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里的投毒罪这个表述似乎有问题,早在刑修三的时候投毒罪就已经改成了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当中并没有投毒罪这个罪名。是理解为投毒行为,还是解释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这里有一个疑惑。
不知道你们注意到没有,不得假释或者死缓可以决定限制减刑所列举的罪名当中,与十七条重合的有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
可怜的冠丰真是不凑巧不能假释呢,但还是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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