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抚顺吧 关注:14,248贴子:968,886

20170331【杂谈】谈谈法律的问题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因为之前于欢案的讨论,感觉到很多版友对于法律的认识不准确。所以我谈谈关于法律的问题,算是一个小普法,因为水平有限,可能有部分错误欢迎指正。先转个关于于欢案各阶段的法律分析吧,我认为还是比较准确的,因为最近比较忙闲下来我再继续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根据法院判决书,确认案件事实:(为避免争议,对一些判决不很明晰,但有争议的内容,尽力采用对于欢有利的事实)
  1、于欢母亲苏某,确实向债权人借了100万,约定了10%的利息,并且没有按照约定还清。
  (当然,民法不支持10%的利息,当然,这个借款协议也是双方自己自愿签订的。)
  2、当日,杜志浩等人以讨债为由,来到苏某的公司,并在公司门外饮酒烧烤。21点50左右,杜志浩等十多人进入苏某和于欢所在的公司接待室“讨债”,并由严重的侮辱行为。
  3、22点10分左右,警察接到报警来到现场,但警察了解情况后又离开到门外,未将于欢母子带离。
  4、警察出门后,于欢想出去,被杜等人阻止,于欢于是持刀将数人杀伤,最后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
  5、警察闻讯马上返还,控制于欢。
  (这个情节可以看出,警察没有走远,应该是刚刚走)
  6、死伤的四人,全部是要害中刀,一刀至伤,总共四刀,两个重伤都危及生命,其中一个还是背后中刀。
  有了以上事实,我们才好来说,是不是正当防卫。
  正当范围的前提是有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事实。本案有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吗?
  首先看侮辱行为。很明显,侮辱行为已经结束,警察都来过了,如果伤人是针对侮辱,那么是事后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其次,看非法拘禁。本案有非法拘禁吗?我认为没有。杜等人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苏某和于欢的人身自由,但是,这个离非法拘禁还很远。
  事情起因是讨债,无论是否高利贷,毕竟是自己借的钱,你不能不让别人讨债吧?再说在没有法院判决前,就是警察,也不能说这个讨债是不应该的,而债主,更有理由讨债。(讨债的手段后面说)
  事发的地点,是苏某自己的公司,公司外面还要员工,还能报警,警察来了也配合调查,不躲不逃 ,说明限制自由的程度不高。我和你有纠纷,我扯着你不让你走让你解决问题,你不能就说我是非法拘禁,可以用刀刺我吧?
  事发的时间,从杜某等人进屋到动刀,不到一个小时,这个完全符合纠纷扯皮的常态,和拘禁,差距还是很大的。而动刀的时间,是警察刚走,就更加没有拘禁的时间条件了。
  所以,个人认为,本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换而言之,如果在侮辱当时动刀,倒是符合这个前提了。
  好吧,退一步说,是有侵害发生,就是于欢要离开,有人推拉阻止他不同意离开。那么,于欢的行为是否是为阻止侵害进行的防卫呢?
  从后果看,于欢连轻微伤没有达到,说明对方没有动手打人或者程度很轻,而要脱离没有捆绑,没有工具阻拦,没有严重暴力伤害的“拘禁”,是否有必要用刀扎人,这很重要。
  从伤情看,于欢动刀,完全不是为了逼退他人,或者为自保或逃离而挥舞刀具(那应该大多是手臂或者表面划伤),而是非常凶狠的直接四刀伤四人(都是用刀深刺),其中一个还是背对他时被杀伤。
  这种情况,只能说,他的目的,就是伤人而已。
  同时,这时警察也未走远,附近还有自己的工人,是不是应该用刀呢?
  换个类比:你和我有纠纷,我之前狠狠的侮辱了你,现在我要解决纠纷,在路上扯住你不让你走,你是不是可以用刀杀我?
  所以,我认为,于欢的行为,也不符合制止侵害的客观逻辑,完全不是正当防卫。
  如果于欢在有人侮辱他母亲时,动刀伤了侮辱者,我倒觉得是正当防卫了。
  当然,本案中,于欢属于情有可原,受害人过错严重,应该轻判于欢。
  当时,面对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后果,如果不是轻判,估计可以上死立即了。无期算不算轻判?
  或者二审再轻一点,酌情改个二十年?
  但是,就是别扯什么正当防卫。
  这个案子,太有代表性,正当防卫本来就是一个司法热点。而高利贷和讨债,又是社会热点。
  但是,如果因为舆论炒作的“孝道”,而放宽对本案对正当防卫构成标准的认定,那么第一,是否合法应当充分考虑,第二,是不是以后就按照这个被放宽的标准执行?第三,以前被严格否定掉的疑似正当防卫怎么办?
  同时,如果过度的保护于欢,那么,债权人怎么办?好吧,这个案子是高利贷,是黑社会,那么,其他不是高利贷的,不适黑社会的债权人怎么办?
  难道连上门堵住“老赖”,拉着“老赖”不让走要还钱,都要承担被刀刺死刺伤的风险?
  所谓事出有因,于欢伤人事出有因,有人讨债,也是事出有因。


IP属地:辽宁1楼2017-03-31 12:52回复
     “辱母无期案”的谣言、真相与玄机
      2017-03-28 新浪微 韩东言 女法官
      “辱母无期案”,一石冲破水中天,各方神圣纷纷现身显形,传媒江湖,网络舆论一时间好不热闹,东言不仅要问一句,你的高高在上的评论依据可是真实的?建立在谣言基础上的判断,结果一定是错误的,这个道理,各位看官是否知晓?
      一、谣言是很厉害的
      高明的谣言会直刺一个人心灵里最软弱的东西,会让一个人的情绪、道德、正义等因素,统统爆棚,能量被极大激发,表现出更多的非理性。
      早晨吃饭,两个同事热热闹闹的给我讲“辱母无期案”声情并茂,气愤异常,讲到动情处,饭都吃不下了,我装作懵懂无知在倾听,她们讲的是:第一、要债的拿生殖器蹭脸塞嘴要强奸,第二、警察去了也不管转身就走了警匪一家,第三、侮辱你母亲你不生气你不拿刀扎死他?第四、高利贷就是黑社会绑架非法拘禁。
      我安静的吃饭,认真的听,讲完了她们平复了愤怒的情绪后问我,你啥观点?
      我说,你们说的是真是假呀?一个说:媒体报道的还能假?一个说,南方周末报道的。我说哦。
      我跟他们讲了两点。
      1、现在网上由这个案子的判决书,还是看看判决书比较准确,南方周末的报道不准确,因为这篇报道是二审律师帮忙写的为二审服务的,在二审前制造了舆论导向和压力,所以报道很多地方偏颇,尤其是报道失衡。
      2、这个案子有很多谣言,你们记忆深刻的基本都是谣言,因为谣言就是为人定制的,所以人们怎么愤怒谣言怎么说,比如生殖器蹭脸塞嘴,只有这样才能加深辱母的罪行,减轻于欢的罪,并激发起舆论的愤怒,这个案子可能过段时间就平息了,但是阴茎蹭脸塞嘴,你们可能会记着一辈子。为什么说时谣言,因为现场有14个人,他们没有一个人这么说的,包括于欢母子,所以就是假的。
      我没多说,听懂了就是听懂了,装傻的永远不会懂。
      这个案件中有很多谣言,我们判断事实的第一原则就是应该去伪存真。再强调一次,建立在谣言基础上的结论,一定是错误的。这是简单的逻辑。
      二、阴茎蹭脸、塞嘴是谣言。
      这个谣言缘起于南方周末故弄玄虚的暗示和误导:南方周末报道称: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阴茎蹭脸、塞嘴就是从这来的,南方周末还是在玩春秋笔法,其实所谓极端手段并不极端,只是南方为这个简单的行为蒙上了神秘的面纱,让网民无限的联想,并朝极端方面暗示,网民果然上路,谣言不出意料的兴起。
      为什么说这是谣言呢?判决书显示,所有的证人证言做证据:
      1)苏姓(于母)证实:还脱裤子、裤头,露出下身对着我们几个。
      2)刘姓证实:有一个人面对他们两个(苏和于),把裤子脱到了臀部下面。
      3)张姓证实:脱裤子并露出生殖器。
      4)么姓证实:站在茶几北边脱下来裤子,脱到大腿根前了
      5)张姓证实:看见杜志浩把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脱到大腿根,把自己的阴茎露出来对着欠账的女的。
      6)杜脱掉裤子露着下体,马姓当时还劝阻他。
      以上共六人在证词里提到裸露阴茎的事,但无任何一人提到蹭脸塞嘴,因为提到此事的有三方,欠债方,高利贷方和犯罪嫌疑人,尤其是于欢母子没有提到,他们的证词都是吻合的,一致的,所以这个事实可信。
      真相是:由此可证:阴茎蹭脸塞嘴是谣言。
      三、警察随即离开现场是谣言
      事实是,警察就在现场调查了解情况,而不是如南方周末所说的随即离开。南方周末说: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被告人欲离开但被阻止,摸出了一把刀……
      1)民警说完话,随即离开。民警去哪了?这就是南方周末的玄机和春秋笔法,他故意不说警察还在现场,也不说警察只换了一个场景而已,他们这样表达,完成警察不负责任的暗示和渎职的误导。
      2)警察并不是出完警回派出所了,而是从屋里出来,到院里调查了解情况,血案时这个时候发生,而且是瞬间发生,当时的情况是,警察迅速回到房间,控制住嫌疑人。
      3)于欢母亲证实:民警到门厅外边问怎么回事,凶案,110民警听到动静又回到接待室,可见民警就在附近,根本不是离开,更不是随即离开。
      4)马金栋证实:派出所民警到来后,我和于秀荣跟派出所民警说情况,这时听见办公室里有人喊,攮人了。
      5)于欢证实:派出所的民警到了,派出所的人说,别打架,之后就去外面了解情况了。
      6)可见,多人证实,当时警察正在工作,而不是如南方周末所说,随即离开。
      7)监控录像显示,警察就在现场。
      8)南方周末这样使用春秋笔法,就是要把此案的矛头首当其冲的引向警方,从目前的舆论反馈看,也确实如此。在这点上,南方周末比新京报聪明,他使用的是春秋笔法,用的是暗示和误导,反正大火烧向警察,这目的也就达到了。
      客观说,本案警察现场的处置是有问题的,他们应该做的,是第一时间把两伙冲突的人群分割开,避免现场冲突,然后再去调查了解情况。只是他们也没想到,可能顶多是治安案件的一起报案,瞬间变成恶性刑事案件。
      真相是:案发时警察正在现场调查,多人为证,包括于欢母子证言,且本案警察是第一时间控制了犯罪嫌疑人于欢。
      四、媒体称于欢母亲被凌辱的真相是什么?
      南方周末在这个问题上,说谎了!南方周末说,长达一个小时的凌辱,于欢母子失去人身自由。
      真相必然要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任何明示和暗示都不是客观方法,而谣言也是媒体正义良知的缺失,新闻伦理的缺失。
      1)实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实际于欢母子被凌辱控制23分钟左右,根本不是长达一个小时。
      证据是:证人证言,监控录像。
      16时许,十余人要债
      19时许,杜志浩到现场,喝酒。
      21点50分许,到一楼接待室要款。
      22点13分许,民警到现场。
      22点17分许,民警出办公室
      22点21分许,民警返回办公室
      血案发生在17到21分之间。
      到警察出现为止,实际于欢母子被控制凌辱时间23分钟左右。
      2、讨债期间有哪些细节?
      1)晚上8点左右,于欢母子与同事去公司伙房吃饭。大约一个小时。讨债人在屋外守着。
      2)双方互骂,对方有一女子。
      3)跟随,于欢证言,我和妈妈到哪,他们都跟着,我们吃饭他们在外面外面守着。骂人。
      4)其他证人也说,只跟随,无殴打,有骂人。
      5)以上可见,于欢母子在21点50分之前,遭遇的是跟随讨债,他们有行动自由,只是被跟随。
      3、那23分钟里,于欢母亲遭遇了什么?
      1、骂人
      2、拿鞋让闻,被打掉。
      3、露阴,被同行人劝阻。
      4、舆论极力的放大了第三点,并用造谣的方法传播,阴茎蹭脸和塞嘴。而媒体故意在此处做了设计,用极端手段一词暗示和误导网民,图一。而闻鞋,露阴,并不是持续进行的,只是短暂行为而已。
      5、房间里一共多少人?讨债方11人,于欢母子职工3人。三女。
      真相是:被控23分钟,露阴时当着13人的面而被及时制止


    IP属地:辽宁2楼2017-03-31 12:55
    回复
       五、辱母无期案南方周末新闻出台内幕
        据此案的二审辩护律师发微博和照片透露,这篇报道时他帮助南方周末记者完成的,所以这篇报道的诸多问题我们就迎刃而解了,也解答了为什么报道通篇是二审上诉状的味道。
        律师眼中只有当事人的利益,他屏蔽掉所有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这或许是一个好律师,但,作为记者来说,这样做绝不是一个好记者,这就是于欢案中的二审律师和南方周末王记者,看到这张照片,我深深同情王记者,有种被出卖的感觉,对于记者忌讳泄密,对于律师,这是炫耀资本。
        1、南方周末这篇报道,出现诸多有违新闻职业操守行为,各种偏袒的言论,各种套路,片面炒作一个案件,原因终于找到了。
        2、原来记者和南方周末媒体当了二审律师的马前卒狗腿子。真替南方周末汗颜。
        3、怪不得南方周末这篇新闻简直成了二审的辩护词,原来如此!
        4、感谢律师说明真相,什么都想到了,就是没想到南方周末这么干!原来觉得他们也是有几根骨头的,可惜死于名利。
        六、面对高利贷者,于欢妈妈时羊还是另一只狼,于欢妈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南方周末报道:警方对吴学占涉黑团伙介入调查。苏银霞则另因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也被警察带走。
        1、南方周末在新闻中有一句话特别容易被读者忽视,但是看来却是极有味道的一句话,于欢的母亲也涉案了,罪名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警方带走调查。
        2、南方周末只写了一句话,这是有违常理的,因为这个信息跟于欢故意伤害案密切相关,而且这句话可能也是破解本案的关键密码,任何一个有新闻敏感性的媒体和记者都不会放过这个线索,这本身可能又是一个大新闻,但南方周末错过了,非常遗憾的错过了,这是为什么?
        3、于欢母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是与高利贷一方是有关联的,一方是吸收,另一方是借贷,是顺理成章的,按说南方周末应该顺着这个线索,采访一下于欢母亲与高利贷老板的关系,也许就会告诉我们于欢杀人血案背后的一些事情。南方周末也可以告诉我们,他们两个人的高利贷纠纷是否实际也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这笔高利贷是否也为非法吸收的存款?只不过于欢母亲遇到了更牛逼的高利贷老板而已,一个涉嫌犯罪的人遇到了一个涉嫌黑社会的犯罪而已。
        4、这些,南方周末都应该去调查,但他们第一不会去调查,第二即使有调查结果,也不会发布,因为任何一个新闻想要表达的动机,目的,价值导向是确定的,那么,他们选材一定是围绕这些中心思想来进行,任何干扰主题的内容都会被删掉。
        5、如果报道了于欢母亲的这些问题,那么结果可想而知,网民对此案的愤怒就会大为减弱,本案舆情会大为降温,因为网民就会理解,这个案子不过是黑吃黑,狗咬狗而已,不报道于欢母亲问题,那么造成的暗示和误导就是黑吃白,狗咬人,于是网民愤怒了。
        七、于欢母亲:他想强奸我,真相是什么?
        套路,又要玩套路,剧情越来越好玩了。
        2、于欢母亲写了一份陈情书,不知是谁指导的,写出了惊人之语:他想强奸我!
        3、我猜这些言论是和二审有关,可是她忘了自己的一审证言:露阴对着我们几个。强奸强奸强奸,怎么没有?要真想强奸,那可以救亲儿子的命呀!
        4、一审律师是很厚到的,或者说是明智的,现场那么多人,14人呀,他们都眼睛瞎了?多人证言并无强奸。
        5、于欢的证言:脱掉裤子,漏出下体。
        强奸在哪了?亲儿子的证言可信吧!
        6、强奸的意义是什么?如果本案是强奸情节,于欢杀人无罪。
        7、可惜了,导演是个250,演员的演技更差,只为这出闹剧增加了一个笑料而已。
        八、本案的一些法律常识
        正当防卫不能按照概念和法条机械的理解,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有两个最为关键要素:第一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第二是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1、简单理解,就是不能遭受侵害的反击就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要在不法侵害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才可,别人骂了几句,打了几个嘴巴,你去杀人,肯定不是正当防卫。2、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要追究责任。3、对杀人,强奸等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不承担法律责任。
        2、于欢母亲受到凌辱的性质
        媒体报道的挺玄,尤其是玩了春秋笔法,导致凌辱的谣言盛行,比如阴茎蹭脸和塞嘴。事实上,根据证人证言,包括于欢母亲和于欢本人的供词,所说的受辱主要有这么几项:第一辱骂,第二让其闻于欢的鞋,第三露阴茎,这几个凌辱,辱骂是持续的,而闻鞋被打掉,露阴茎被同来讨债的阻止,并非持续进行。
        看这几个媒体描述的凌辱,充其量是治安违法,这时候对他们使用暴力,导致一人死亡,两人二级重伤,一人轻伤,完全无与正当防卫无关,当然也不是防卫过当,法院判决是故意伤害,实际罪名定性已经留情了,按照受害人律师说法,结合于欢口供和犯罪结果,本案定故意杀人,也没啥不妥。
        3、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
        于欢杀人时的状态是,第一警察在现场,第二,当时没有不法侵害。这也就是法院判决所说的不具有正当防卫的紧迫性,防卫并非正在进行时的不法侵害,所以不构成正当防卫,这是法院判决的第二个依据。
        4、目前舆论盛行的阴茎蹭脸塞嘴,也是有套路的,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如果阴茎蹭脸和塞嘴,这个行为已经构成强制猥亵罪,那么这就是不法侵害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一死两重伤一轻伤的后果,超出必要的限度,法院可判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名量刑,不会超过三年有期徒刑。可以,这是在谣言基础上的分析,毫无意义。
        5、再说一个正当防卫的情节,如果当时现场讨债人性侵,那么法律规定,对于强奸案的正当防卫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于欢在此情况下的杀人没有法律责任。法律问题,绝不是网民的狂欢,不是道德高度下的民意,不是谣言基础上的分析,最终本案还是要回归法律,好在双方都已经上诉,二审相信很多事实会真相大白,现在于欢的律师趾高气扬很有气场,被害方的律师也该大胆发声,勇敢表达,用证据说话,至少那两个重伤者是比较无辜的。
        九、判决书上有真相,新闻里面有玄机
        一审判决书上的信息,准确度和真实性要超过南方周末新闻很多很多。南方周末在二审律师帮助下完成的新闻,其准确性是大打折扣的,还是希望大家仔细看完判决书,尤其是证人证言,然后对照南方周末的新闻,你就会看出猫腻了,这就是所说的:内行看门道!
        我一直呼吁网民静下心来,看一审的判决书,判决书上的信息,是经过调查质证的,是经过多方会审的,是能看出真伪的,而有些媒体报道不可信,因为立场、倾向、方法和利益,比如,南方周末这篇报道,明显是为二审律师站台和做舆论导向的,所以有谣言很偏颇不可信。应该去除谣言,还原事实。


      IP属地:辽宁3楼2017-03-31 12:57
      回复
        以上两个帖子都以时间为单位还原了当时发生了什么,这样才能更清楚的了解了什么,而不是只用文学化的估算来认为发生了什么,法律是相对精确的问题,而不是估算。


        IP属地:辽宁4楼2017-03-31 13:01
        回复
          首先是是不是非法拘禁,楼主强调的时间无关,难道被黑社会非法拘禁1个多小时的殴打、凌辱、攻击还不够么?
          非法拘禁的24小时时间限制,只针对第一种状况,其他状况下没有时间限制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7-03-31 13:24
          收起回复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7-03-31 13:29
            收起回复
              非法拘禁一直在进行,与警察来了,非法拘禁就结束了么?没有,正因为他们一直控制当事人三人,并且报警的不是当事人,而是其他员工,并且报警后被黑社会人员没收手机查看,1楼内容本身在颠倒黑白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7-03-31 13:36
              收起回复
                1楼混淆是非,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伤害,而不是后果不算轻微伤,没有工具就不是非法拘禁?11名黑社会人员面对3个普通人需要工具么,殴打侮辱攻击没?这叫闹着玩么?
                非法拘禁与拘禁地点和警察在不在有关么?正因为警察的漠视、没有隔离解救才造成事态升级,让于欢看不到希望,助长了黑社会的嚣张气焰,警察不作为离开是导火索
                于欢符合正当防卫,在1:11状况下,还被楼主要求同样用手还击才算正当防卫,请楼主拿出法律依据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7-03-31 13:46
                回复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17-03-31 13:53
                  回复
                    根据地《刑法》第239条,如果行为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含高利贷),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并且以伤害(殴打侮辱)威胁的,宜判绑架罪,并且同时还控制一名没有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人为人质的,判决绑架罪
                    于欢案符合绑架罪条件,于欢拥有行使无限防卫权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17-03-31 14:43
                    收起回复
                      你俩真逗


                      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17-03-31 14:45
                      收起回复
                        从本案的分析受益匪浅啊,尤其是对舆论的认知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17-03-31 19:10
                        回复
                          117楼
                          于欢“辱母”伤害案中,警察的做法正确吗?
                          在此,我只做知识普及。
                          先说明,正是某些无良媒体,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大部分群众对这些知识的不熟悉,故意误导,才让很多人产生误会,他们就是想用这种误会,制造“民怨沸腾”的表象,以达到某些目的。
                          一、警察出警(指接电话报警出警),需要先看有无正在发生的危险行为,尽力避免发生现行伤害。
                          在这个问题上,有人意图误导大家认为:警察出警应该“马上制止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这是非常有迷惑性的,难道警察不应该制止正在发的犯罪行为吗?表面看,这没毛病啊。
                          但是请注意:
                          1、犯罪的确认,是一个非常复杂事情,有的犯罪一眼就明,比如当场杀人,有的犯罪确不可能马上认定,比如于欢案可能存在的的非法拘禁。
                          法院尚需各种程序各种证据来认定是否犯罪,于欢案的非法拘禁到现在还有争论,你让刚到场的警察马上判断有无“非法拘禁”犯罪,确定应该把人带离,你以为警察是上帝还是如来佛祖还是安拉?
                          这样的误导,目的很恶毒:要让人认为警察和犯罪分子勾结,或者不作为,对犯罪视而不见。
                          其实,警察应该做的是,尽力制止正在发生的现行伤害,这叫控制事态。至于其他可能涉及犯罪的问题,应该按程序逐步处理。
                          这就是警察在现场要求的:“不许打架”。
                          至于之前发生过的侮辱行为,可能存在的非法拘禁,需要按程序处理,不是警察马上就能处理的。已经发生侮辱,过后该民该刑按程序,可能存在的非法拘禁,该带离该抓人,了解了情况再说。
                          至于程序,我们后面继续说。
                          二、警察出警的基本程序是:控制事态、了解情况、进行登记、初步处置、依法处理。
                          控制事态前面说过了,然后,在这个问题上,有人故意误导大家忽略了解情况和进行登记两个步骤,直接去说处理。
                          于欢案中,报警人是于母公司的工人,当时该工人在室外,警察在室内了解情况后,向报警人了解情况,登记报警人是必须的步骤,不了解,不登记,回去都交不了案的(程序必须,就是出警后一定要按程序有个结果报回去备案)。
                          基于此,我绝对相信,当时警察没有要离开,只是出门向报警人了解情况去了。
                          再说,不了解情况,就凭于欢一方单方面说法,警察就要认定非法拘禁还是就要认定强制猥亵?
                          这样的误导,目的更恶毒:要把尚在现场了解情况的警察,说成不管不顾,径自离去。
                          不这样误导,就不能归责给警察,不能说于欢是“迫于无奈”了。
                          这个误导,是整个事件“带风向”的核心步骤。
                          三、警察不能干预债务纠纷,高利贷也不行。于欢如果不伤人,初步处置,最多是带双方回派出所调解。
                          在这里,有人意图误导大家认为,高利贷这种行为,就是黑社会行为,警察应该管,应该把于欢母子带走,或者把讨债的驱散。
                          其实,警察不能干预债务纠纷,这很好理解,警察即不能帮人要债,也不能帮人逃债。哪怕是高利贷,没有法院判决,警察也不能干预。
                          顺便普及:法院程序,除了债主一方可以提起,就是起诉要钱,欠债一方也可以提起,就是起诉确认债务无效。大家说高利贷不会去起诉,那么,于母去起诉确认债务无效了吗?她自己都不去,警察来了,你让警察判断这是高利贷,讨债的应该被驱散?
                          对于讨债要债,警察能做的,就是保证不要出现犯罪,处理之前已经出现的犯罪,但是绝对不能帮助债务人躲避债权人。
                          这种事情,警察如果判断双方有矛盾升级的风险,而且双方自愿(你不自愿也只能威慑下,不能抓),就带到派出所调解。
                          如果警察判断没有矛盾升级的风险,或者有一方坚决不愿意,警察也就只能当场调解,告知不能各种违法,仅此而已。
                          毕竟我们的警力,没有多到所有纠纷现场,都可以常驻的。
                          这就是警察说的“讨债可以,不准打架”。
                          四、对于于欢案的“侮辱”、“非法拘禁”,警察不可能当场确认和处理。
                          有人意图误导大家认为:“侮辱”很严重,警察应该马上处理,不处理,于欢就可以暴起伤人了。
                          有人意图误导大家认为:“非法拘禁”很严重,警察应该马上处理,不处理,于欢也就可以暴起伤人了。
                          实际呢?于欢自己说,“侮辱”是指,脱了自己的鞋给母亲闻,(请注意:结果是被于母打飞了),还指杜脱裤子露JJ,(请注意,结果是被其他套在的劝阻,没有什么把JJ放脸上等等情节)。
                          这种“侮辱”,最多治安处罚,没有立刻发生的危险性,你让警察现场如何马上处理?
                          至于“非法拘禁”,不说是否构成,就说,警察都还没走,有没捆没绑,就算“拘禁”,也要等警察了解完情况再说吧?
                          这个误导,这是这次事件“带风向”的另一个重要步骤。
                          其目的很直接:给于欢伤人找个好的理由。让人觉得他不能不伤人了。
                          其实,“侮辱”是,你无动于衷,过后了,你说你孝顺?
                          其实,警察让双方不要打架,大家别动,这黑社会的都听警察的话没动,你向外冲,别人空手拦你,就算空手打你,你就动刀子把几个人向死里扎,你让我说什么呢?
                          无论于欢是因为误会警察要走了才动手,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15楼2017-03-31 20:07
                          回复
                            还是明知警察没走还动手,都是他先动的啊。
                            五、任何事情都有个合理性,任何防卫,都有一个“尺度”。
                            有人意图误导大家:于欢面对十多个人,不用刀子杀人,就防卫不了了,就有很大危险了,是这样吗?
                            真实情况是:在场的除了于欢母子,还有于母公司的工人,这可不是小公司,这可是在于母的“主场”。
                            真实情况是:在场的讨债人,除了脱裤子那个行为有点过分,其他人之前没有打人(至少没有看出有什么严重的伤害行为,算是最后的冲突,于欢连轻微伤都没有),还劝阻了脱裤子的过分行为。
                            而于欢的行为呢?
                            真实情况是:警察出门,无论他怎么想的,是他先意图冲出去,跳起来才导致激烈冲突的发生。
                            真实情况是:讨债的只是不准他走,严重点说,推打拖拉让他坐回去,没有严重伤害(我们看结果)
                            真实情况是:于欢用刀伤了四个人,每人就一刀,但是全部是要害,直接一死两重伤一个轻伤。这个程度,和讨债一方的行为,成比例吗?
                            正是情况是:于欢重伤的其中一个人,是背后中刀,背后中刀,这能算“防卫”?
                            其实,于欢的行为,和很多为一点冲突,就无尺度伤人的混混,只有程度,而没有本质区别。
                            这样误导的意图,除了为于欢找借口,简直就是唯恐我们的社会不乱了。
                            任何事情都有个分寸,有个尺度,超过了这个尺度,你就要接受惩罚。
                            这么说吧,任何人,都有被别人认为该死的时候,或者有人现在就认为我说这些事该死的,那么,你能来杀了我而不受惩罚吗?
                            “带风向”,不可避免,避免如何被“带风向”,需要我们自己多动脑子。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16楼2017-03-31 20:09
                            收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