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鹤岗市绥滨县世纪商城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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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情况说明
:
2010年我们公司在绥滨县开发世纪商城综合楼。因动迁户要求的置换比例过高等诸多原因造成该项目无法正常实施,于是我们到了国土资源局准备拿回我们交给国土资源局的80万元土地出让金(有据可查)。可是到了国土资源局以后,收款人说钱已经被别人取走,我们当时就问收款人:王学云,我们公司的法人没有来取钱,没有公司授权委托,国土资源局开具的发票没有收回,钱怎么会给取走呢?你这不是违反财务规定吗?收款人说这件事情和她说不着,是领导签字答应的,我试问一下?
国家有相关规定
土地出让金应该在5个工作日、或在10个工作日交予国库的,为什么这么长时间土地出让金没有进财政局、没有进国库,怎么一个国土资源局的领导有这么大的权力吗?说截留就给截留了,说给谁就给谁了吗?于是我们找到了国土资源局局长:局长说这件事情有县里领导说的话才给拨付的,然后拿出来一张关于暂时退回世纪商城项目开发土地出让预交款的申请报告,上面写着是财会:经县里孙县长同意可先退回六十万元,那么我想问一下:国土资源局是替国家管理土地与土地资金的单位,怎么有人说话就可以把钱拨出吗?一个县里主管城建的副县长有权干涉国土资源局资金的拨付吗?这是一种什么行为呢?是违规呢?还是违纪呢?还是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明知故犯呢?这其中的奥秘耐人寻味,随后我们找到了当年主管城建的副县长,询问此事,副县长找到了他批示拿走钱的那个人,那个人叫冯德华,他承认了此事,我们在国土资源局拿到他取钱的委托证明和取钱的收据,收据是收到60万元钱的证明,那么那20万元钱土地出让金哪里去了?于是我们拿着冯德华取钱的委托证明回到公司进行比对,发现冯德华取钱的证明和公章系自己伪造的,(有公司的证明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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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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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我们公司在绥滨县开发世纪商城综合楼。因动迁户要求的置换比例过高等诸多原因造成该项目无法正常实施,于是我们到了国土资源局准备拿回我们交给国土资源局的80万元土地出让金(有据可查)。可是到了国土资源局以后,收款人说钱已经被别人取走,我们当时就问收款人:王学云,我们公司的法人没有来取钱,没有公司授权委托,国土资源局开具的发票没有收回,钱怎么会给取走呢?你这不是违反财务规定吗?收款人说这件事情和她说不着,是领导签字答应的,我试问一下?
国家有相关规定
土地出让金应该在5个工作日、或在10个工作日交予国库的,为什么这么长时间土地出让金没有进财政局、没有进国库,怎么一个国土资源局的领导有这么大的权力吗?说截留就给截留了,说给谁就给谁了吗?于是我们找到了国土资源局局长:局长说这件事情有县里领导说的话才给拨付的,然后拿出来一张关于暂时退回世纪商城项目开发土地出让预交款的申请报告,上面写着是财会:经县里孙县长同意可先退回六十万元,那么我想问一下:国土资源局是替国家管理土地与土地资金的单位,怎么有人说话就可以把钱拨出吗?一个县里主管城建的副县长有权干涉国土资源局资金的拨付吗?这是一种什么行为呢?是违规呢?还是违纪呢?还是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明知故犯呢?这其中的奥秘耐人寻味,随后我们找到了当年主管城建的副县长,询问此事,副县长找到了他批示拿走钱的那个人,那个人叫冯德华,他承认了此事,我们在国土资源局拿到他取钱的委托证明和取钱的收据,收据是收到60万元钱的证明,那么那20万元钱土地出让金哪里去了?于是我们拿着冯德华取钱的委托证明回到公司进行比对,发现冯德华取钱的证明和公章系自己伪造的,(有公司的证明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