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范跑跑”教师资格符合公理
来源:齐鲁晚报 日期:2008-6-17 作者:□高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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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6月16日的两则新闻对照着看,难免让人生出感慨。
一则新闻来自《华西都市报》:在汶川地震发生后,民警蒋晓娟将自己才6个月大的孩子交给父母照料,自己却忙碌在抗震救灾一线,义务为受灾婴儿喂奶,为此,她被四川省江油市破格提拔为市公安局副政委。
另一则新闻来自《新快报》:据悉,教育部在“范跑跑”所在学校学生家长的强烈要求下,顶着“广大网民”的巨大压力,取消了“范跑跑”的教师资格,范美忠所在学校正式将其解聘。
“我要捍卫我的权利与尊严!”据报道,当范美忠从校长那里得知这一通知后,表示会请律师提出诉讼。范美忠说,他没有违背《教师法》,“有哪一条规定说教师要冒着生命危险,甚至牺牲自己的生命去救学生?”为此他质问教育部:“凭什么取消我的教师资格?”
我觉得,范美忠不妨去问一问蒋晓娟:《人民警察法》有没有规定,在紧急时刻女警察必须把自己的孩子放在一边,而去喂养灾区婴儿。如果没有的话,请他再去质问江油市公安局,为什么因为蒋晓娟给灾区婴儿喂奶就破格提拔,这符合法律或组织规定吗?
笔者认为,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弄清法律与公理的区别。
我们知道,法律是一种被强化了的道德;而公理则是人们在历史演变中通过认同道德,而形成的一种集体是非判断。法律是一种概括、严谨的行为规范,但不是道德的全部内涵,而公理则是法律得以制定的缘由和最初“文本”。应该说,如果遵章循规的话,蒋晓娟被破格提拔或许有些牵强,但我想没有多少人会质疑。这是因为,领导干部有在道德情操方面起表率作用的责任,蒋晓娟在抗震救灾中的表现,足以证明她是一个有爱心和责任心的人,把这样的人放在领导岗位上,群众应该是乐意接受的。
相反,如果硬抠法律条款,范美忠的“本能行为”虽未违法,但他之后的言论却明显违背和冒犯了公理。通俗地说,我们可以原谅一个人的自私,但不能原谅他的无耻。而《教师法》第三条也有“人民教师要为人师表”的明确表述,虽然这只是要求而非强制规定,但范美忠的行为和言论却未免与之相差太远。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也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发生突发灾难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请问范老师:在灾难发生时,你优先保护了谁呢?为此,笔者认为,范美忠被取消从教资格可谓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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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6月16日的两则新闻对照着看,难免让人生出感慨。
一则新闻来自《华西都市报》:在汶川地震发生后,民警蒋晓娟将自己才6个月大的孩子交给父母照料,自己却忙碌在抗震救灾一线,义务为受灾婴儿喂奶,为此,她被四川省江油市破格提拔为市公安局副政委。
另一则新闻来自《新快报》:据悉,教育部在“范跑跑”所在学校学生家长的强烈要求下,顶着“广大网民”的巨大压力,取消了“范跑跑”的教师资格,范美忠所在学校正式将其解聘。
“我要捍卫我的权利与尊严!”据报道,当范美忠从校长那里得知这一通知后,表示会请律师提出诉讼。范美忠说,他没有违背《教师法》,“有哪一条规定说教师要冒着生命危险,甚至牺牲自己的生命去救学生?”为此他质问教育部:“凭什么取消我的教师资格?”
我觉得,范美忠不妨去问一问蒋晓娟:《人民警察法》有没有规定,在紧急时刻女警察必须把自己的孩子放在一边,而去喂养灾区婴儿。如果没有的话,请他再去质问江油市公安局,为什么因为蒋晓娟给灾区婴儿喂奶就破格提拔,这符合法律或组织规定吗?
笔者认为,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弄清法律与公理的区别。
我们知道,法律是一种被强化了的道德;而公理则是人们在历史演变中通过认同道德,而形成的一种集体是非判断。法律是一种概括、严谨的行为规范,但不是道德的全部内涵,而公理则是法律得以制定的缘由和最初“文本”。应该说,如果遵章循规的话,蒋晓娟被破格提拔或许有些牵强,但我想没有多少人会质疑。这是因为,领导干部有在道德情操方面起表率作用的责任,蒋晓娟在抗震救灾中的表现,足以证明她是一个有爱心和责任心的人,把这样的人放在领导岗位上,群众应该是乐意接受的。
相反,如果硬抠法律条款,范美忠的“本能行为”虽未违法,但他之后的言论却明显违背和冒犯了公理。通俗地说,我们可以原谅一个人的自私,但不能原谅他的无耻。而《教师法》第三条也有“人民教师要为人师表”的明确表述,虽然这只是要求而非强制规定,但范美忠的行为和言论却未免与之相差太远。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也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发生突发灾难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请问范老师:在灾难发生时,你优先保护了谁呢?为此,笔者认为,范美忠被取消从教资格可谓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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