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有人怕谢律师作无罪辩护,所以才出来讲不能做无罪辩护的话,令弧是其中的代表人物,我很好奇当初我的摘要中有些观点是你的,难道你当初的观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说法不是你的想法,亏你也好意思在这儿说给人普法,请问疑罪从无的法理你懂不懂,这个案子中这么多疑点其中也有你自己提出来的,怎么现在就不记得了呢?你既然提到这个案子有法外因素干扰,这点是不争的事实,不然也不会面对这么多疑点二审还要坚持判林森浩死刑,请问自然案件本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说作为辩护律师不作无罪辩护还作有罪辩护这不是正合复核法官问唐、斯两律师的问题的目的吗?事实证明罪轻辩护此路不通,也不符合林父要求更换律师的目的和初衷。其实我们对二审两位律师的表现特别是斯律师还是比较满意的,既然他们两位已完成了历史使命,激流涌退,让新的律师从全新的角度为林森浩作无罪辩护事在必行。因为林森浩在三十多小时不让睡觉、不让吃饭的情况下承认投毒,公诉方要否认疲劳审讯就发必须要用提审时的完整视听资料加以证明,也就是必须向辩护律师公开林森浩最初承认投毒的完整监控录像,一审作为证据的录像经过剪辑不说,它根本不是林森浩初次承认投毒的审讯录像,它只是后来的补充,就从这些录像中我们也能感受到林是被诱供逼供不让休息、所谓的作案细节都是警方安排好的,不然一开始林森浩怎么会问:说过的话不能改、你们让我想的细节我还是想不起来。警方怎么会说:觉也让你睡了,不纠结在所谓的细节上呢?这本身就证明了林森浩为了能睡觉、吃饭只好按警方的要求招供的可能性存在。所以现在警方要否定就必须让谢律师看到林森浩是在什么情况下承认投毒的初审完整录像,其实这个录像在法庭一审时就应作为证据公开,证明警方取证的合法性。警方如果不想公开则说明警方在取得林森浩的原始口供时动用了疲劳审讯的非法手段。林森浩的口供事实上是警察说过程林答是或不是的口供,没有客观物证印证很难辨别真假,就是被法庭认定的所谓作案过程也是漏洞百出、相互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我在前面也谈到不少报道在采访黄洋的老师和同学时都说到:黄洋觉得水味道有异以为是变质了(这本身也是个疑点这桶水到底是什么时候换上去的?已经用了多少天?黄洋宿舍的饮水机是不是一直在通电加热?他平时喝饮水机中的冷水还是热水?按庭审中提到的林森浩听到黄洋用勺子搅拌的声音,我们推断要么当时杯中有别的东西需溶解,要么就是从饮水机中放出的是热水,搅拌是为了加速冷却,而且当时上海4月平均最高气温19℃,最低气温11℃,在月初早上还是比较冷的黄洋如果有喝热水的习惯,不可能看到水桶中没有水了,不换水桶还空桶加热饮水机内胆中的水,按生活常识我们看到水桶没有水了,要么手头有水可以立即换上,否则一定会选择把饮水机电源先切断停止供电以防饮水机被烧坏,饮水机这个重要物证警方居然没有查封保全有些让人费解?)防止别人误饮把水桶中剩下的水倒了,还冲洗了桶,如果这个报道属实,那么警方指控林森浩左手抱水桶,右手拿试剂瓶向饮水机中倒毒液的作案过程不能成立,只要水桶中有水是无法做到向饮水机内胆中倾倒毒液的。有人可能要说这是林森浩自己的口供,实际上能不能做到和警方无关,请问一个事实上无法做到的作案过程,能作为定案证据吗?所以说这个案子根本经不住推敲,就本人的直觉黄洋的死纯粹是他自身可能是乙肝携带者、因生活无节律酗酒暴食暴饮诱发了暴发性肝炎,这种病死亡率很高,有关专家根据黄洋症状和病历也提出了相同观点,二审时对此疑问没有作实质性回应。所以说谢律师一定要避免有人设好的圈套,根据案卷中存在的疑点,要求最高院异地重审,还林森浩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