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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豪( 网名“奇石顽童” )敲诈勒索、非法经营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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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豪( 网名“奇石顽童” )敲诈勒索、非法经营案一审宣判
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社会 正文 来源: 洛阳网 2014-08-30 09:20 点击播放flash
核心提示:
   2014年8月29日,嵩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文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万元,对其非法经营违法所得119190元予以追缴。
  2014年8月29日,嵩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文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万元,对其非法经营违法所得119190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文豪,洛阳某银行职工,曾在洛阳信息港“人在旅途”担任版主,网名“奇石顽童”。2011年5月,张文豪以“奇石顽童”的网名在洛阳信息港发帖,并以删帖需要费用为借口,向删帖请求人敲诈现金3万元。
  自2012年3月起,张文豪利用其洛阳信息港“人在旅途”版主身份及其具有删除网络帖子的权限,先后为洛阳某旅游公司和某房地产公司删除网络负面帖子。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张文豪以工资名义从洛阳某旅游公司领取报酬共计9万元(每月扣税45元,实际给付4955元,共计89190元),从某房地产公司领取车辆燃油费共计3万元。
  嵩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文豪以在信息网络上处理负面网络信息为由,要挟他人,索取他人财物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文豪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达11919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罗欣)


1楼2014-09-01 11:28回复


    2楼2014-09-01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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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14-09-01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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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挟、勒索3万元,就数额较大?
        你看看人家,公然敲诈勒索11万元,既不是行政案件,更不按刑事案件处理,而且还揣着清楚装糊涂的支持了人家的民事诉讼请求呢?
        你说这橡皮筋法律,何以服人?
        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read.asp?BlogID=3412592&PostID=30829941&page=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吗?


        IP属地:河南4楼2014-09-07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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