分:无;系▲NST诊断标---无反应型。
临床病症病状:胎儿储备减少;胎儿窘迫;代谢性酸中毒;胎儿缺氧
临床诊断: 胎儿“损害组”
●第二次(B超)生物物理评分:6分;临床诊断(临界值)系▲总分≤6分为胎儿缺氧。
临床病症病状:胎盘成熟度: Ⅲ度。 心率=161次/分。
临床诊断:三级加型标志胎盘已衰老;胎儿随时有危险;胎儿宫内缺氧;
●第三次(NST产房第1次) CTG评分:6分; 系 ▲NST诊断标-----无反应型。
临床病症病状:胎儿储备减少;胎儿窘迫;代谢性酸中毒;胎儿缺氧。
临床意见:反复行20-40-60分钟复,并用B超查胎盘钙化等。
●第四次(产房第2次)(院方匿隐拒绝提供,系严重违法)评分:▲NST诊断标--无。
●第五次(CST产房第3次) CTG评分:7分; 系▲NST诊断标-----可疑型
临床病症病状:10分钟分析时里,有9次宫缩,经刺激后无胎心率增速、加速;
临床病症病状:宫缩过频、宫缩过强,胎儿宫内缺氧;
●第六次(NST产房第4次)CTG评分:5分; 系▲NST诊断标---严重无反应型。
临床病症病状:胎儿储备减少;胎儿窘迫;代谢性酸中毒;胎儿缺氧。
临床意见:反复行20-40-60分钟复,并用B超查胎盘钙化等。
●第七次(手术室)2015-10-04凌晨4:18(补4:00)
产前大出血600ml,产房B超(超声号:CS151004005)
【临床诊断意义】:
胎心监护:对诊断胎盘早剥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产前出血的患者,如果出现胎心率不可靠应高度重视。胎盘早剥的症状和体征可能差异明显。出血和腹痛是最常见的表现,在紧急情况下临床诊断明确时,可不必做超声以免延误抢救时机。【摘自:《妇产科学》第7版 主编:乐杰 第十二章 第一节 p113页--p115页】
累计七次检查:胎动或胎动异常 门诊NST一次,B型超是二次、产房共4次监护检查(产房第2次无记录:医院隐匿、拒提供):无胎动或胎动异常。
结论:有急或慢性缺氧症”,情况很危急。 临床检查评价:摘自:临床处理意见:《胎儿电子监护学》作者:程志厚宋树良(.114-1155页)
——产妇临产住院分娩武汉市第三医院NST、B超、CST检查共七次查出全部异常,产妇临床病状明显、胎儿缺氧窘迫该院医护人员不监护、不医疗诊疗致新生儿出生时重度窒息、脑软化的上访信
●产妇入院住院分娩电脑胎儿监护两次:CTG≦5分,直接剖宫产是为良策;
●产妇住院6次监护检查:全部异常,胎心监护对诊断胎盘早剥有重要的意义;
●胎儿监护检查确证:NST无反应型胎儿缺氧 胎儿缺氧较重 胎儿缺氧窘迫;
●产妇临床征象:持续性剧烈腹痛、恶心、呕吐3小时,是胎盘早剥明显症状;
●产妇临床病状显现:医院在长达6小时34分里没有监护、没有医疗诊疗;
●产前大出血是急症:不必B超检查应12分钟剖出胎儿,医方用时100分钟;
●主治医师不亲自诊查诊断:违反医疗诊疗常规致新生儿重度窒息、脑软化。
2015-10-3上午10时至2015-10-4凌晨5:40分,产妇周洁在武汉市三医院(武汉市同仁医院)分娩时遭遇的重大人身损害,以及由此给新生儿带来的一系列病症,包括①新生儿重度窒息;②新生婴儿血性羊水、胎粪吸入综合症;③呼吸衰竭;④新生儿缺氧缺血脑病;⑤窒息后多器官功能受损;⑥低血糖症;⑦电解质紊乱(低钙血症、低钾血症);⑧脑部:左侧顶颞叶脑梗塞、损伤、坏死(可能脑出血);⑨颅脑复查2015年11月17日11时27分,颅脑磁共振平扫和平扫成像(MR)超声号:P0103769印象:左侧颞枕顶叶脑软化(诊断:脑死亡)。【以上事实证据:产妇和新生儿病历、医院诊断病历、CT及磁共振检查复查报告、医生和护士的录音、家属证人证词、会议讲话材料录音等】(信访控诉日期:2017-06-11日)
尊敬的国家、湖北省、武汉市卫计委:
尊敬的国家、湖北省、武汉市信访局:
申 诉 人:李福珍(受害人,周洁之子奶奶)
性 别: 女 地 址: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红霞新村B区37栋701室
身份证号: 420111196207240029 电 话:13476213370
产妇周洁: 本人儿媳 受害人(产妇患儿):周洁之子 (本人之孙)
受 害 人:周洁之子(重度窒息、脑软化[左脑死亡]等重症)
性 别: 男 年龄: 1岁7个月 (2015-10-04 5:40分生)
出生地: 武汉市第三医院(首义院区)妇产科
被诉事故单位:武汉市第三医院 法定代表人:黄晓东(院长) 电话:88850381
被诉事故科室:妇产科(产科主任:郭琴主任医师)
被诉事故责任人:周广(当班主治医师)杨俊(值班副主任医师)方嵌 、饶阳护士等
申 诉 请 求
受害人家属郑重要求:武汉市第三医院完全彻底治愈患儿周洁之子重度窒息、脑死亡等重大病症,使受害新生儿成为健康婴儿,并保证该新生儿在成年后不会产生因上述病症而带来的任何后遗症,还爷爷奶奶健康的孙子,还父母健康的孩子。
武汉市第三医院失责、失职、赎职,玩忽职守残害致①新生儿重度窒息;②新生儿血性羊水(Ⅲ度)、胎粪吸入综合症;③呼吸衰竭;④新生儿缺氧缺血脑病;⑤窒息后多器官功能受损;⑥低血糖症;⑦电解质紊乱(低钙血症、低钾血症);⑧左侧顶颞叶脑梗塞、损伤、坏死;⑨脑软化、脑死亡等重大医疗人身损害。新生儿于2015-10-04日 5:40分,在武汉市第三医院妇产科出生后:肤色苍白,无自主呼吸,心率小于100次/分,肌张力较低,反应欠佳,阿氏评分1分钟为3分;经抢救阿氏评分5分钟为6分;再经治疗阿氏评分10分钟为8分.生后20分钟(即2015-10-4 6:00分)再次出现无自主呼吸,又再次抢救治疗阿氏评分25分钟为8分.急行抢救三次仍无好转新生儿命悬一线。新生儿窒息(asphyxia)是新生儿死亡与伤残的主要原因.诊断有无窒息及窒息程度以1分钟内(指评分完成的时间)Apgar 评分为标准:0-3为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 (hypoxic-ischemicencephalopathy of newborn,HIE))是围生期新生儿因缺氧缺血 引起的脑部病变,主要由宫内窘迫、新生儿窒息缺氧引起,是围生期足月儿脑损伤死亡和伤残的最常见原因。严重者在新生儿早期死亡或造成不可逆的脑损害,如智能低下、脑性瘫痪、癫痫等HIE的预后与疾病的严重程度密切相关,重度HIE预后很差,病死率和存活者的伤残率100%(如痉挛性四肢瘫痪、智力低下、皮质视觉损伤和惊厥等){[3].64.-.69.-}
人间惨剧!还我公道!医务工作者本是人民健康的保护神,却变成了魔鬼!天啊!医生的残害,无异于杀人。这帮医德丧失、泯灭人性的医生把“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抛到九霄云外,天理公理法理何在?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工作责任体系,严厉惩处违法者,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将:
一如既往!坚贞不渝!讨回公理!追求真相!救治患儿!誓死维权!
请 求 事 项
1、彻底治愈患儿重度窒息 脑软化(脑细胞死亡)等重大病症。
患儿(受害人)家属,强烈要求第三人(武汉市第三医院)完全彻底治愈患儿重度窒息、脑死亡等重大病症。患儿重度窒息、脑死亡等重大病症是丧失医德、丧失人性的医护人员不亲诊查、不诊断、不治疗、不护理、不医疗诊疗直接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脑死亡重大惨祸。
2、本人强列要求:武汉市第三医院完全彻底治愈新生患儿脑软化等重大病症,无任何后遗症.家属接健康孩子回家!
产妇周洁在武汉市第三医院分娩时所遭遇的重大医疗损害,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周洁之子病历:包括①新生婴儿窒息;②新生婴儿血性羊水、胎粪吸入综合症;③呼吸衰竭;④新生婴儿缺氧缺血脑病;⑤窒息后多器官功能受损;⑥低血糖症;⑦电解质紊乱(低钙血症、低钾血症);⑧脑部:左侧顶颞叶脑梗塞、损伤、坏死(可能脑出血)、⑨脑软化脑死亡等,本人郑重要求武汉市第三医院治愈上述病症,使受害新生儿成为健
康婴儿,并保证该新生儿在成年后不会产生因上述病症而带来的任何后遗症。本人于2016年元月29日至今13次,关于不服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李福珍投诉事项的回复﹥》的驳斥意见书写得清楚明白、实事求是;医疗损害事实证据确凿、铁证如山;患儿重度窒息、脑死亡等重大病症是武汉市第三医院造成的,是谁造成了患儿重大疾症,就由谁来承担医治责任、就由谁承担法律代价。家属绝不自吞患儿脑死亡疾症的“苦果、恶果”。武汉三医院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造成“周洁之子重度窒息、脑死亡等”重大病症的人身损害。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 《执业医师法》、《护士 条 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家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人依法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医院治好患儿的病,这就是维护患儿自身的合法权益。
3、要求责令:第三人(武汉三医院)不亲诊、不诊查、不诊断、不护理、拒绝产妇剖宫产,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脑死亡重大疾病的重大损害作出翔实调查,给出一份真实结论,给患儿家属一个公正交待。要求责令第三人(武汉市第三医院)本着尊重新生婴儿周洁之子重度窒息、脑死亡急切需要治疗的事实,本着尊重婴儿孱弱生命,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产妇超声检查、电脑胎儿监护仪7次检查结果;对产妇胎儿缺氧窘迫;产妇腹部剧烈疼痛、恶心、呕吐,家属找医生质询医护人员;产妇多次持续性腹部剧烈疼痛、恶心、呕吐病状病症(家属和产妇4次向医护人员反映质询临产急症(腹痛剧烈、恶心、呕吐)该院医护人员不采取任何护理、医疗诊疗措施);产妇腹痛剧烈疼痛难忍要求剖宫产遭拒;产妇产前大出血600ml(床边行超声检查严重违反临床操作规范);产妇住院病历造假。要求责令第三人(武汉市第三医院)对产妇周洁之子重度窒息、脑死亡重大疾病的重大损害作出公正、透明、翔实调查,给出一份真实、完整的结论。给患儿家属一个明白、公正、合理交待。本人于2015-10-09日~2015-11-29日找医院36次,院方蛮横无理,院长踪迹全无、欺骗愚弄患者家属;2015年11月29日至今到国家省市卫计委、国家省市信访局信访申诉26次,在一年7个月里院方至今没有给患儿家属一个明白、公正、合理交待。
事 实 理 由 证 据
2015年10月3日上午9时,产妇周洁(孕37周+5、足月)在武汉市第三医院(武汉市同仁医院)产科门诊做产前检查(本次是:第10次),上午10时10分~30分,在门诊检查室做NST20分钟胎儿监护,胎儿监护报告单显示:胎心监护五项指标中只有1项指标值正常,其余4项全部“未达标”,检查医生在胎儿监护报告单写:4个“未达标”和“交查!”五字;评分“总分”栏为“空”医生未评总分,胎儿监护报告单 “未达标”。
针对上述检查出现的问题:产妇于当天被收并入住该院产科303房07床。从当天上午10时30分产妇首次做检查起至当晚9点26分36秒,医院一共给产妇做了1次B超5次电脑胎儿监护(第二天凌晨4时再行B超),七次检查结果均示:电脑胎儿监护异常、胎心下降、胎心异常、NST无反应型、过度刺激(宫缩过频)、胎心监护图型异常、胎心基线率变异异常及各种减速异常 ;胎心率不可靠;B型超检查胎盘成熟度Ⅲ度(三级标志胎盘已衰老,胎儿随时有危险,医护人员应严密监护、密切观察产妇胎儿,防止胎儿危险); 胎儿有急或慢性缺氧;胎儿缺氧窘迫;产房 NST第2次评分医院拒绝提供检查记录;CST宫缩应激试验NST监护结果评为6分以下者不可促发宫缩,此次CST宫缩应激试验进一步增加胎儿的缺氧程度;家属质询反映产妇“胎心下降、胎心异常”主治医师周广置之不理,欺骗愚弄家属;以下是产妇七次检查证据:
一、门诊NST20分钟胎儿监护报告单(2015-10-03日,10时10分-30分)
监护时长:20分钟
检查项目:电脑胎儿监护
监护时间:10:10分~10:30分
检查地点:产科门诊
分析开始时间:2015-10-3 10:24~~~2015-10-3 10:30
●第一次(门诊NST)未达标,CTG评分总分:无;系▲NST诊断标---无反应型。
临床病症病状:胎儿储备减少;胎儿窘迫;代谢性酸中毒;胎儿缺氧
临床诊断: 胎儿“损害组”
●第二次(B超)生物物理评分:6分;临床诊断(临界值)系▲总分≤6分为胎儿缺氧。
临床病症病状:胎盘成熟度: Ⅲ度。 心率=161次/分。
临床诊断:三级加型标志胎盘已衰老;胎儿随时有危险;胎儿宫内缺氧;
●第三次(NST产房第1次) CTG评分:6分; 系 ▲NST诊断标-----无反应型。
临床病症病状:胎儿储备减少;胎儿窘迫;代谢性酸中毒;胎儿缺氧。
临床意见:反复行20-40-60分钟复,并用B超查胎盘钙化等。
●第四次(产房第2次)(院方匿隐拒绝提供,系严重违法)评分:▲NST诊断标--无。
●第五次(CST产房第3次) CTG评分:7分; 系▲NST诊断标-----可疑型
临床病症病状:10分钟分析时里,有9次宫缩,经刺激后无胎心率增速、加速;
临床病症病状:宫缩过频、宫缩过强,胎儿宫内缺氧;
●第六次(NST产房第4次)CTG评分:5分; 系▲NST诊断标---严重无反应型。
临床病症病状:胎儿储备减少;胎儿窘迫;代谢性酸中毒;胎儿缺氧。
临床意见:反复行20-40-60分钟复,并用B超查胎盘钙化等。
●第七次(手术室)2015-10-04凌晨4:18(补4:00)
产前大出血600ml,产房B超(超声号:CS151004005)
【临床诊断意义】:
胎心监护:对诊断胎盘早剥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产前出血的患者,如果出现胎心率不可靠应高度重视。胎盘早剥的症状和体征可能差异明显。出血和腹痛是最常见的表现,在紧急情况下临床诊断明确时,可不必做超声以免延误抢救时机。【摘自:《妇产科学》第7版 主编:乐杰 第十二章 第一节 p113页--p115页】
累计七次检查:胎动或胎动异常 门诊NST一次,B型超是二次、产房共4次监护检查(产房第2次无记录:医院隐匿、拒提供):无胎动或胎动异常。
结论:有急或慢性缺氧症”,情况很危急。 临床检查评价:摘自:临床处理意见:《胎儿电子监护学》作者:程志厚宋树良(.114-11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