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A于3月2日发一要约信函给B,说明3月11日作出承诺,要约的信函于3月5日到达B处。B于3月7日作出承诺,并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寄出。一特快专递应该3月8日到达B处,但是到3月15日A才收到。经查,由于特快专递公司一职员疏忽,忘投此信,故耽误了几日,此时A与B的合同是成立的。如果A接到邮件后马上电话告知B次承诺逾期不能接受,则A和B的合同不能成立。
有如果此特快专递在3月9日到达B处,而B外出开会,在3月15日才看到此邮件,此时A于B的合同在9月成立,以为承诺的到达不以要约人看到为要件,而以到达要约人为要件.
里面是不是有错误啊?
有如果此特快专递在3月9日到达B处,而B外出开会,在3月15日才看到此邮件,此时A于B的合同在9月成立,以为承诺的到达不以要约人看到为要件,而以到达要约人为要件.
里面是不是有错误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