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陕西省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刘琳萍,电话:13991101628。我丈夫刘镇是陕西省盐务局长。前几年,由于我拿到刘镇伙同他人私分国有资产的证据,刘镇索要我没给。为此,刘镇在莲湖区法院提出与我离婚。一审被市中级法院打回重审后,莲湖区法院判离,我一没在判决书上签名,二在15天申诉期内,向莲湖区法院递交了申请书,在交申请书时有原法院院长、副院长、书记员知道情况,还有我们办公室同志帮我打印了手机发给法官等人的信息,莲湖区法院也没有重新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刘镇在孙清云(原西安市委书记),史晓红(原碑林区委书记)的帮助下,在碑林区民政局领了结婚证并举行了结婚仪式。经咨询陕西省检察院领导和4-5名处长干部,他们一致答复:刘镇犯了重婚罪。后检察院这个领导被他们病死。刘镇安排工作时,我向陕西省委组织部监督处反映刘镇重婚问题,监督处第一次给我看莲湖区法院李运房写的材料是“我没收判决书”。最近,我又一次要求看证明材料,结果发现证明材料内容变了,除了写我没收判决书外,还加了“在15天上诉期内,未收到刘琳萍的上诉状”。难道领导干部有钱、有权、犯了法就可以做伪证?杀了人也可以逍遥法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