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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林湾:紫林湾开发商日晔兴房地产公司山东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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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字〔2016〕7号
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字〔2016〕7号
当 事 人:石家庄市日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
分公司;
住 所:平阴县榆山街道北山东社区;
负 责 人:李相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582207553T;
经营范围:受公司委托从事公司相关业务。
2015年11月30日,我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当事人就其开发的腾跃苑小区项目在向消费者交房过程中附加不合理条件。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于2015年12月2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1月22日通过向购房消费者发放《入住通知书》、《交房结算表》的形式,就其开发的腾跃苑小区B18、B19、B20号住宅楼通知购房消费者交房,限定消费者需缴纳含有“代收契税”、“代收公共维修基金”、“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等价格不等的费用方可交房,否则消费者无法收房。当事人未因上述行为获利。
当事人在向消费者销售其开发的商品房过程中,与消费者签订其自制内容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该合同关于产权登记拟定格式条款如下“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095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不能再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6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退还给买受人。2、买受人不退房,出售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当事人未因上述行为获利。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证据一:投诉材料(含《交房结算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以《交房结算表》形式在交房过程中要求消费者缴纳费用的事实;
证据二:2015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及我局向当事人制发《询问通知书》的事实;
证据三: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接受我局询问的事实;
证据四:2015年12月1日,执法人员对消费者展召波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以《入住通知书》、《交房结算表》形式在交房过程中要求消费者缴纳费用否则不予交房的事实;
证据五:消费者展召波提供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复印件、《商品房补充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消费者展召波自当事人处购买商品房的事实及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含有排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格式条款的事实;
证据六:消费者展召波向我局提供的《入住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交房过程中向消费者发放《入住通知书》的事实及《入住通知书》内容。
证据七:消费者展召波向我局提供的缴费凭证复印件共四页,证明消费者向当事人缴纳相关费用的事实;
证据八:2015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靳永镇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当事人以《入住通知书》、《交房结算表》形式在交房过程中要求消费者缴纳费用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靳永镇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靳永镇的身份及其受委托接受调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证据提供人、证据提取人、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盖章认可。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及证据,2016年3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告字[2016]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附加其他条件。当事人向消费者交房过程中,要求消费者缴纳的“代收契税”、“代收公共维修基金”、“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等费用作为向消费者交房的必须条件,违背了消费者意愿,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不得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附加其他条件。提供可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的规定,构成了擅自附加其他条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排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办理产权登记规定如下“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办理产权登记规定如“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当事人使用其自制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中通过格式条款的形式将相关期限延长至1095天,排除了自己在法定期限内配合消费者办理登记手续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之规定,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排除自己法定责任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在向消费者交房过程中擅自附加其他条件的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四)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附加条件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对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排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违法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两项罚款共计12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装备科(地址:平阴县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并到平阴县内工商银行代收罚款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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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6-10-31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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