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北系某单位职工,某日搭乘地铁上班途中,因其急于冲入即将关闭的地铁车厢,导致其被站台安全屏蔽门夹伤(后经诊断为轻微骨裂)。
司马北当即向站点公安报警,民警到场作了记录。
伤愈后,司马北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争议焦点】
本案之焦点为,该起事故是否属于上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各方意见】
司马北认为,其上班途中在地铁站台受伤的事实客观真实,有接警记录为证,故其受伤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范畴,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企业认为,接警记录仅能证明司马北受伤的事实,但无法对其所受伤害的事故性质作出认定,既无法证明其受到的是轨道交通事故伤害,又无法认定司马北有无责任,故不应认定其为工伤。
【最终结果】
人社部门收到司马北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走访了地铁公司及轨交警方。
地铁公司表示,司马北的受伤经过属实,地铁方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大的责任,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轨交警方表示,该起事件为客伤事件,不属于轨交警方受理范畴,不符合警方立案标准。
经过调查,人社部门最终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司马北当即向站点公安报警,民警到场作了记录。
伤愈后,司马北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争议焦点】
本案之焦点为,该起事故是否属于上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各方意见】
司马北认为,其上班途中在地铁站台受伤的事实客观真实,有接警记录为证,故其受伤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范畴,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企业认为,接警记录仅能证明司马北受伤的事实,但无法对其所受伤害的事故性质作出认定,既无法证明其受到的是轨道交通事故伤害,又无法认定司马北有无责任,故不应认定其为工伤。
【最终结果】
人社部门收到司马北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走访了地铁公司及轨交警方。
地铁公司表示,司马北的受伤经过属实,地铁方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大的责任,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轨交警方表示,该起事件为客伤事件,不属于轨交警方受理范畴,不符合警方立案标准。
经过调查,人社部门最终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