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县职工住房(租金)补贴和逐月住房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我县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差额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二、计发基数
住房(租金)补贴计发基数按照以下口径计算:
1、机关在职工作人员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在职工作人员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2、离退休人员包括离退休费数额。
三、发放比例
1.老职工(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和离退休职工住房(租金)补贴比例按照15%实施;
2.新职工(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比例按照22%实施。
四、执行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2016年度补发数额以调资后的2016年10月份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五、发放方式
住房(租金)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其中在职人员住房(租金)补贴由所在单位发放,离退休人员住房(租金)补贴由人社部门发放。
一、发放对象
我县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差额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二、计发基数
住房(租金)补贴计发基数按照以下口径计算:
1、机关在职工作人员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在职工作人员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2、离退休人员包括离退休费数额。
三、发放比例
1.老职工(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和离退休职工住房(租金)补贴比例按照15%实施;
2.新职工(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比例按照22%实施。
四、执行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2016年度补发数额以调资后的2016年10月份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五、发放方式
住房(租金)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其中在职人员住房(租金)补贴由所在单位发放,离退休人员住房(租金)补贴由人社部门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