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提示
接上级指令,为保障我市的空气质量,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交警支队提醒广大车主及驾驶员,自2014年11月6日0时至11月12日24时,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一、建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实行单双号限行。单日单号通行(即:牌照尾号为1、3、5、7、9的机动车通行),双号限行;双日双号通行(即:牌照尾号为2、4、6、8、0的机动车通行),单号限行。尾号为字母的机动车号牌以倒数第一位数字为准。 二、黄标车、无标车、拖拉机、砂石车、渣土车及蓬盖不严的散装物料运输车禁止在国省道和城市道路通行。 三、限行期间,客运、校车、环卫、运钞、军警、消防、救护、邮政快递、工程抢险、运输鲜活物资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请广大车主和驾驶员认真遵守限行规定。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