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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同性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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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学反对恐同释经
最常见的「圣经恐同论证」就是引用罗马书1:26~27当中所谓「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然而,第一,论者根本连文本语境也没有看清,是断章取义。1:1~12圣保罗在解释圣灵与基督如何呼召罗马教会的人(主要是犹太人)归主,13~20提出「义人因信必得救」,强调外邦人与犹太人都是平等。於是21~32才逐一将一些罪的行为列出来,而所谓「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只是其中一样,并非特别重要。而且,吊诡的是,接著圣保罗马上说:
「你这论断人的、无论你是谁、也无可推诿、你在甚麼事上论断人、就在甚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这论断人的、自己所行却和别人一样。」(罗马书2:1)
原来经文的本意不是要让我们拿著1:21~32定人的罪,而是要叫我们知道自己犯罪。
第二,如果真的只从字面理解「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的话,这只能针对男同性性行为,与女同性恋、双性恋及跨性别何干?
第三,「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在圣保罗的年代到底有甚麼意义?
罗马帝国是一个奴隶社会。根据古典文学家Amy Richlin的《The Garden of Priapus》所言,当时任何罗马公民都可以插入任何非公民男性的**。Eva Cantarella於《Bisexuality in the Ancient World》一书指出,在古罗马,男同性性行为实为一种「以展示雄风来确认一位公民对奴隶的权力」。因此,当时男同性**实为一种对男**隶的压迫与凌辱。
既然罗马书第一章的主旨是在强调「因信称义」、「在主面前,众生平等」的话,圣保罗对男同性**的反对,是出於在当时这种行为实与「不义、邪恶、贪婪、恶毒」等一样,皆是伤害他人的行为,有违平等,更与爱的本意相违。 但是,今日的男同性**还是一种「以展示雄风来确认一位公民对奴隶的权力」的行为吗?


1楼2013-01-12 22:0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