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之前于欢案的讨论,感觉到很多版友对于法律的认识不准确。所以我谈谈关于法律的问题,算是一个小普法,因为水平有限,可能有部分错误欢迎指正。先转个关于于欢案各阶段的法律分析吧,我认为还是比较准确的,因为最近比较忙闲下来我再继续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根据法院判决书,确认案件事实:(为避免争议,对一些判决不很明晰,但有争议的内容,尽力采用对于欢有利的事实)
1、于欢母亲苏某,确实向债权人借了100万,约定了10%的利息,并且没有按照约定还清。
(当然,民法不支持10%的利息,当然,这个借款协议也是双方自己自愿签订的。)
2、当日,杜志浩等人以讨债为由,来到苏某的公司,并在公司门外饮酒烧烤。21点50左右,杜志浩等十多人进入苏某和于欢所在的公司接待室“讨债”,并由严重的侮辱行为。
3、22点10分左右,警察接到报警来到现场,但警察了解情况后又离开到门外,未将于欢母子带离。
4、警察出门后,于欢想出去,被杜等人阻止,于欢于是持刀将数人杀伤,最后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
5、警察闻讯马上返还,控制于欢。
(这个情节可以看出,警察没有走远,应该是刚刚走)
6、死伤的四人,全部是要害中刀,一刀至伤,总共四刀,两个重伤都危及生命,其中一个还是背后中刀。
有了以上事实,我们才好来说,是不是正当防卫。
正当范围的前提是有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事实。本案有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吗?
首先看侮辱行为。很明显,侮辱行为已经结束,警察都来过了,如果伤人是针对侮辱,那么是事后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其次,看非法拘禁。本案有非法拘禁吗?我认为没有。杜等人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苏某和于欢的人身自由,但是,这个离非法拘禁还很远。
事情起因是讨债,无论是否高利贷,毕竟是自己借的钱,你不能不让别人讨债吧?再说在没有法院判决前,就是警察,也不能说这个讨债是不应该的,而债主,更有理由讨债。(讨债的手段后面说)
事发的地点,是苏某自己的公司,公司外面还要员工,还能报警,警察来了也配合调查,不躲不逃 ,说明限制自由的程度不高。我和你有纠纷,我扯着你不让你走让你解决问题,你不能就说我是非法拘禁,可以用刀刺我吧?
事发的时间,从杜某等人进屋到动刀,不到一个小时,这个完全符合纠纷扯皮的常态,和拘禁,差距还是很大的。而动刀的时间,是警察刚走,就更加没有拘禁的时间条件了。
所以,个人认为,本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换而言之,如果在侮辱当时动刀,倒是符合这个前提了。
好吧,退一步说,是有侵害发生,就是于欢要离开,有人推拉阻止他不同意离开。那么,于欢的行为是否是为阻止侵害进行的防卫呢?
从后果看,于欢连轻微伤没有达到,说明对方没有动手打人或者程度很轻,而要脱离没有捆绑,没有工具阻拦,没有严重暴力伤害的“拘禁”,是否有必要用刀扎人,这很重要。
从伤情看,于欢动刀,完全不是为了逼退他人,或者为自保或逃离而挥舞刀具(那应该大多是手臂或者表面划伤),而是非常凶狠的直接四刀伤四人(都是用刀深刺),其中一个还是背对他时被杀伤。
这种情况,只能说,他的目的,就是伤人而已。
同时,这时警察也未走远,附近还有自己的工人,是不是应该用刀呢?
换个类比:你和我有纠纷,我之前狠狠的侮辱了你,现在我要解决纠纷,在路上扯住你不让你走,你是不是可以用刀杀我?
所以,我认为,于欢的行为,也不符合制止侵害的客观逻辑,完全不是正当防卫。
如果于欢在有人侮辱他母亲时,动刀伤了侮辱者,我倒觉得是正当防卫了。
当然,本案中,于欢属于情有可原,受害人过错严重,应该轻判于欢。
当时,面对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后果,如果不是轻判,估计可以上死立即了。无期算不算轻判?
或者二审再轻一点,酌情改个二十年?
但是,就是别扯什么正当防卫。
这个案子,太有代表性,正当防卫本来就是一个司法热点。而高利贷和讨债,又是社会热点。
但是,如果因为舆论炒作的“孝道”,而放宽对本案对正当防卫构成标准的认定,那么第一,是否合法应当充分考虑,第二,是不是以后就按照这个被放宽的标准执行?第三,以前被严格否定掉的疑似正当防卫怎么办?
同时,如果过度的保护于欢,那么,债权人怎么办?好吧,这个案子是高利贷,是黑社会,那么,其他不是高利贷的,不适黑社会的债权人怎么办?
难道连上门堵住“老赖”,拉着“老赖”不让走要还钱,都要承担被刀刺死刺伤的风险?
所谓事出有因,于欢伤人事出有因,有人讨债,也是事出有因。
首先,根据法院判决书,确认案件事实:(为避免争议,对一些判决不很明晰,但有争议的内容,尽力采用对于欢有利的事实)
1、于欢母亲苏某,确实向债权人借了100万,约定了10%的利息,并且没有按照约定还清。
(当然,民法不支持10%的利息,当然,这个借款协议也是双方自己自愿签订的。)
2、当日,杜志浩等人以讨债为由,来到苏某的公司,并在公司门外饮酒烧烤。21点50左右,杜志浩等十多人进入苏某和于欢所在的公司接待室“讨债”,并由严重的侮辱行为。
3、22点10分左右,警察接到报警来到现场,但警察了解情况后又离开到门外,未将于欢母子带离。
4、警察出门后,于欢想出去,被杜等人阻止,于欢于是持刀将数人杀伤,最后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
5、警察闻讯马上返还,控制于欢。
(这个情节可以看出,警察没有走远,应该是刚刚走)
6、死伤的四人,全部是要害中刀,一刀至伤,总共四刀,两个重伤都危及生命,其中一个还是背后中刀。
有了以上事实,我们才好来说,是不是正当防卫。
正当范围的前提是有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事实。本案有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吗?
首先看侮辱行为。很明显,侮辱行为已经结束,警察都来过了,如果伤人是针对侮辱,那么是事后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其次,看非法拘禁。本案有非法拘禁吗?我认为没有。杜等人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苏某和于欢的人身自由,但是,这个离非法拘禁还很远。
事情起因是讨债,无论是否高利贷,毕竟是自己借的钱,你不能不让别人讨债吧?再说在没有法院判决前,就是警察,也不能说这个讨债是不应该的,而债主,更有理由讨债。(讨债的手段后面说)
事发的地点,是苏某自己的公司,公司外面还要员工,还能报警,警察来了也配合调查,不躲不逃 ,说明限制自由的程度不高。我和你有纠纷,我扯着你不让你走让你解决问题,你不能就说我是非法拘禁,可以用刀刺我吧?
事发的时间,从杜某等人进屋到动刀,不到一个小时,这个完全符合纠纷扯皮的常态,和拘禁,差距还是很大的。而动刀的时间,是警察刚走,就更加没有拘禁的时间条件了。
所以,个人认为,本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换而言之,如果在侮辱当时动刀,倒是符合这个前提了。
好吧,退一步说,是有侵害发生,就是于欢要离开,有人推拉阻止他不同意离开。那么,于欢的行为是否是为阻止侵害进行的防卫呢?
从后果看,于欢连轻微伤没有达到,说明对方没有动手打人或者程度很轻,而要脱离没有捆绑,没有工具阻拦,没有严重暴力伤害的“拘禁”,是否有必要用刀扎人,这很重要。
从伤情看,于欢动刀,完全不是为了逼退他人,或者为自保或逃离而挥舞刀具(那应该大多是手臂或者表面划伤),而是非常凶狠的直接四刀伤四人(都是用刀深刺),其中一个还是背对他时被杀伤。
这种情况,只能说,他的目的,就是伤人而已。
同时,这时警察也未走远,附近还有自己的工人,是不是应该用刀呢?
换个类比:你和我有纠纷,我之前狠狠的侮辱了你,现在我要解决纠纷,在路上扯住你不让你走,你是不是可以用刀杀我?
所以,我认为,于欢的行为,也不符合制止侵害的客观逻辑,完全不是正当防卫。
如果于欢在有人侮辱他母亲时,动刀伤了侮辱者,我倒觉得是正当防卫了。
当然,本案中,于欢属于情有可原,受害人过错严重,应该轻判于欢。
当时,面对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后果,如果不是轻判,估计可以上死立即了。无期算不算轻判?
或者二审再轻一点,酌情改个二十年?
但是,就是别扯什么正当防卫。
这个案子,太有代表性,正当防卫本来就是一个司法热点。而高利贷和讨债,又是社会热点。
但是,如果因为舆论炒作的“孝道”,而放宽对本案对正当防卫构成标准的认定,那么第一,是否合法应当充分考虑,第二,是不是以后就按照这个被放宽的标准执行?第三,以前被严格否定掉的疑似正当防卫怎么办?
同时,如果过度的保护于欢,那么,债权人怎么办?好吧,这个案子是高利贷,是黑社会,那么,其他不是高利贷的,不适黑社会的债权人怎么办?
难道连上门堵住“老赖”,拉着“老赖”不让走要还钱,都要承担被刀刺死刺伤的风险?
所谓事出有因,于欢伤人事出有因,有人讨债,也是事出有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