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摘要: 手续合法、证件齐全的“饭店门市房” 在动迁办对该房屋强迁进行裁决时,草率的以“住宅”定性,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历经13年艰辛**,省高法2次裁定,21次法院审判,当事人终得公正判决,可是 ,政府和动迁办却一意孤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反而利用其权力职能以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行政裁决多次设卡,致使这起事实清楚、法院已经判决的案子,一拖再拖,当事人应有利益至今得不到伸张 。
案件回放:代佩星,女, 1964年9月出生,回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公民。拥有营口市站前区惠和里面积143.67 平方米的七间房屋的所有权(后被强迁的门市房),利用其经营清真饭店,维持生活。
1999年5月,营口市的动迁办对该饭店所在地区实施动迁。因饭店房屋在以往被作废的房照注明的使用性质系“住宅”而从新维修后新申请登记变更办理的房照又未给表明使用性质,故营口市动迁办在对该房屋动迁进行裁决时,草率的以“住宅”性质给此143平方米房屋做的安置补偿即营动发(1999)第98号裁决 。
代女士认为与实际不符也不合理合法,就此向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站前区人民法院(1999)站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维持动迁办的原裁决;代女士对此不服,上诉到了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改判按门市房进行安置补偿。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营行终字第46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并指令营口市动迁办按经营性质用房对该被动迁的房屋予以安置。
因此前该房屋已经被强行拆除,据此,代女士在站前区人民法院向该房屋拆迁申请人即开发商营口市三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因动迁引起民事赔偿诉请,站前区人民法院(2001)站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令三夏房地产开发公司按产权调换方式按房照建筑面积为准偿还代女士门市房面积,双方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同时按规定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费用。
三夏房地产不服,向营口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营口中级法院(2001)营民字第481号民事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因此后又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故站前法院做出了终止裁定。
此后的变化是:营口市动迁办又针对(1999)营行终字第46号行政判决书到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并被驳回;随后又通过省检察院对此行政判决书提出抗诉引起再审,营口市中级法院(2002)营再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又改判维持营动发(1999)第98号原裁决内容,即仍按“住宅”安置。
代女士针对营口市中级法院(2002)营再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申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2004)辽行监字第9号裁定撤销了营口市中级法院的(2002)营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改判内容,指定营口市中级法院对此案再审,营口中院在审后将此案发回到站前区人民法院重审。
期间,营口市公共事业房产局分别以自己以及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和市政府的名义,三次对代女士被动迁的房照做出过注销决定,而代女士均通过提起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对该注销行为的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等诸多违法且根本不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过异议,鉴于该三番五次不同理由的注销房证注销行为决定的违法性,被营口市中级法院(2002)营行终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驳回公共事业房产局上诉,维持原判,辽宁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辽政行复字(2005)第18号决定书】以不符合法律、规章的规定,属于超越职权,故撤销营口市公共事业房产局(关于注销代佩星房照的决定)。
2006年3月17日,经过营口市站前区法院重审,(2004)站行初字第55号行政判决书明确认定:代女士与1998年3月18日取得七间房屋产权执照2090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合法有效,且根据历史与现状的客观事实证明其房屋,确用于经营门市,系合法经营,理应按门市房补偿。同时,限营口市人民政府动迁办安置办公室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对代女士七间房屋重新作出安置的裁决,对此判决市动迁办服判,没有提出上诉。