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建国初期承袭清朝末期的疆域,当时北洋政府辖有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22省。另设置京兆地方(首都特区),西藏、蒙古、青海等3个地方,保留阿尔泰、塔尔巴哈台、伊犁3地区(后均并入新疆省)。后来北洋政府增设绥远、察哈尔、热河、川边等几个特别区。
国民政府完成北伐后,将这些特别区域与宁夏、青海一同建为6个省(其中川边特别区改制为西康省),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个地方。1945年抗战胜利后,原东北三省(辽宁、吉林、黑龙江)根据满洲国时期的行政区划改划分成东北九省,增设辽北、安东、合江、松江、嫩江、兴安等6省;抗战后光复的台湾则加入成为第35个行省,另外在海南岛与南海诸岛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准备建省。国民政府曾在1946年1月5日承认外蒙古独立,但迁台后又藉控苏案撤销承认。
类别数目1949年政府迁台以前的中华民国一级行政区
省 35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江西 | 湖北 | 湖南 | 四川 | 西康 | 福建 | 台湾 | 广东 | 广西|
云南 | 贵州 | 河北 | 山东 | 河南 | 山西 | 陕西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绥远 | 察哈尔 |
热河 | 辽宁 | 安东 | 辽北 | 吉林 | 松江 | 合江 | 黑龙江 | 嫩江 | 兴安 | 新疆
院辖市 12 南京 | 上海 | 北平 | 青岛 | 天津 | 重庆 | 大连 | 哈尔滨 | 汉口 | 广州 | 西安 | 沈阳
特别行政区 1 海南特别行政区
地方 1 西藏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