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要取相关证据其实并不难,保全客观证据应该是可以做到的,但警方为何没有做到让人有些费解?感谢两次庭审能公开,从庭审的录像看来,林森浩是否真的投了毒,黄洋真正死因是什么(中毒?药物过敏?自身遗传性肝病因生活无节制常喝酒熬夜被引发?还是医院没有对诊下药?) 甚至于庭审中出示提控林森浩作案的过程我们都作了认真的分析和探讨,觉得在10分钟左右的时间内没有办法完成作案过程,因为四楼上下要时间等同学取牛奶要时间,开关宿舍锁要时间,出来扔垃圾要时间,真正在宿舍投毒的时间不足3分钟,而且林森浩承认投毒时水桶里还有200ml水,我们知道只要一挪动水桶,水桶里的水就会流出来,二甲基亚硝胺比重和水相近,向内胆里倒毒液时必然会流出毒液,再倒500ml矿泉水时也会溢出,若要不溢出只有先放出饮水机中750ml左右的水(200ml水桶中的水+50ml毒液+500ml矿泉水),我们可以做个实验看看要放出这些水需要多长时间,剩下2分钟左右的时间能完成指控的作案过程吗?希望公诉人、法官、辩护律师到现场模拟一下,看看能否完成?至于取水样、检测甚至于第一次尸检这些取证过程都不是警方自己依法完成的,很难说在程序上合法。还有林森洗提到的你们要我想的细节我一直想不起来,请问警察要他想的是什么细节?为何林森浩一直想不起来?作为破案关键证据的短信、黄洋已被格式化的笔记本电脑,黄洋入学时的体检报告,黄洋的母亲生的什么病有没有遗传性,黄洋为母亲看病和自己上学的费用60万左右,黄洋是如何赚来的?黄洋银行卡上能看出他日常收支明细情况。黄洋在2013年3月30日前后告诉打算一起支教的同学说身体不舒服,还有这几天他有哪些应酬,究竟喝了多少酒?黄洋现存的住院病历和检查报告能否真的否定黄洋的病不是自身原因引发的?医院用药是否会引发肝损伤?有没有完全排除药物过敏的证据?总之这个案子如果从程序和实体上来看完全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唯一,根本不能排除其他死亡原因,如果最高法院复核法官不是业务不精或缺失敬业精神的话,应该能看出本案中存在的问题?知道案件存疑还坚决通过复核的话会让关心案件真相的人们更加疑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