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2016年01月11日
国卫科教发〔2015〕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军队有关卫生部门: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础上,继续培养能够独立、规范地从事疾病专科诊疗工作临床医师的必经途径,在国际医学界有广泛共识和长期实践。我国部分地区和医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当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已在全国实施,抓紧构建与之紧密衔接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医教协同完善我国医师培养体系、整体提升临床医疗水平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打造健康中国具有重大意义。为加快完善我国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在更大范围深入探索、积累经验、形成制度,现就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适应临床医疗工作对专科医师队伍发展建设的需求,遵循医学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有效衔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扎实推进,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
(二)基本原则。坚持面向临床、整体设计的原则,开展制度试点。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体制机制。坚持统一标准、强化胜任力导向的原则,确保培训质量。坚持以点带面、逐步普及的原则,确保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工作目标。2016年,遴选有条件的专科启动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力争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初步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形成较为完善可行的组织管理体系、培训体系和有效的政策支撑体系,形成完整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合格临床专科医师。
二、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的主要任务
(四)明确试点内涵。通过试点实践,研究完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专科设置、培训对象、培训基地、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招收、培训模式、培训考核等教育培训工作要求和组织管理实施体制机制,以及相关人事待遇、经费保障、学位衔接等配套政策措施,形成更为清晰明确、严格规范、易于操作、效果良好的政策制度。
(五)设置培训专科。以疾病诊疗需求为基础,根据临床专科人才培养规律和学科发展规律,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在对现行临床专业设置目录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目录进行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统一设置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
(六)规定培训对象。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拟从事某一专科临床工作的医师或需要进一步整体提升专业水平的医师;具备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需要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指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下同)研究生。
(七)认定培训基地。全国统一制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承担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及科室必须经过严格遴选、规范认定,具备相应的培训条件与能力。培训基地设在经过认定的条件良好的三级医疗机构,培训基地下设若干专科基地,专科基地由本专科科室牵头,会同相关轮转培训科室等组成。符合条件具有专科优势的其他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要可作为协同单位,纳入相应专科培训体系,共同承担一定的培训工作。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八)做好培训招收。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地方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行业组织,根据行业需求、培训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专科的培训规划和年度招收计划。培训基地依据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培训计划名额,遵循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面向全国招收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培训,重点向中西部地区特别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倾斜。地方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依据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协助做好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
(九)规范培训模式。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为基础和前提。除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临床医师外,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应先按有关规定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参加本专科的临床实践能力培训为主,同时接受相关科室的轮转培训和有关临床科研与教学训练。依据各专科培训标准与要求,培训年限一般为2-4年。
2016年01月11日
国卫科教发〔2015〕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军队有关卫生部门: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础上,继续培养能够独立、规范地从事疾病专科诊疗工作临床医师的必经途径,在国际医学界有广泛共识和长期实践。我国部分地区和医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当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已在全国实施,抓紧构建与之紧密衔接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医教协同完善我国医师培养体系、整体提升临床医疗水平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打造健康中国具有重大意义。为加快完善我国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在更大范围深入探索、积累经验、形成制度,现就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适应临床医疗工作对专科医师队伍发展建设的需求,遵循医学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有效衔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扎实推进,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
(二)基本原则。坚持面向临床、整体设计的原则,开展制度试点。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体制机制。坚持统一标准、强化胜任力导向的原则,确保培训质量。坚持以点带面、逐步普及的原则,确保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工作目标。2016年,遴选有条件的专科启动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力争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初步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形成较为完善可行的组织管理体系、培训体系和有效的政策支撑体系,形成完整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合格临床专科医师。
二、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的主要任务
(四)明确试点内涵。通过试点实践,研究完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专科设置、培训对象、培训基地、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招收、培训模式、培训考核等教育培训工作要求和组织管理实施体制机制,以及相关人事待遇、经费保障、学位衔接等配套政策措施,形成更为清晰明确、严格规范、易于操作、效果良好的政策制度。
(五)设置培训专科。以疾病诊疗需求为基础,根据临床专科人才培养规律和学科发展规律,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在对现行临床专业设置目录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目录进行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统一设置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
(六)规定培训对象。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拟从事某一专科临床工作的医师或需要进一步整体提升专业水平的医师;具备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需要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指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下同)研究生。
(七)认定培训基地。全国统一制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承担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及科室必须经过严格遴选、规范认定,具备相应的培训条件与能力。培训基地设在经过认定的条件良好的三级医疗机构,培训基地下设若干专科基地,专科基地由本专科科室牵头,会同相关轮转培训科室等组成。符合条件具有专科优势的其他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要可作为协同单位,纳入相应专科培训体系,共同承担一定的培训工作。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八)做好培训招收。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地方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行业组织,根据行业需求、培训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专科的培训规划和年度招收计划。培训基地依据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培训计划名额,遵循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面向全国招收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培训,重点向中西部地区特别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倾斜。地方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依据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协助做好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
(九)规范培训模式。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为基础和前提。除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临床医师外,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应先按有关规定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参加本专科的临床实践能力培训为主,同时接受相关科室的轮转培训和有关临床科研与教学训练。依据各专科培训标准与要求,培训年限一般为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