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题目有点意思,法律我不太明白,但是也想说几句。
我认为1,应该是犯罪中止,2,不能视绑匪让车钥匙给丑女就构成赠与,3、4,丑女不能以先占的方式合法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5,丑女不构成犯罪。原因如下: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因为是由于绑匪的主观原因(因为丑女丑,不想继续绑架下去)导致犯罪行为的后果不发生,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绑匪扔车钥匙是生气发狠,而不是说给丑女了,在这里绑匪并没有向丑女发出口头要约,(你不下车,车就给你了),所以不构成赠与。
因为不构成赠与,所以该女子也就不能合法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也不能以先占的方式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因为是绑匪的被动放弃,将来还有主张要回车辆的权利。胁迫行为是侵犯他人意思决定自由和身体活动自由的行为,是否娶该丑女,男子完全有权利自己决定,其并非出于迫不得已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