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09年人社部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将“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解答为: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基于上述规定,“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应分为两类情况:
1、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2、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所以企业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才可享受年休假”,属于第1类情况,但也变相排除了员工符合第2类情况时应享受的法定年假,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悖,应属于无效。
判决书摘录可知,司法机关认为“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应满足两个条件:
1、从上家单位到本单位的工作必须是连续、未中断的;
2、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也就是说,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时,若在上家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则入职本单位当天则可享受年休假;若在上家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在上家单位与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之和满12个月时开始享受法定年休假。当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才可以享受法定年休假。
实践中,如何证明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呢?一般可提供书面合同、工资凭证、社保记录、劳动手册、退工单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