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上光电(002638)5月12日晚间公告,5月12日收到广东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在三项有关关联关系的披露中,勤上光电构成证券法界定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决定对勤上光电及部分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决定书指出,勤上光电存在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2008年至2011年,勤上光电与广州市芭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品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关联关系,以及发生的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
此外,勤上光电未依法披露2009年内销第二大客户。第三,2013年2月28日,勤上光电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否认与品尚光电存在关联关系。
决定书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行为。第一百九十三条界定予以处罚的行为是: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证监局责令勤上光电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勤上光电有7位高管被予以警告、罚款,包括时任董事长李旭亮、时任总经理黄冠志、副总经理祝炳忠、财务总监毛晓斌、董事会秘书韦莉、监事黄灿光和贾广平。其中,勤上光电董事长李旭亮被处以20万元罚款,其他高管罚款金额为5万元或10万元。
公司定于2014年5月16日下午15:00-17:00举行网上公开致歉会。
决定书指出,勤上光电存在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2008年至2011年,勤上光电与广州市芭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品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关联关系,以及发生的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
此外,勤上光电未依法披露2009年内销第二大客户。第三,2013年2月28日,勤上光电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否认与品尚光电存在关联关系。
决定书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行为。第一百九十三条界定予以处罚的行为是: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证监局责令勤上光电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勤上光电有7位高管被予以警告、罚款,包括时任董事长李旭亮、时任总经理黄冠志、副总经理祝炳忠、财务总监毛晓斌、董事会秘书韦莉、监事黄灿光和贾广平。其中,勤上光电董事长李旭亮被处以20万元罚款,其他高管罚款金额为5万元或10万元。
公司定于2014年5月16日下午15:00-17:00举行网上公开致歉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