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职工切身利益方面
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新版《劳动合同书》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方面明确了保护职工权益的相关条款。
1. 甲方(北京铁路局,下同)依法保证乙方(职工,下同)的休息休假权利。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带薪年休假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等休假权利。
2. 甲方应按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签字确认及乙方工作天数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3. 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4. 乙方在合同期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地方政府、中国铁路总公司和北京铁路局有关规定执行。 5.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享受符合国家、地方政府、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北京铁路局规定的福利待遇。
6. 甲方应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7.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8.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9. 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0.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强行要求乙方上岗的;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3)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4)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6)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7)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8)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新版《劳动合同书》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方面明确了保护职工权益的相关条款。
1. 甲方(北京铁路局,下同)依法保证乙方(职工,下同)的休息休假权利。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带薪年休假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等休假权利。
2. 甲方应按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签字确认及乙方工作天数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3. 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4. 乙方在合同期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地方政府、中国铁路总公司和北京铁路局有关规定执行。 5.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享受符合国家、地方政府、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北京铁路局规定的福利待遇。
6. 甲方应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7.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8.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9. 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0.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强行要求乙方上岗的;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3)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4)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6)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7)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8)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