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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书看到的,我就琢磨着检察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可以佩枪?
然后查了一下相关信息,嗯的确如此。
刑事检察、反贪污贿赂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司法警察因执行公务的需要,可以借用公务用枪。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反贪污贿赂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司法警察因执行公务的需要,可以借用公务用枪。


IP属地:湖南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7-04-05 18:36回复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章 枪支的配备范围
      第四条 检察干警使用枪支,是依法执行公务的需要,必须严格按配备标准和范围配发枪支(见附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反贪污贿赂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司法警察因执行公务的需要,可以借用公务用枪。
      第三章 使用公务用枪人员的条件
      第六条 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必须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参加司法工作一年以上,熟悉枪支性能、使用方法。
      第七条 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政治人事部门资格审查后,参加省级人民检察院枪支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填写《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报相应公安机关批准后,领取《公务用枪持枪证》。
      第八条 使用公务用枪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配枪资格,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
      (一)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
      (二)因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
      (三)丧失依法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
      (四)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五)有酗酒恶习的;
      (六)违反规定滥用枪支的;
      (七)违反枪支保管、使用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八)其他应取消配备公务用枪资格的情形。
      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坚持经常对使用枪支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方面的教育,定期组织实弹射击训练。
      第四章 携带和使用枪支的规定
      第十条 检察干警在依法执行侦查、拘传、勘验现场、搜查、监视居住、值班等公务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携带枪支。
      第十一条 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公务用枪持枪证和枪证。
      第十二条 持枪人员必须将枪支贴身佩带,做到枪不离身,严防因麻痹大意造成被抢、被盗、丢失。
      第十三条 携带枪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将枪支、弹药交给他人玩弄、保管和使用;
      (二)严禁将枪支、弹药存放在家中、办公室的普通桌柜内或其它不安全的地方;
      (三)严禁用枪支开玩笑和枪口对人;
      (四)不准带枪酗酒、游览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五)不准带枪进京,如确系需要,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六)不准用枪在他人面前玄耀、耍威风或恫吓群众;
      (七)不准玩弄枪支、随意鸣枪或打猎。
      第十四条 持枪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枪支:
      (一)执行侦查、拘传、勘验现场、搜查、监视居住、值班等公务时,遇暴力抗拒、抢夺枪支、行凶杀人、犯罪嫌疑人逃脱的;
      (二)检察干警生命安全遭到暴力威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枪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持枪人员依照第十四条的规定使用枪支,除遇特别紧急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犯罪嫌疑人停止实施犯罪、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时,应当停止使用枪支。
      使用枪支后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检察机关。


    IP属地:湖南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17-04-05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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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香港ICAC在执行特别任务中,也可以向上级申请领用枪支


      IP属地:湖南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17-04-05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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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检察机关干部抓人的话都会带法警吧,亲自领枪执行任务的机会不多


        IP属地:湖南来自iPhone客户端5楼2017-04-05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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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上可以佩戴,不过中国连公安都很少佩戴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7-04-05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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