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在住所内遭面具男强奸,两天后,犯罪嫌疑人落网,令人大跌眼镜的是,犯罪嫌疑人竟是受害者的丈夫。18日上午,这起离奇的强奸案就发生在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目前,贵州籍男子邵某涉嫌强奸,已被刑拘。他交代,老婆常与陌生人聊微信、QQ,他怀疑老婆有外遇,要给老婆一个教训。
邵某的老婆阿燕(化名)今年36岁,与邵某一起在东园镇某工厂上班,夫妻都住在员工宿舍。18日早上,邵某去上班,阿燕轮休。早上9时许,阿燕正在宿舍里洗菜,一名戴着人皮面具的男子突然出现,持刀威逼阿燕,先是抢走了阿燕身上仅有的35元钱,然后绑住阿燕手脚,将其强奸。
歹徒离开后,阿燕打电话给丈夫,丈夫一直不接,在工友陪伴下,她到派出所报了警。警方调查时发现,老婆被强奸后,邵某出奇镇定。随后,警方还了解到,案发前一个小时左右,一男子曾在附近超市买了把水果刀,从体形外貌上看,可以确定是邵某。12月20日,邵某被传唤至派出所,经审讯,邵某承认,那天的面具男就是他本人。
邵某交代,今年他发现老婆常与陌生人聊微信、QQ,还有意避开他,这让他怀疑老婆可能有外遇了。今年9月,为寻找妻子“出轨”的证据,邵某在网上买了一副人皮面具,偷偷跟踪老婆,不过没有找到什么证据。
邵某说,之所以强奸老婆,就是要给老婆一个教训,让她知道,如果出去随便与网友见面,很可能就是这个下场。
两起“婚内强奸” 两个判决结果
婚内强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有特指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存在不存在强奸,“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在理论界、司法界一直争议很大。近年来多有个案,而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亦多有分歧。以下为两个判决案例:
2010年,佛山顺德区法院审理一起婚内强奸案,夫妻双方已经长期分居,在一次争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行为。最终,被指控强奸妻子的李某,最终被法院一审宣判无罪。法院指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丈夫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主审法官指出,只有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可视为双方已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结束,夫妻关系已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处罚才符合法理和情理。
另一起案例为王卫明案。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他们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感情破裂。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期间,王卫明至钱某处拿东西,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邵某的老婆阿燕(化名)今年36岁,与邵某一起在东园镇某工厂上班,夫妻都住在员工宿舍。18日早上,邵某去上班,阿燕轮休。早上9时许,阿燕正在宿舍里洗菜,一名戴着人皮面具的男子突然出现,持刀威逼阿燕,先是抢走了阿燕身上仅有的35元钱,然后绑住阿燕手脚,将其强奸。
歹徒离开后,阿燕打电话给丈夫,丈夫一直不接,在工友陪伴下,她到派出所报了警。警方调查时发现,老婆被强奸后,邵某出奇镇定。随后,警方还了解到,案发前一个小时左右,一男子曾在附近超市买了把水果刀,从体形外貌上看,可以确定是邵某。12月20日,邵某被传唤至派出所,经审讯,邵某承认,那天的面具男就是他本人。
邵某交代,今年他发现老婆常与陌生人聊微信、QQ,还有意避开他,这让他怀疑老婆可能有外遇了。今年9月,为寻找妻子“出轨”的证据,邵某在网上买了一副人皮面具,偷偷跟踪老婆,不过没有找到什么证据。
邵某说,之所以强奸老婆,就是要给老婆一个教训,让她知道,如果出去随便与网友见面,很可能就是这个下场。
两起“婚内强奸” 两个判决结果
婚内强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有特指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存在不存在强奸,“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在理论界、司法界一直争议很大。近年来多有个案,而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亦多有分歧。以下为两个判决案例:
2010年,佛山顺德区法院审理一起婚内强奸案,夫妻双方已经长期分居,在一次争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行为。最终,被指控强奸妻子的李某,最终被法院一审宣判无罪。法院指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丈夫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主审法官指出,只有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可视为双方已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结束,夫妻关系已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处罚才符合法理和情理。
另一起案例为王卫明案。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他们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感情破裂。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期间,王卫明至钱某处拿东西,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