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归责原则问题
【重点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侵权法律关系的一种。特点是,不同主体间施行不同的归责原则,即:
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过错原则,互有过错的按比例承担。
【例】甲乙两车发生碰撞,经交警现场认定,甲乙两车互有过错,其中甲承担主要责任70%,乙承担次要责任30%。则甲应当赔偿乙。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
(1)机动车没有过错,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1】行人闯红灯被撞,机动车方应当赔偿行人,最多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也许有读者认为,行人故意闯红灯也让机动车赔偿,不公平。但立法时考虑的是,行人虽然故意闯红灯,但对闯红灯的后果没有意料到,因此如果因行人微小的错误,就付出生命的代价不公平,即使不付出生命代价,机动车是铁的,人是肉的,为了保护行人,必须严格约束铁。否则,交通事故将难以控制。
【例2】非机动车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其实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碰瓷”。
即,非机动车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来敲诈机动车方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均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之间,过错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