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认定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必须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未经他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的事实;二是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营利。
新闻传播对肖像权的侵害
对于大众传媒而言,侵害肖像权主要表现为传媒从业人员在新闻报道或广告中不当使用他人肖像给公民带来精神或财产损失的行为。大众传媒使用他人肖像,主要用于两种场合,一是新闻报
道,二是广告。
山西卫视恶意中伤,对太原漫展报道中当事人在未争得其当事人同意甚至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诋毁当事人形象和名誉,被在事发后对当事人拒不理会,道歉,再次对当事人精神造成伤害!
要求山西卫视做出正式的公开道歉!


2、《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认定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必须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未经他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的事实;二是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营利。
新闻传播对肖像权的侵害
对于大众传媒而言,侵害肖像权主要表现为传媒从业人员在新闻报道或广告中不当使用他人肖像给公民带来精神或财产损失的行为。大众传媒使用他人肖像,主要用于两种场合,一是新闻报
道,二是广告。
山西卫视恶意中伤,对太原漫展报道中当事人在未争得其当事人同意甚至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诋毁当事人形象和名誉,被在事发后对当事人拒不理会,道歉,再次对当事人精神造成伤害!
要求山西卫视做出正式的公开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