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由质点A引起的一个引力场内,物体B所受的力,可以表示为惯性质量*加速度或引力质量*引力场强度,当物体B以引力场产生的加速度加速靠近质点A时,物体B所受的力依然可以用惯性质量*加速度计算,由于惯性质量和加速度都是不变的,则可以得出物体B所受的力是不变的,然而,当使用引力质量*引力场强度进行计算时,引力质量不变,然而由于更靠近质点A,引力场强度却发生了变化,则这时可以得出物体B所受力发生了改变,这与之前的结论发生了矛盾,为什么呢?
求解释,我觉得我一定是是哪个概念弄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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