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的收入证明不符合银行按揭贷款要求,导致按揭款迟迟未发放,开发商起诉至法院。听上去这事是开发商占理,但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败诉,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例:
收入证明不符合按揭贷款要求
违约责任由谁承担
2013年初,生意人周女士与其丈夫汪先生共同购买了临安锦城街道钱王文化广场锦玉园5幢104~204号营业用房,总房款8310226元。
同年1月23日,双方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月底前付清5成左右的购房款,共计4310226元,余下的400万元房款则以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
按照常规的购房流程,签订完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商为避免日后纠纷,会与买家额外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里列明相关细节条款。补充协议中,汪先生签了名并按了指印,周女士虽然也签了名,但漏了名字中最后一个字,且未按指印便将补充协议交给置业顾问,当时置业顾问未发现其签名不全。
整个购房过程很顺利,签订完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周女士与汪先生支付了五成购房款,也到开发商指定的浦发银行处填写贷款申请表、递交贷款申请资料。
但银行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周女士与汪先生收入证明上填写的收入金额不符合该银行按揭贷款的条件,要求他们再提供其他资料做佐证,但没有得到他们的回应。由于迟迟收不到银行的按揭贷款,2013年底开发商向周女士与汪先生快递了催款函及交房通知书。
2014年7月,开发商向法院起诉,要求周女士与汪先生支付余下的400万元购房款,并承担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共计859200元。
开发商认为,买家周女士为临安某电子企业股东,享有股权及分红收益,有能力履行购房合同约定,但却拖延履行按揭贷款的义务,并怀疑两人申报的收入金额与实际不符导致银行无法发放按揭贷款。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违约责任应由买家两人承担。
法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根据浦发银行贷款受理中心职员的调查笔录显示,周女士与汪先生的按揭贷款是由置业顾问陪同办理的,包括提交贷款所需要的资料及办理相关手续。开发商方面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周女士与汪先生的收入证明存在虚假,仅凭公司的出资人及股份凭证,可信度不足。
至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由于周女士签名不完整加上未加盖指印,补充协议内容并不产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一方败诉。
律师点评:
购房违约责任无法认定时
买家可申请退房
胡增冬: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因购房者个人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开发商可以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但若是不能明确违约责任归属于购房者还是开发商时,购房者亦可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应将收到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上述案例中,不能顺利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主要原因是买家提供的收入证明不符合银行贷款要求,并非买家提供不符合实际的收入证明。同时,周女士不完整的签名让补充协议在法律上失去效力,《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归属购房者还是开发商无法明确。因而,开发商不能要求买家二人承担未付款的责任,而应该相互协商,余下的400万元购房款应如何支付及支付的时间;或者将已经收取的首付款本金及利息返还给周女士、汪先生。
看着最近这房价,是不是又该感叹,涨的太快,又买不起了,买房还是得趁早哇。不管怎么样,买房,一定要慎重考虑,多看、多选、多比较,从“地段、交通、环境、周边配套、户型、开发商、价格等方面”综合考虑,然后再决定到底买哪个。所以一切得先从看房开始,通过房品汇APP看房,有各种看房买房的优惠活动,让你在买房的“看”“选”“比”“买”的整个过程得心应手,更快买到最理想的房子。
本文转载自:http://hznews.hangzhou.com.cn/shehui/content/2016-08/25/content_6278345.htm
案例:
收入证明不符合按揭贷款要求
违约责任由谁承担
2013年初,生意人周女士与其丈夫汪先生共同购买了临安锦城街道钱王文化广场锦玉园5幢104~204号营业用房,总房款8310226元。
同年1月23日,双方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月底前付清5成左右的购房款,共计4310226元,余下的400万元房款则以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
按照常规的购房流程,签订完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商为避免日后纠纷,会与买家额外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里列明相关细节条款。补充协议中,汪先生签了名并按了指印,周女士虽然也签了名,但漏了名字中最后一个字,且未按指印便将补充协议交给置业顾问,当时置业顾问未发现其签名不全。
整个购房过程很顺利,签订完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周女士与汪先生支付了五成购房款,也到开发商指定的浦发银行处填写贷款申请表、递交贷款申请资料。
但银行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周女士与汪先生收入证明上填写的收入金额不符合该银行按揭贷款的条件,要求他们再提供其他资料做佐证,但没有得到他们的回应。由于迟迟收不到银行的按揭贷款,2013年底开发商向周女士与汪先生快递了催款函及交房通知书。
2014年7月,开发商向法院起诉,要求周女士与汪先生支付余下的400万元购房款,并承担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共计859200元。
开发商认为,买家周女士为临安某电子企业股东,享有股权及分红收益,有能力履行购房合同约定,但却拖延履行按揭贷款的义务,并怀疑两人申报的收入金额与实际不符导致银行无法发放按揭贷款。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违约责任应由买家两人承担。
法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根据浦发银行贷款受理中心职员的调查笔录显示,周女士与汪先生的按揭贷款是由置业顾问陪同办理的,包括提交贷款所需要的资料及办理相关手续。开发商方面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周女士与汪先生的收入证明存在虚假,仅凭公司的出资人及股份凭证,可信度不足。
至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由于周女士签名不完整加上未加盖指印,补充协议内容并不产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一方败诉。
律师点评:
购房违约责任无法认定时
买家可申请退房
胡增冬: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因购房者个人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开发商可以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但若是不能明确违约责任归属于购房者还是开发商时,购房者亦可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应将收到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上述案例中,不能顺利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主要原因是买家提供的收入证明不符合银行贷款要求,并非买家提供不符合实际的收入证明。同时,周女士不完整的签名让补充协议在法律上失去效力,《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归属购房者还是开发商无法明确。因而,开发商不能要求买家二人承担未付款的责任,而应该相互协商,余下的400万元购房款应如何支付及支付的时间;或者将已经收取的首付款本金及利息返还给周女士、汪先生。
看着最近这房价,是不是又该感叹,涨的太快,又买不起了,买房还是得趁早哇。不管怎么样,买房,一定要慎重考虑,多看、多选、多比较,从“地段、交通、环境、周边配套、户型、开发商、价格等方面”综合考虑,然后再决定到底买哪个。所以一切得先从看房开始,通过房品汇APP看房,有各种看房买房的优惠活动,让你在买房的“看”“选”“比”“买”的整个过程得心应手,更快买到最理想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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