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消灭狂犬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证工作、生产、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家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县农委、卫计委、公安局就规范犬类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1、各镇区(街道、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2、凡养犬者,都必须接受对犬的免疫注射。注射狂犬病疫苗后,由畜牧兽医站及有关部门发给《家犬免疫证》,并在犬身作统一标记。
3、凡被犬咬、抓伤的,应及时到医院处置,并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狂犬病疫苗,以防狂犬病发生。
4、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一律视为野犬,广大群众都有权捕杀,不负任何责任。犬如伤人,追查犬主。犬主应负被咬、抓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5、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按照故意伤害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各镇区(街道、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2、凡养犬者,都必须接受对犬的免疫注射。注射狂犬病疫苗后,由畜牧兽医站及有关部门发给《家犬免疫证》,并在犬身作统一标记。
3、凡被犬咬、抓伤的,应及时到医院处置,并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狂犬病疫苗,以防狂犬病发生。
4、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一律视为野犬,广大群众都有权捕杀,不负任何责任。犬如伤人,追查犬主。犬主应负被咬、抓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5、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按照故意伤害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