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邢伯非狐庸
《春秋左传词典》八画有“屈狐庸”条,云:“屈巫之子。参‘狐庸’、‘邢伯’、‘邢侯’。”又有“狐庸”条,云:“屈巫之子。参‘邢伯’、‘邢侯’、‘屈狐庸’。”七画有“邢伯”条,云:“晋臣。参‘邢侯’、‘屈狐庸’、‘狐庸’。”又有“邢侯”条,云:“即邢伯。”(按:既为一人,又词头相同,依《词典》体例,当合一条“邢伯 邢侯”。)
是《词典》以屈狐庸与邢伯为一人,是申公巫臣之子。
《集解》本《人名索引》亦以为一人。然俱误。(按:《春秋名号归一图》亦列狐庸、邢伯、屈狐庸、邢侯为一人。)
狐庸诚巫臣之子,承其父氏,故亦称屈狐庸。
成七年《传》云:“及共王即位,子重、子反杀巫臣之族子阎、子荡及清尹弗忌及襄老之子黑要,而分其室。”为报此怨,于是“巫臣请使于吴,晋侯许之。乃通吴于晋。教吴乘车,教之战陈,教之叛楚。寘其子狐庸焉,使为行人于吴。吴始伐楚、伐巢、伐徐”。
襄二十六年《传》亦有蔡 声子之言谓子灵(即巫臣)“使其子狐庸为吴行人焉”。则其子狐庸自成七年(或稍后)入吴而仕于吴,已为吴臣。
襄三十一《传》又有文:“吴子使屈狐庸聘于晋,通路也。”至此,狐庸仍是吴臣。杨引杜《注》云:“狐庸,巫臣之子也。成七年适吴为行人。”杜《注》之意谓自成七年至此为吴臣,杨盖亦主此说。《传》亦无有屈狐庸返晋仕晋之文。
而邢伯见于襄十八年《传》,此年晋平公伐齐,齐师夜遁。《传》有“邢伯告中行伯曰:‘有班马之声,齐师其遁。’”则邢伯者,晋臣也。杨引杜《注》曰:“邢伯,晋大夫邢侯。”
其邢侯之称,则见于昭十四年《传》,云:“晋 邢侯与雍子争鄐田。”邢侯杀雍子,既而亦被杀。杨亦引杜《注》以为解,曰:“邢侯,楚 申公巫臣之子也。”《国语·晋语九》亦述此事,韦《注》亦言:“邢侯,楚 申公巫臣之子,巫臣奔晋,晋与之邢。”是邢伯(邢侯)者亦申公巫臣之子也。然其为晋臣,亦无可疑也,与成七年为吴臣而至襄三十一年仍为吴臣之屈狐庸自是二人。杨伯峻解此二人皆袭用杜《注》,而未言二者为一人。至《词典》则合并为一人,盖见成七年《传》言狐庸为巫臣之子,而昭十四年《传》杜《注》又谓邢侯为“楚 申公巫臣之子”,即以为一人。是亦未通览前后《传》文。《吴越春秋·吴王寿梦传》云:“十七年,寿梦以巫臣子狐庸为相,任以国政。”寿梦十七年,乃鲁襄四年。以狐庸为相之说与《左传》异,而狐庸于襄四年为吴臣则亦在《左传》文理之间也。
究《左传》之文可知,巫臣非只有一子。邢伯是其长子,故有“伯”之称,“伯”是其字。以其为长子,故处晋嗣巫臣为邢大夫。此亦甚合春秋时之长子嗣袭之制。杨宽《战国史》第六章《注》云:“春秋时楚、晋、秦三国的县具有国君直属的边地军事重镇性质,但是国君所任命的县的长官是可以世袭的。如楚的申公巫臣奔晋,晋以为邢大夫,而巫臣之子世袭为邢伯或邢侯。”是狐庸乃邢伯之弟,以其不居晋 邢,故亦不以邢为称,而袭其父以屈为氏,称屈狐庸。 然则巫臣尚有第三子曰邢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